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2:40:55 字數 5189 閱讀 2651

為加強公司動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生產管轄區域內各類動火作業的管理。

中國神華煤製油化工****《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4.1 動火作業

在生產區進行以下作業為動火作業: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打磨鑽孔作業;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鎚擊(產生火花)物件、風鎬、氣動扳手、液壓扳手、噴砂、切割水泥地面等產生火花的其它作業;生產裝置和罐區連線臨時電源,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包括臨時照明、移動照明、電鑽、電噴塗、噴漆、電動扳手等);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使用非防爆通訊工具;機動車進入工藝裝置區、罐區及其它生產裝置;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其它作業。

4.2 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臨時動火和固定動火,臨時動火分為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

4.3 特級動火作業

4.3.1 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上的動火作業;

4.3.2 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4.3.3 切出執行,經處理和採取有效措施後的重油及易燃粉塵的系統工藝裝置、管線上的動火作業;

4.3.4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的裝置或管線上的動火作業;

4.3.5 在罐底進行的熱作業;

4.3.6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涼水塔內的動火作業;

4.3.7 節假日期間和當日20:00至次日8:00的一級動火作業。

4.4 一級動火作業

4.4.1 正在執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質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及30m以內區域;

4.4.2 可燃氣體、液態烴、可燃液體、氧及液態氧、其它氣體(與氧氣生產相關聯的氮氣、稀有氣體和氫氣等)、腐蝕品、可燃固體等,幫浦房、機房及30m以內的區域;

4.4.3 可燃液體、液態氧、液態氮、腐蝕品等管理區內;

4.4.4 各類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裝卸棧(臺)及25m以內的區域;

4.4.5 工業汙水處理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及15m以內的區域;

4.4.6 切出執行,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工藝管線和裝置(不含重油、易燃粉塵)的第一次動火;

4.4.7 危險化學品庫、空分的純氧系統、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它倉庫及其它重大危險源等地點的動火作業;

4.4.8 正在執行的煤粉生產場所,煤粉倉、易燃固體料倉、輸粉管道、粉塵過濾器、粉塵收集器等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4.4.9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藝系統管網的第一次動火;

4.4.10 已投入執行過的傳輸裝置(含各種傳輸帶、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氣管道及其它壓力管道等)附近的動火作業;

4.4.11 在任何進行噴塗、防腐作業環境下進行的動火作業;

4.4.12 執行的廠區管廊及管廊兩側10公尺以內區域的動火作業。

4.5 二級動火作業

4.5.1 正在執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質的生產單元的動火;

4.5.2 停工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管線和裝置的非第一次動火;

4.5.3 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不再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4.5.4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裝置或系統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4.5.5 生產裝置區、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交**室、休息室等);

4.5.6 非易燃易爆固體產品站台、倉庫、車庫等禁火區;

4.5.7 廠區主幹道兩側綠化施工等動火作業;

4.5.8 機動車進入工藝裝置區、罐區;

4.5.9 停止執行並經處理合格的廠區管廊及管廊兩側10公尺以外區域的動火作業;

4.5.10 邊緣距離已生產單元﹤120m的施工工地上的動火作業;

4.5.11 邊緣距離已生產單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地下下水線(包括含油、含硫、含氰、含鹼、含酸汙水等)已與生產單元地下下水線相通的建設工地的動火作業;

4.5.12 邊緣距離已生產單元≥120m,但其部分或全部裝置、管線已經引入易燃易爆介質的建設工地。

4.6 固定動火作業

4.6.1建設單元邊緣距離已生產單元>120m的建設工地;

4.6.2 在檢維修廠房內的動火作業。

4.7 動火作業有效時間

4.7.1 特級、一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8小時;

4.7.2 二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72小時(三天);

4.7.3 固定動火作業有效時間≤三個月(乙個季度)。

5.1動火申請人

5.1.1動火申請人應掌握動火部位的工藝流程、裝置、環境等特點;

5.1.2對動火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必要時制定補充相應的應急措施,附在動火作業證上。

5.2動火執行人

5.2.1 電、氣焊、臨時用電等作業者必須持有效的本崗位特種作業證;

5.2.2 動火執行人必須經過**安全教育;

5.2.3 動火執行人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

5.2.4 動火執行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證備查;

5.2.5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5.2.6 動火執行人對於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2.7 動火執行人對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證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有權拒絕動火;

5.2.8 動火執行人應在動火結束後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5.2.9 動火執行人必須嚴格執行工藝安全交底;

