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6402002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2021-03-04 04:15:47 字數 3721 閱讀 7452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動火作業管理,控制作業風險,防止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3. 定**釋

3.1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3.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3.3.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3.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3.4固定動火區及設定要求:

3.4.1固定動火區:在火災危險性小安全措施落實妥當的實驗室、機修車間、食堂等固定區域內經常性、重複性的常規動火作業。

3.4.2固定動火區設定:

由動火區所屬部門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並提出申請,經ehs部書面審理和現場確認後予以審批,固定動火區設定每年審批一次。

4. 職責和許可權

4.1 申請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生產部、工程技術部及外來施工單位等。

申請部門負責動火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動火作業前氣體分析,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外來施工單位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4.2外來施工單位: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生產部門、ehs部提出的安全防範及整改、預防措施。

4.3 ehs部: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准一級、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4.4 總經理:負責批准特級《動火作業許可證》;負責監督本管理規定的執行。

4.5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准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作業完成後,要會同動火專案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監護人繼續監護60分鐘,確認無火險後方可離開現場。

4.6 動火作業點主管: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並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7 動火分析人員: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每次動火作業前30min內,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填寫分析資料並簽字。

4.8 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資格證,並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現場張貼,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5. 程式

5.1動火許可證申請流程

no返回上一級

yesno返回上一級

yesno返回上一級yes 二級動火

yesno返回上一級yes 一級動火

yesno返回上一級

yes 特級動火

注:外來施工單位由施工負責人在申請部門主管處進行核准。

5.2 動火許可證管理

5.2.1 動火許可證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5.2.2 動火許可證是動火現場的操作依據,嚴禁塗改、代簽。

5.2.3 動火許可證只限一處一次使用,並在動火前和動火時懸掛於動火點。

5.2.4 動火許可證時限

特級、一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5.2.5 動火許可證編號格式

格式:***x-xx-xx-***,如2012-09-19-008

第一串數字表示:年份,如2012;

第二串數字表示:月份,如09;

第三串數字表示:日期,如19

第四串數字表示:當日開出的第幾份動火許可證,如008。

5.2.6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許可證。

5.2.7 動火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公司ehs部門存檔,第二聯交申請部門留存,第三聯作業部門懸掛於動火點,動火許可證儲存期1年。

5.3 動火分析

5.3.1 動火分析由動火申請部門分析,ehs部審核。凡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每次動火作業前30min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5.3.2 使用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4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 如使用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

5.4.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超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超過0.2%。

5.5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5.5.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並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入孔通風換氣。

5.5.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執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5.5.3 動火審核/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並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

5.5.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後,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現場張貼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並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5.5.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5.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5.5.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5.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加大監護管理。

5.5.9 動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辦理,原則上夜間不得動火。

5.5.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5.5.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明火距離均不小於10公尺,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5.5.12 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規定和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5.5.13 停車或大修單位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隔離措施後方能動火作業。

5.6 處罰

5.6.1公司內所有施工動火作業,一律要辦理動火證、有專人監護,否則一律視為違章動火。

5.6.2對違反動火管理規定,經檢查發現後,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5,6.3任何人違反動火規定造成後果,將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致追究刑事責任。

6. 相關檔案 reference

6.1《安全生產法》

6.2《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7. 相關記錄

《動火作業許可證》

8. 附件

《固定動火區域申請》

9. 修訂履歷表

動火作業管理

八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可燃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直至動火作業結束。九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 空洞 陰井 地溝 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 災 事故。十 拆除管線和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 地溝 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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