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1:14:07 字數 4604 閱讀 9940

第一條為加強挖掘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隱蔽設施受到破壞,依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09)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的煉油化工企業(以下簡稱煉化企業)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挖掘作業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煉化企業在公司區域外作業,執行作業區域所在方管理要求,還須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二)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於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於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築物地腳。

(三)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四)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第五條煉油與化工分公司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煉化企業根據本規定制定、管理和維護本單位的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煉化企業基層單位執行本單位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對本規定提出改進建議。

第八條作業負責人(作業申請人)

(一)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三)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四)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五)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准人(專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

(一)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和特殊要求。

(二)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十條作業人

(一)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三)作業過程中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一條技術負責人

(一)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二)制定施工方案,確定和實施風險削減措施。

(三)採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四)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一節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專案管理部門組織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作業單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應考慮以下內容:

(一)交通狀況。

(二)附近的振動源。

(三)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四)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五)土質型別。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八)架空的公用設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氣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條挖掘作業前,專案管理部門應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到作業現場,交流溝通工作任務及內容,明確標註地下管網、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作業單位應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繪製挖掘作業平面示意圖。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挖掘作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的要求。

第十四條對於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開工前,專案管理部門應組織總圖、排程、工藝、裝置、電儀、網路通訊、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等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及屬地單位向作業單位交底,根據作業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網、埋地電力電信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不明物等情況提出具體施工要求。

第十五條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具體執行《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以下挖掘作業還須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一)地面挖掘、打樁、地錨入土深度超過0.5m。

(二)建築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牆壁開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況複雜難以確定作業風險。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指定具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擔任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第十七條屬地單位、作業單位應設專人監護現場,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按照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見附錄b)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對於1.2m以內的地下設施探查,不得採用機械開挖,只可採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條當挖掘過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認或者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中沒有註明的設施或物體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報告專案管理部門,經確認落實防範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二十條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第二十一條保護系統

(一)對於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由技術負責人根據土質的類別設計斜坡和台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挖掘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

(二)在穩固岩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於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三)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附錄c。

第二十二條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第二十四條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五條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點,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條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定警示標識或障礙物。

第二十七條鄰近結構物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建(構)築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第二十八條進、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台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二)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公升降裝置等,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三)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二十九條排水

(一)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前,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二)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三十條危險性氣體環境

(一)當深度超過1.2m的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場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閥門井相連時,要增加挖掘作業相關安全措施(如進行氣體檢測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質相通的上述設施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挖掘作業需要用火時,執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三)對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作業,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應採取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相關措施。

第三十一條標識與警示

(一)採用機械裝置挖掘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識。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三)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識,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四)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採用廢土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條在動力設施安全距離內,如架空線路、管廊、地下電纜、管網等附近進行綠化時,必須經地下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不得危及動力設施安全。

第三十三條挖掘作業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構)築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採用機械挖掘,尤其對於下方敷設電纜的部位,禁止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還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產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條地下工程結束後,作業單位應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地下隱蔽設施變化的,作業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屬地單位、專案管理部門和相關方通報,並在竣工圖上詳細標註,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二節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條作業批准人組織總圖、排程、工藝、裝置、電氣、儀表、網路通訊、給排水、消防、安全、燃氣、綠化等部門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查,各部門會簽,作業批准人核實安全措施後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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