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1:43:02 字數 5334 閱讀 2649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規程)未涵蓋到的、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固定動火

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批准後設立的固定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

(二) 生產用火

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裝置用火。

(三) 臨時動火

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

(四) 「四不動火」

指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簽發不動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內容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第五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七條屬地單位

(一)向作業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狀況,組織作業單位共同開展風險識別,制定、落實風險削減措施,並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二)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監督作業單位落實風險削減措施,監督現場動火,發現違章有權停止動火作業。

第八條動火作業單位

(一) 負責開展作業過程風險識別,制定、落實施工風險削減措施,對動火作業過程安全負責。

(二) 負責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安排具有相應資質的特種作業人員從事作業。

(三)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作業,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應立即終止動火作業。

第九條動火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 負責提出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 負責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交底。

(三) 落實動火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動火作業,並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四) 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第一十條動火作業批准人

(一) 負責組織向動火作業單位、本單位和涉及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核查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二)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 負責組織異常情況下的應急處置。

(四) 對動火作業全過程的安全負責。

第一十一條動火監護人

(一) 確認動火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作業時間、地點、人員等與許可證相符。

(二) 確認動火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全部落實。

(三) 核實特種作業人員資格。

(四) 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五) 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及時進行報警、滅火、人員疏散、救援等初期處置。

(六)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誌,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不得從事與監護無關的事。特殊情況需要離開時,應要求動火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同時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一十二條動火作業人

(一) 對動火作業安全負直接責任,執行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做到「四不動火」。

(二) 在動火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三) 對於強行違章動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四) 動火作業結束,負責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第一十三條生產用火

生產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

第一十四條固定動火

固定動火區申請單位向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對設定的固定動火區進行風險評價並制定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動火範圍平面圖,經區域所在單位安全部門審查並簽字後,報公司消防支隊和質量安全環保處審批。固定動火有效期為6個月。固定動火區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邊界外50公尺範圍內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動火區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負責人。

(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設有明顯的「固定動火區」標誌,並標明動火區域界限。

(五)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

(六)固定動火區域主管部門和屬地單位定期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一十五條臨時動火

臨時動火主要包括:

(一)電焊、氣焊、釺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電熱處理、電鑽、砂輪、風鎬及破碎、鎚擊、爆破、黑色金屬撞擊等產生火花的作業。

(三)噴燈、火爐、電爐、熬瀝青、炒沙子等明火作業。

(四)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機動車輛、燃油機械等裝置。

(五)臨時用電。

第一十六條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臨時動火分為**。

(一) 特殊動火

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工業下水井、汙水池等部位不允許動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進行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處理。特殊動火必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屬地及動火作業單位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動火安全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有效落實後方可動火。

(二) 一級動火

在以下地點動火為一級動火:

1. 處於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區(**危險場所以內區域);

2. 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防火堤內(無防火堤的距罐壁15公尺以內的區域);

3. 有毒介質區、液化石油氣站;

4. 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與機房;

5. 可燃液體、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6. 汙水處理場、迴圈水場、涼水塔等地點,包括距上述地點及工業下水井、汙水池15公尺以內的區域;

7. 危險化學品庫、油庫、加油站等;

8. 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9. 執行生產裝置內按照**性氣體(粉塵)環境劃分屬於1、2(11)區的區域;

10.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後裝置內的第一次動火;

11. 檔案室、圖書館、資料室、中控室、網路機房等場所。

(三) 二級動火

在下列地點動火為二級動火:

1. 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後經二級單位組織檢查確認,並安全實施了第一次動火作業的裝置內動火;

2. 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合格的容器、管線動火;

3. 不屬於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臨時動火。

第一十七條動火作業管理要求

(一) 基本要求

1. 除生產用火和固定動火外,動火作業應執行作業許可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2. 動火作業許可證是現場動火的依據,只限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範圍內使用,不得塗改、代簽。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只允許一處動火。

一處動火是指在裝置容器內、正在執行的甲類裝置內、罐區防火堤內不超過7.5公尺範圍,其餘地方原則上不超過15公尺範圍的動火;

3. 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和屬地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削減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

4. 動火作業應做到「四不動火」;

5. 處於執行狀態的生產作業區域內,凡能拆移的動火部件,應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

6. 嚴禁在裝置停車倒空置換期間及投料開車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

7. 節假日(包括雙休日)期間,除工程建設專案之外,正在執行的裝置、罐區及公用工程原則上不允許動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須將動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

8. 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由屬地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批准,簽發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許可證方可進入生產裝置區。

(二)監護管理要求

1. 各單位應成立兼職監護人隊伍;

2. 監護人必須接受專門培訓(培訓內容至少包括:作業存在的風險,風險控制措施,消防、氣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急救與逃生,工業氣瓶、焊接機具的使用常識和相關作業的管理規定等),考試合格後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發放監護證書。

監護人培訓必須納入hse培訓計畫中。

第一十八條動火作業由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在「公司動火資訊系統」提交動火計畫,經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審核,主管安全的廠長(經理)審批後方可開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一十九條動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時,由屬地單位與相關單位聯絡,共同採取安全措施並在動火作業許可證相關方欄內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工藝、裝置、安全負責人、當班負責人及動火作業單位相關人員,對動火作業分別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並落實,具體執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規定》。屬地單位工藝負責人(或專案負責人)及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分別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中工藝及作業風險削減措施欄。

第二十一條屬地單位安全監管人員對上述活動進行審查,上級安全監管人員對整個過程進行督查、審核與指導。

第二十二條工藝風險削減措施中的排空、吹掃、置換、分析,拆加盲板、設定隔離屏障,消防器材的準備,含油汙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屬地單位提出並落實。

第二十三條有氣體檢測分析單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屬地單位安全監管人員判定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要求,合格後將分析資料填寫到作業許可證上並簽字,專案負責人核查確認簽字,分析單附在作業許可證存根聯後;現場使用可攜式檢測儀檢測的資料,由現場檢測人員填在作業許可證上並簽字。

第二十四條所有作業人、監護人及相關人員共同對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在相應欄目內簽字,批准人最後簽署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工藝、裝置、安全技術人員會簽後,由屬地單位(車間)生產主任批准;一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工藝、裝置、安全專業負責人、二級單位專案主管負責人會簽,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特殊動火作業許可證,經屬地單位負責人及各級工藝、裝置、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分廠主管領導會簽後,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動火作業時預約批准人需到現場確認簽字。

第二十六條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超過乙個班次,延期後總期限不超過24小時。裝置停工大檢修時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總期限不超過72小時。延期的要求可參照《作業許可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監護人確認後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一)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二)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三) 動火作業與作業計畫的要求不符。

(四) 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情況。

(五)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六) 事故狀態下。

第二十八條動火作業結束後,動火作業單位應清理作業現場,屬地單位動火監護人確認無餘火和隱患後簽字,收回許可證交批准人,申請人與批准人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第三聯)儲存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廢的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由各二級單位統一編號。

(一)第一聯:懸掛在作業現場(留存收回)。

(二)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

(三)第三聯:屬地車間留存。

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影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第二十九條動火施工區域應設定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動火現場應放置滅火器,並對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必要時動火現場應配備消防車及醫療救護裝置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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