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河油田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3 21:04:18 字數 4777 閱讀 28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遼河油田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業風險,確保作業人員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業財產損失,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09)及《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挖掘作業包括: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第三條挖掘作業辦理挖掘作業許可票,實行分級管理審批(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對於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提高審批等級。挖掘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a。

(一)挖掘作業許可票分級審批:

一級:挖掘深度在0.5m(含0.5m)-3m,由基層隊級進行審批,批准人為基層隊長;(無基層隊級,執行二級管理)

二級:挖掘深度在3m(含3m)-6m,由科級生產單位(專案部)級進行審批,批准人為科級生產單位(專案部)主管領導;

**:挖掘深度在6m(含6m)以上,由二級單位級進行審批,批准人為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

(二)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由作業所屬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三)外部專案由外部專案部組織審批。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挖掘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並對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

第六條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員工接受挖掘作業培訓,執行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並提出改進和完善建議。

第三章挖掘作業管理流程

第一節施工前準備

第九條挖掘作業施工準備階段,建設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圍環境等與安全環保有關的準確的資訊、資料。

第十條挖掘作業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第十一條挖掘作業開始前,作業單位必須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對於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1.交通狀況;

2.附近的振動源;

3.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4.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5.土質型別;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8.架空的公用設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氣候;

13.安全措施;

14、其他。

建設單位應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裝置資產、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作業單位提出具體要求,並審批其挖掘方案。

作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審批後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動,須經雙方審批人員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十二條挖掘作業開始前,現場相關人員應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

第十三條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型別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二節挖掘作業管理

第十四條採用機械裝置挖掘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第十五條挖掘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第十六條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存在車輛傷害的相關作業人員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八條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第十九條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挖掘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一)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二)建築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三)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二十條挖掘作業過程中,當需要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時,必須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進行。所有暴露後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一條對於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台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挖掘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第二十二條在穩固岩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於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技術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土質型別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

表 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第二十四條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五條挖出物或其他物料的堆放位置應距坑、溝槽邊沿大於1m,且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條當需要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坑、溝槽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定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台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第二十八條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公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第二十九條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設定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三十條作業人員在坑、溝槽內作業時,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作業人員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第三十一條雷雨天氣不得進行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技術負責人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第三十二條挖掘作業時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當確認沒有危險時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三條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遼河油田公司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

第三十五條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

第三十六條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四章挖掘作業許可票的辦理

第三十七條挖掘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作業批准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後簽發挖掘作業許可票。

第三十八條挖掘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雙方確認確需延時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票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並應通知相關方。

第四十條挖掘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一條挖掘作業許可票的審批、延期、關閉及分發具體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章安全職責

第四十二條作業申請人安全職責: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票;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作業批准人安全職責: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票;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四十四條作業人員安全職責:

(一)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並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二)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五條技術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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