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2-06-17 19:12:03 字數 2481 閱讀 1798

1.目的

為有效規範在礦井地面、井下非規定地點動用明火(電焊、氣割)作業管理,防止出現火災及相關事故。

2.適用範圍

寬城建龍礦業公司下轄所有車間.部室及各個外施工單位在地表.井下所有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同意後方可施工。凡是在礦非規定地點動用明火必須辦理《動火證》。

4.公司規定動火地點是指礦井井下維修工休息間外指定的維修地點.地面無易燃易爆物品區域以及非承壓管道.

密閉容器等。以上地點可不辦理動火證,但必須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作業。

5.職責

5.1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動火證》的審批,並負責排程.協調相關單位,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確保相關措施安全可靠。

5.2安全處負責協助審批《動火證》,負責作業場所有毒有害氣體的安全檢測,並對防火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

5.3各車間.部室職責

5.3.1實施動火作業車間.

部室領導或外委專案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組織相關人員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3.2動火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熟悉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6.工作要求

6.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6.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上.下.

前.後.左.

右),該區域周圍10公尺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物、紙箱、塑料、木頭、油類、棉布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6.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裝置、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裝置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災**事故。

6.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裝置、管道,嚴禁盲目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裝置、管道處於常溫、常壓狀態。動火前必須檢查容器、裝置周圍環境,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並派專人監護,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6在禁火區域內動火焊接、氣割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證》,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經車間領導簽名,報有關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方可焊接.氣割。

6.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電纜線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

6.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6.9嚴禁外來或無關非操作人員隨便動用電焊.氣割工具,一經發現立即制止。

防火安全措施

1、動火前必須將動火地點周圍易燃物清除乾淨,並接好水管灑水降塵。

2、動火現場至少配備兩具滅火器。

3、施工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到現場檢查、監督,動火中要隨時灑水消滅餘火,確保安全。

4、動火前對作業現場空氣有害有害氣體進行監測,監測合格後方可作業,作業過程中要安排專人監護。

5、動用電焊作業要檢查好

一、二次接線,二次線要與焊件直接相連,不許搭橋轉接,電焊機外殼做好接地,防止觸電。作業過程中要提醒其他人員防止電弧打眼。

6、動用氣割要檢查好氧氣、乙炔表、帶防止漏氣。作業過程中氧氣乙炔瓶距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於10m,氧氣乙炔瓶之間相距不得小於5m。烤、割部位要採取冷卻措施防止燙傷人員,不能採取冷卻措施的要採取防護措施。

作業部位周邊裝置、設施要採取擋火措施。

7、動火後對現場徹底灑水,消滅餘火,觀察乙個小時後,確認無誤後方可離開現場。

滅火方案

1、發生火災時

(1)動火過程中,如果出現失火現象應及時安排滅火。

(2)一旦現場出現火災,應及時用現場的滅火器具進行處理,控制火災範圍,並及時匯報礦排程。

(3)火災現場處理過程中首先確保自身安全,在確保他人安全,最後確保財產安全的情況下,立即採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並迅速報告礦排程室和監控中心。

2、礦值班排程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中的人員撤離,並組織人員滅火。

3、滅火方法:

(1)電氣裝置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未切斷電源前,只准使用絕緣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2)易燃易爆火災的滅火方法:在發生易燃易爆物品火災時,要立即組織人員把火場中或火場周圍的易燃物品搶運搬走,以防火勢擴大。迅速對已燃物品實行冷卻降溫,充分利用滅火器、消火水管、泥土、黃沙使燃火熄滅,力爭一次滅火成功。動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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