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遼河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安全暫行管理規定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886 閱讀 762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遼河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確保動火作業期間人員安全,防止發生火災、**、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範》(q/sy1240-2009)、《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1-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施工作業。固定用火場所除外,如專門的維修場所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動火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並對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

第五條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職責:

(一)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並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工作內容、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等技術交底;

(二)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定現場監督人,監督檢查現場動火安全;

(三)督促雙方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安全措施;

(四)動火過程中,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違章作業時有權撤銷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動火作業批准人或授權人的安全職責: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票,向作業方溝通工作區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指揮)的安全責任:

生產單位的動火負責人由其現場動火指揮人擔任,施工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一)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責任,落實《動火作業許可票》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並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後方準動火;

(三)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的動火指揮人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動火作業許可票、應急措施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四)動火過程中,雙方動火負責人對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後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一條動火作業單位安全職責:

(一)負責制定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或編制必要的hse作業計畫書,負責作業前安全培訓;

(二)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票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三)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措施搶險,並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申請人安全職責:

(一)動火作業申請人也是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二)組織實施動火作業,並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職責:

(一)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二)動火作業人是動火作業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三)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准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後,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雙方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四)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作業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雙方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後方能繼續動火;

(五)熟悉並掌握應急預案;

(六)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裝置,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四條動火雙方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一)動火雙方監護人應經過安全培訓,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二)動火雙方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三)動火雙方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處理異常情況;

(四)動火雙方監護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票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後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五)雙方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准脫崗。要佩戴明顯的袖標,並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六)動火完工後,雙方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五條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一)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誌;

(二)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裝置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三)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作業票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五)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並馬上報告安全部門,待隱患整改後,方准許繼續作業;

(六)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

(七)動火過程中現場安全監督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後,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並對作業過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記錄註明後方可撤離。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油田公司實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動火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a。

第十七條動火作業前,應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暫行管理規定》進行危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確定安全措施,必要時編制hse作業計畫書。

第十八條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未指定現場動火雙方監護人,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有變動且未經批准的,禁止動火。

第十九條動火作業許可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同類介質、同一裝置(管線)、同一地點、指定時間範圍內使用,不得隨意塗改、代簽。

第二十條處於執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第二十一條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和管線上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動火時,應制定可靠的hse作業計畫書後,方可動火。

第二十二條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等級劃分如下:

(一)特殊動火

1.油氣儲罐帶油(氣)不置換動火;

2.直徑不小於φ159㎜的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汙水)管線不置換動火;

3.正在執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裝置區,管線、裝置本體不置換動火;

4.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5.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二)一級動火

1.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罐、汙油罐、含油汙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儲油罐本體及附件置換動火;

2.直徑小於159㎜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汙水)管線不置換動火;

3.正在執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管線、裝置本體置換動火;

4.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置換動火;

5.容量大於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置換動火;

6.**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危險範圍內,在用裝置、容器本體不置換動火;

7.油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三)二級動火

1.1000 m3~5000m3儲油罐(包括**罐、煉化油料罐、汙油罐、含油汙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本體及附件置換動火;

2.直徑不小於159㎜的油氣(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質的汙水)管線置換動火;

3.正在執行或開、停工過程中的煉油(化工)、天然氣處理裝置區裝置區動火;

4.**儲量小於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油氣集輸站(廠)**危險區域範圍內,在用裝置、容器本體不置換動火;

5.**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危險範圍內,在用裝置、容器本體置換動火;

6.容量小於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置換動火;

7.容量小於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置換動火;

8.各類生產、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罐區、庫區、廠房、幫浦房、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氣充裝間、倉庫內等處動火;

9.工業汙水廠、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廠、涼水塔及工業下水和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公尺以內的區域)等處動火;

(四)**動火

除特殊、一級、二級動火之外的動火作業均為**動火。

第二十三條重大節日、特殊時期需要動火時,動火作業等級上調一級。

第五章動火作業前準備

第二十四條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一)動火作業應劃定施工區域,並設定警戒線,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裝置和器材。

(二)與動火點相連的管線應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盲板或斷開,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需要管線開啟的,具體執行《管線開啟安全暫行管理規範》。

(三)與動火點直接相連的閥門應由作業單位上鎖掛牌;動火作業區域內的裝置、設施應由生產單位人員操作。

(四)儲存氧氣的容器、管道、裝置應與動火點隔絕(加盲板),動火前應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於23.5%(v/v)。

(五)距離動火點30公尺內不准有液態烴或低閃點油品洩漏;半徑15公尺內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洩漏和暴露;距動火點15公尺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排氣管、管道、地溝等應封嚴蓋實。

(六)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條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一)動火前氣體檢測時間距動火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安全措施中應規定動火過程中的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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