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2021-03-04 02:38:17 字數 2532 閱讀 1903

1.目的和範圍

1.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動火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作業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獨山子區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管理。

2.職責

2.1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動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警示標誌。

2.2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企業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施工現場的消防裝置和器材、警示標誌進行監理,對動火作業票進行審批,動火期間的消防安全措施進行檢查。

未聘請監理的小工程由建設單位或投資方個人行使對施工方的安全監管職責。

2.3建設單位應及時足額提供保證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防護措施所需費用,並對其費用的使用和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和管理。

2.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和隱患,當場進行糾正或者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電(氣)焊、切割、防水工程、熬製瀝青、現場生活動火等。

3.2 用火作業票辦理程式

3.2.1在工程施工區域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按照用火管理規定,由施工單位現場作業負責人提出動火要求,由施工企業專案部向總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無監理時為專案主管單位)申請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以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確認後方可實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質的施工區域內的用火作業,由施工單位根據用火現場安全狀況,進行風險因素識別後制訂用火安全措施,申報動火作業票,經監理專案部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案主管單位工程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共同審批後方可實施。

3.2.3 ,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實不得簽批。

3.2.4動火監護人必須從開始動火到動火結束進行全過程監護,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無法排除的安全隱患,必須立即停止動火作業,並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報告,停止用火作業超過2小時的應辦理停止用火手續,經專案部拿出具體排除安全隱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後,按動火作業程式重新辦理用火手續,批准後方可開展動火作業。

3.2.5動火作業票需一事一辦,若一次動火超過48小時的應重新辦理。動火結束後將作業票報專案監理部進行登出。

3.4 動火原則及要求

3.4.1動火必須嚴格執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

沒有批准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沒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實不用火;沒有用火監護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用火。

3.4.2動火單位監護人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作業許可票後,應逐項檢查現場動火措施和動火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如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在現場,用火人有權拒絕動火。

3.4.3動火作業票是現場動火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其儲存期限為一年,由申請用火單位、監理單位各持乙份存檔保管。

3.4.4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對作業現場的各類安全防範措施進行檢查,現場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合格後報專案負責人確認。

監理專案部專職安全監理人員對動火作業票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單位必須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4.2施工現場必須設定能夠滿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單位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作業。

4.4用火單位在有限空間內施工用火作業,應採用可燃氣體分析儀對其內存在的可燃介質(包括**性粉塵)進行檢測,其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下限的10%(體積),在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有限空間內氧含量必須小於可能產生**所需的極限氧濃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不在**極限濃度以內。

4.5 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4.6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點周圍半徑30公尺內不准有易燃液洩漏;半徑15公尺內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業結束後或下班前,用火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5.監火和動火人的職責

5.1 監火人的職責

監火人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對用火作業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措施不當或未按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在用火作業結束之前,不得擅離現場。

5.2 用火人的職責

用火人做到「四不動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得動火;用火作業票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得用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得用火。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能用火時,要立即停止用火。對於現場無安全措施時,管理人員下達強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權拒絕。在停止用火作業或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電源或火種。

6.附件

動火作業票

工程名稱編號:

附:安全措施和作業人員上崗證影印件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檔案會簽表 目錄1 編制目的 1 2 適用範圍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編制依據 2 5 管理職責 2 6 管理內容 4 7 附則 8 為加強公司動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 法規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轄區域內各類動...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慶石化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在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工作程式 規程 未涵蓋到的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固定動火...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kbcq.gz 446 02 19 編制 審核 批准 日期 年xx月xx日 版本 修訂 a 0 分發號 受控狀態 1 目的 規範公司內部的動火作業,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工作人員及動火作業的安全,避免各類因動火作業而引發的火災事故及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明確各類 各級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