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2021-03-03 21:14:07 字數 4553 閱讀 5903

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關審核、偏離、培訓和溝通的管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廊坊市康巨集管道綜合處現場作業區域的挖掘作業活動。

2.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規範,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範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規範。

gb50369-2006 油氣長輸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50007-2002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

q/sy1247-2009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範。

3.1 挖掘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土石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溝槽

長窄形的凹地,通常底寬不大於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光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築物地腳。

3.3 支護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4 邊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4.職責

4.1 公司安全環保部門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範。

4.2 各單位生產技術部門負責組織本規範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考核和管理。

4.3各級安全環保部門對本規範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監督和審核。

4.4作業人員接受挖掘作業安全培訓,熟知風險,嚴格執行本規範,參加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5.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交通狀況;

——附近居民情況;

——防護圍欄及臨時通道;

——附近的振動源;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土質型別;

——地表水和地下水;

——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架空的公用設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氣候;

——其他。

5.1.2 挖掘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的作業現場負責人組織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交底,並督促落實。

5.1.3 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施工單位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裝置、排程、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制定安全措施。

5.1.4 挖掘作業開始前,應向施工人員說明地下設施的分布情況。

在地下設施兩側3m範圍內,應採用人工開挖,並對挖出的地下設施給予必要的保護。對於重要地下設施,開挖前應徵得其管理部門同意,必要時應在其監督下開挖。

5.1.5 涉及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等道路建築控制區內的挖掘作業,以及在自然保護區、水源地、河流等區域挖掘作業時,應提前與相關部門溝通,明確該區域挖掘作業相關要求,並取得相關部門審核批准。

5.1.6 長輸管道施工中,在已佈管或焊接完管道(地面上)附近開挖管溝時,為防止出現塌方、鋼管滾入溝內的危險,開挖管溝邊緣至管道邊緣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其值符合表1規定:

表1 管道邊緣與管溝邊緣的安全距離

5.1.7 在架空電力線路下進行挖掘作業時,作業機械任何部位與架空電力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裝置與架空電力線安全距離

5.1.8 在坑、溝槽內作業必須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

5.1.9 挖掘作業時,施工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

5.1.10 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准採用掏挖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1.11 所有暴露後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並報告挖掘作業審批人處理,經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5.1.12 所有人員不應在坑、溝槽內或裝置周圍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1.13 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5.2 保護系統

5.2.1 對於挖掘深度5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台階、支護和擋板等保護系統。

對於挖掘深度超過5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由各施工單位技術部門負責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進行設計。

5.2.2 在穩固岩層中挖掘,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可不設定保護系統。

5.2.3 建築物地基基礎開挖,邊坡坡腳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3。土質型別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各單位(專案部)技術部門設計斜坡或台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表3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5.2.4 在長輸管道施工中,開挖管溝邊坡坡度應根據土壤類別、載荷情況和管溝開挖深度確定。

深度在5公尺以內(不加支護)管溝最陡邊坡的坡度可按表4確定,深度超過5m的管溝邊坡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邊坡適當放緩,加支護或採取階梯式開挖措施。

表4 深度在5m以內管溝最陡邊坡坡度

5.2.5 在挖掘作業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支護。

5.2.6 支護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護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5.2.7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護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護系統,回填和支護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5.2.8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

5.3 鄰近結構物

5.3.1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護。必要時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5.3.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護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護、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5.3.3 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挖掘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護系統;

——建築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5.4 進、出口

5.4.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台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5.4.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公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5.4.3 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5.5 排水

5.5.1 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由各施工單位的施工、技術和安全管理等部門聯合對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進行檢查,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坑壁穩定和支護牢固情況。

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5.5.2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5.6 危險性氣體環境

5.6.1 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採取措施後方可施工。

5.6.2 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保持通風良好,並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5.7 標識與警示

5.7.1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警示燈。

5.7.2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5.7.3 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設定硬圍護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5.7.4 其他可參考《康巨集管道目視化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5.8 挖掘作業許可證

5.8.1 以下特殊挖掘作業需辦理作業許可證:

——在非穩固岩層地區開展人工挖掘作業,且深度超過1.2m以上;

——在地下光電纜、管線等構築物區域實施開挖作業;

——在深度超過5m的非穩固岩層地區實施機械開挖作業;

——在高架設施(密布電纜、通訊光纜等)下實施開挖作業;

——在臨近構築物(樓房、廠房等)開挖作業;

管道局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附件1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關審核 偏離 培訓和溝通的管理要求。本規範適用於管道局所屬各單位 直屬機構及為局服務的承 分 包商在生產 作業區域的挖掘作業活動。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範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 ...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 q sy1247 2009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 以下簡稱煉化企業 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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