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9:29:52 字數 2502 閱讀 6267

5.1.2.4對於不能確認地下隱蔽物的挖掘作業,應由工程管理部負責協調和簽字確認。

5.1.2.5挖掘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誌、地下物及前期施工情況,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簽發《工程建設挖掘作業許可證》。

5.1.2.6不得擅自變更挖掘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1.2.7挖掘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限不得超過7天,超過7天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

5.1.2.8《工程建設挖掘作業許可證》一式四份,除現場負責人、挖掘機操作人員作業過程中各攜帶乙份外,承包商、監理單位各自儲存乙份。

5.1.2.9開挖深基坑時,還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5.1.3 挖掘作業檢查

5.1.3 .

1承包商挖掘作業前必須確認挖掘區域內是否有地下設施(如地下管線、電纜等)。如有地下可疑設施時,工程專案組、監理單位應協助承包商獲得地下、掩體等工程資訊資料,確定地下設施的具體位置,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1.3.2挖掘時若遇到地下設施(電纜、光纜、混凝土或管線時)必須立即停止挖掘作業,並向其主管報告,待確定地下設施的真實情況、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繼續挖掘作業。

5.1.3.3現場所有的開挖區域必須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設定硬圍護,夜間必須保證有足夠的照明且應在周圍區域懸掛紅燈示警,防止人員及物體掉入挖掘坑內。

5.1.3.4使用的裝置距坑體邊緣不得小於1公尺,就位於穩固的場所,不得跨騎在基坑的上部;當車輛需靠近基坑邊緣時,應使用止輪楔且坑緣要有額外的支撐。

5.1.3.5為防止基坑坍塌,應按規定進行放坡或支護樁支撐;深坑挖掘應自上而下逐層進行,不准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5.1.3 .6挖掘出來的泥土、砂石等不得堆積在挖掘體旁邊,堆放點離基坑邊緣的距離應大於挖掘深度,且至少超過1公尺,堆積高度不宜超過1.5公尺。

5.1.3.7坑內應設定足夠的出入通道和跨越通道,一般要求:

長度超過8公尺的每個基坑內,作業兩端應至少各設乙個應急出入通道。長度超過15公尺時,每隔15公尺左右還應設定乙個應急疏散通道。

5.1.3.7.1橫跨於基坑上的過橋,搭接長度至少大於60厘公尺,且下部要設定牢固的支撐。

5.1.3.7.2坑內每個作業人員集中的地方,應設定乙個應急疏散通道。通道寬度一般大於1公尺,護欄高度一般為1.05公尺左右,步梯要防滑。

5.1.3.7.1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公尺以上。

5.1.3.8坑、槽、井、溝底部不准人員休息;深度超過2公尺的基坑上端邊沿1公尺內不准人員站立、行走。

5.1.3.9承包商應指定專業人員在下列情況時檢查基坑:

5.1.3.9.1每個班組開工前;

5.1.3.9.2任何可能會影響基坑強度或穩定性的事件後,如暴雨之後;

5.1.3.9.3石塊、土塊或其它材料落入後;

5.1.3.9.4其它存有安全隱患的情況。

5.1.3.

10當在可能存在有害氣體的基坑內作業時,還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票,進行相應的氣體檢測,採取相應措施保持良好通風,確保有害氣體及氧含量符合安全要求。上部至少要有一名監護人始終在作業現場。

5.1.3.11基坑支撐的安裝、變更或拆除必須要在承包商專業人員的監督下進行;如果發現基坑不安全時應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施工結束後要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5.1.3.12乙烯專案施工作業區以外的挖掘作業按照鎮海煉化公司《動土作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5.2 機械使用要求

5.2.1只有經檢查合格並持有有效入場證的挖掘機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

5.2.2挖掘機操作員必須持有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5.2.3操作員在作業前要對挖掘機進行全面檢查,確保挖掘機效能良好、安全可靠。

5.2.4挖掘機工作時要有合格的人員指揮操作。

5.2.5挖掘開始前要確保挖掘區域內沒有地下設施(如地下管道或電纜等)。 當挖掘作業離地下設施1公尺左右時應停止機械挖掘,改用人工挖掘。

5.2.6除指定的合格人員外, 其他人員不應進入挖掘機的作業區域。

5.2.7在挖掘機迴轉半徑以內禁止其他任何作業,並在該區域設立警戒隔離設施。

5.3 監督檢查

5.3.1工程管理部、hse管理部依照相關要求對挖掘作業採取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專案組對挖掘作業進行日常的檢查。

5.3.2監理單位對挖掘作業採取驗收確認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5.3.3承包商對挖掘作業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6.1 《工程建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6.2 《工程建設施工裝置和工程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6.3 《動土作業管理規定》

7.1工程建設挖掘作業許可證

本規定由hse管理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 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張漢強。 本規定審核人:鄒亮。 本規定批准人:周謙。

本規定解釋權歸hse管理部。

挖掘作業許可證

施工單位:廣州發展碧闢油品****南沙油庫二期專案no:gdhj-hse-

注:作業負責人由各班班長簽字,hse監督員由各班安全員簽字,許可人為單位工程負責人或經該單位工程負責人同意委託人籤,批准人為pc專案部負責人或經該負責人同意委託人籤。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q sy1247 2009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 以下簡稱煉化企業 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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