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的挖掘作業活動,明確公司對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防範挖掘作業引發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在公司所有作業場所的挖掘作業活動。
本制度不適用於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的挖掘作業。
3 術語
3.1 挖掘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支撐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3 斜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4 溝槽
長窄形且深度大於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於 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築物地腳。
3.5 作業申請人
承擔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如施工方專案經理、作業單位負責人、現場作業負責人。
3.6 作業許可批准人
除動火作業外,批准人為聯絡部門負責人,聯絡部門負責承擔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
4 職責
4.1 質量安全環保部
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挖掘作業許可管理執**況的監督檢查。
4.2作業內容聯絡部門
4.2.1 組織挖掘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
4.2.2 組織落實作業過程中的各項風險防控措施並監督執行。
4.3 挖掘作業實施單位
4.3.1 負責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申請;
4.3.2 按照通過審批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組織實施;
4.3.3 負責對挖掘作業許可執行過程的監護。
4.4現場監護人
4.4.1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並確認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已得到審批簽發;
4.4.2 挖掘作業前,檢查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並處於良好的狀態;
4.4.3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並確認挖掘作業許可證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實;
4.4.4 當作業人員人身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告、叫停並採取保護措施;
4.4.5 對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對發現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規定的狀況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要求終止作業。
4.5 挖掘作業人員
4.5.1 確保只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得到批准簽發,相應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實的情況下開始挖掘作業;
4.5.2 在整個挖掘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作業許可證以及本安全管理規定中的要求作業;如不能滿足要求或者發現存在隱患應立即終止作業;
4.5.3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及時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5 工作程式
5.1 基本原則
5.1.1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工作前都應當進行作業安全分析,並辦理作業許可證,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
5.1.2 所有挖掘作業在施工準備階段,專案(作業)主管部門(站隊)都必須通過可靠的途徑,對施工區域的地下及周邊情況進行調查。
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註電纜、管wang或公用設施等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輸油氣主幹線作業及其他作業現場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時必須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
5.1.3 根據作業安全分析的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控制措施,必要時制定作業計畫書或風險管理單。在作業計畫書或風險管理單中明確界定機械施工裝置的允許使用範圍,並考慮以下內容:
a) 交通狀況;
b) 附近的振動源;
c) 隱蔽電氣、管wang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d) 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e) 土質型別;
f) 地表水和地下水;
g) 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h) 架空的公用設施;
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j)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k) 使用的工器具;
l) 氣候;
m) 其他。
5.1.4 如果施工可能會對他方的財產或公共設施(如:
耕地、道路、房屋、鐵路、公路、堤壩、河床、橋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設施、通訊、電力設施等)產生影響,則專案(作業)主管部門(站隊)必須在施工前與相關方進行溝通並達成協議,以使相應的風險得到有效地控制。
5.1.5 只有在作業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業許可證已簽發、以及現場監護人已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挖掘作業。
5.1.6 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如明顯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隱蔽設施與工作計畫發生偏差的跡象,在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之前,必須停止所有工作。
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於或大於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要進行氣體檢測,同時,還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受限空間安全管理。
5.1.8 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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