5.2.10 動火執行人必須要求動火點所屬單位申請辦理合格的動火證。

5.3 動火監護人

5.3.1 監護人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 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責任心,會正確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5.3.2 監護人必須參加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監護人資格;

5.3.3 動火監護人必須落實和檢查動火作業各項安全控制措施,嚴格監督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動火監護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離開動火現場的,必須通知動火作業人停止動火;對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證不符,安全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有權制止動火,並收回動火作業證;對不執行「四不動火」要求又不聽勸阻的,有權強制收回動火作業證,並報告有關領導;

5.3.4 動火作業中有異常情況發生或安全控制措施發生變化時有權制止動火,及時收回動火作業證,並向動火區域所屬單位負責人報告;

5.3.5 動火結束後,動火監護人檢查無餘火、在動火作業證上簽字後方可離開動火現場。

5.4 動火點所屬單位

5.4.1 負責各級動火作業票的申請;

5.4.2 負責各級動火作業現場的工藝處理,安全措施落實和檢查;

5.4.3 負責各級動火作業現場的監護工作;

5.4.4 負責各級動火作業結束後的現場檢查和確認;

5.4.5 負責

一、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

5.4.6 負責聯絡質檢中心對動火現場環境進行分析評估。

5.5 安健環部

5.5.1 負責動火現場工藝處理、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5.5.2 負責對各級動火作業過程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的監督檢查。

5.5.3 負責特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的審核。

5.5.4 負責特級動火證和固定動火證的存檔。

5.6 質檢中心

5.6.1根據相關單位委託,負責對動火現場進行及時,有效,準確的環境監測、評估,並出具有效的監測資料。

5.6.2 負責為動火前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提供檢測依據。

5.7主管領導

5.7.1 負責特級動火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審查、批准。

5.7.2 負責固定動火區的審查、批准。

6.1 動火作業證的申請和審批

6.1.1 特級動火作業的申請必須為動火所屬單位高階主管以上人員,申請人在申請特級動火作業票辦理前對作業的安全措施和作業人員進行落實,並落實監護人到位。

工藝班長針對動火部位,根據工藝執行狀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定是否具備動火條件,並在動火證「工作許可人」欄簽字。作業負責人對作業安全措施進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底,並在「作業負責人」欄簽字。安健環部負責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核,並在動火證上「安健環部」欄簽字;經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審批後生效,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不在時,由主管生產或裝置的副總經理審批。

遇到節假日或夜間時,由值班帶班領導審批。

6.1.2 一級動火作業證的申請和審批:

由工作票簽發人(技術員、安全員)提出作業申請,在動火作業證辦理前對安全措施和作業人員進行落實,並落實監護人到位。工藝班長針對動火部位,根據工藝執行狀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定是否具備動火條件,並在動火證「工作許可人」欄簽字。作業負責人對作業安全措施進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底,並在「作業負責人」欄簽字。

經中心高階主管以上人員審批。

6.1.3 二級動火作業證的申請和審批:

由工作票簽發人(工藝、裝置技術員)提出作業申請,在動火作業票辦理前對安全措施和作業人員進行落實,並落實監護人到位。工藝班長針對動火部位,根據工藝執行狀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定是否具備動火條件,並在動火證「工作許可人」欄簽字。作業負責人對作業安全措施進行落實,向作業人員交底,並在「作業負責人」欄簽字。

落實安全措施後由安全員審批。

6.1.4 固定動火區作業的申請和審批:

固定動火區由動火點所屬單位安全員對動火安全措施確認後,提出辦理固定動火區域作業申請,經所在單位高階主管以上人員(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落實確認,並在「落實人確認簽字」欄簽字。經所在單位經理(施工專案經理)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審核,報公司安健環部,經安健環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送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同時動火單位應將審批的固定動火作業證報送安健環部備案。

6.1.5 固定動火證証審批生效後,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儲存可燃物的,動火單位要重新對周圍環境進行風險源辨識,按照危險性大小重新申請辦理動火證。

6.1.6參照《**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和煤製油化工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將各單位動火區域、級別進行劃分(見附表2),各單位參照執行。

注:所劃分的動火區域、級別僅限於正常狀態下,如工藝狀況、周圍環境及其他安全措施發生變化的,可公升***動火證。

6.2 動火作業基本原則

6.2.1 動火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動火許可證分為《特級動火作業證》、《一級動火作業證》、《二級動火作業證》、《固定動火作業證》四種(以下簡稱「動火作業證」),動火人應持有有效的動火作業證進行現場作業。

特級動火作業證和固定動火證由安健環部留存備案,一級、二級動火作業證由中心留存備案。 動火作業證儲存時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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