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化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9:52 字數 4832 閱讀 427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挖掘作業,是指在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第四條屬地車間是指挖掘區域所在車間。

第五條作業申請人,是指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並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

第六條作業批准人,是指負責審批挖掘作業許可證的屬地車間負責人或其授權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公司機動裝置處負責檢維修工程挖掘作業管理。

第八條公司工程管理部負責基建工程挖掘作業管理。

第九條公司生產執行處負責挖掘作業對生產影響的管理。

第十條公司科技與規劃發展處負責挖掘作業的總圖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對挖掘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公司辦公室負責挖掘作業的綠地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挖掘作業具體管理,主要職責:

(一)總圖管理部門負責挖掘作業涉及總圖的管理及會簽。

(二)給排水管線管理部門負責挖掘作業涉及給排水管線的管理及會簽。

(三)電纜管理部門負責挖掘作業涉及電纜的管理及會簽。

(四)網路及通訊管理部門負責挖掘作業涉及網路及通訊線纜的管理及會簽。

(五)屬地車間負責挖掘作業涉及工藝管線、消防管線、隱蔽設施、綠地等的管理及會簽。

第三章挖掘作業許可

第十四條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制。以下挖掘作業須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一)地面挖掘、打樁、地錨入土深度超過0.5m;

(二)建築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牆壁開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況複雜難以確定作業風險。

第十五條作業區域所在單位與專案委託單位一致的,挖掘作業前,作業申請人提出作業申請,經單位總圖、給排水、電纜、網路、通訊、消防、燃氣、綠化等會簽,屬於廠外挖掘作業且區域隱蔽設施不明確,還需公司科技與規劃發展處總圖管理崗位會簽,相關方主管人員、單位施工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後,作業批准人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作業區域所在單位與專案委託單位不一致的,專案委託單位屬於相關方。

第十六條挖掘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白色)作業批准人留存並懸掛在作業現場,作業完成後,屬地車間留存一年;第二聯(粉色)作業單位留存一年;第三聯(黃色)總圖管理部門留存三年。

第十七條在執行的生產裝置、系統界區內作業挖掘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三天,界區外作業挖掘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十五天。

挖掘作業許可證最多可延期四次,界區內作業每次可延期三天,界區外作業每次可延期十五天。

第十八條作業環境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作業單位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並通知相關方。

第十九條挖掘工作結束後,作業申請人和作業批准人現場驗收合格,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涉及相關方的,三方共同現場驗收並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四章挖掘作業準備

第二十條挖掘作業前,作業單位進行工作安全分析,並根據分析結果確定相應措施。必要時,應考慮以下內容制定挖掘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分布情況;

(四)鄰近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型別;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存放;

(十)有害、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二十一條挖掘作業前,屬地車間應向現場相關人員提供最新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作業單位應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繪製挖掘作業平面圖或示意圖。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挖掘作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作業,開工前,單位施工主管部門組織總圖、排程、工藝、裝置、電儀、網路通訊、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隱蔽設施主管單位及屬地車間向作業單位交底,根據作業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網、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況提出具體施工要求。

第二十三條挖掘作業危及鄰近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作業單位應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確保結構物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必要時,單位施工管理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評價鄰近結構物基礎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第五章挖掘作業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應指定挖掘作業現場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挖掘作業安全。

屬地車間應指派一名監護人,隨時檢查開挖處、鄰近區域和挖掘作業保護系統,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作業申請人及監護人應按照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錄b)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作業單位應及時確認暴露的地下設施,不能辨識暴露的地下設施,應立即停止作業,安全負責人應報告屬地車間,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六條坑、溝槽內作業的挖掘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方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嚴禁在坑、溝槽邊沿上、下拋擲工器具。

第二十七條對於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坍塌,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類別設定斜坡、台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挖掘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作業單位應遵循製造商技術要求和建議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穩固岩層挖掘或挖掘深度小於1.5m,且經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無需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應根據現場土質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坡度允許值(高寬比)(見附錄c)。

土質型別及密實度參照gb 50007-200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確定。

斜坡或台階施工方案應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第三十條作業單位應自上而下安裝保護性支撐系統,支撐系統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臨時拆除個別構件,作業單位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

工程完成後,作業單位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拆除應同步進行。

第三十一條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條在坑、溝槽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作業單位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

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作業單位應在邊沿安全距離外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設定障礙物。

第三十三條作業單位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挖掘或已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二)建築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三)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三十四條挖掘深度超過1.2m,作業單位應在合適距離內提供梯子、救生索、台階或坡道等進出口,用於安全進出,必要時,設定機械公升降裝置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溝通。

第三十五條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作業單位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三十六條雷雨天氣,作業單位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第三十七條存在積水或正在積水,作業單位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措施排水。排水與挖掘作業不得同時進行,排水後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八條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正確位置和深度,須使用鏟子、鍬、尖鏟等手工工具。

確認深度超過1.2m的任何地下設施正確位置和深度,或遇到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等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作業單位應進行氣體檢測,並執行公司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作業區域挖掘作業,作業單位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相關措施。

第四十條採用機械裝置挖掘,作業單位應事先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架空線路、管架等障礙物。

第四十一條作業單位應在挖掘作業現場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夜間懸掛紅燈警示。

第四十二條挖掘作業阻斷道路,執行公司廠區斷路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設定明顯警示和禁行標誌。需通行車輛的道路,作業單位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四十三條警示路障應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廢土堆路障高度不得低於1m。道路附近挖掘作業人員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四十四條在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必須經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不得危及動力設施安全。

第四十五條挖掘作業結束,作業單位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地下隱蔽設施變化,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屬地車間、單位總圖管理部門和相關方通報,以便更新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六章安全職責

第四十六條作業申請人安全職責: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七條作業批准人安全職責: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吉林石化公司安全觀察與溝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 吉林石化分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全員安全意識,強化安全行為,逐步消除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促進公司安全文化建設,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公司煉油與化工分公司 hse觀察與溝通管理規定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第三條安全觀察,是指...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q sy1247 2009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 以下簡稱煉化企業 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關審核 偏離 培訓和溝通的管理要求。本規範適用於廊坊市康巨集管道綜合處現場作業區域的挖掘作業活動。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