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4 04:15:47 字數 5501 閱讀 1524

1.目的

為加強新疆廣匯新能源****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新疆廣匯新能源****生產區域、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

3.管理職責

3.1. 安全總監職責:

3.1.1. 組織修訂、完善本管理辦法;

3.1.2. 負責公司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批准。

3.2. 環保安全部職責:

3.2.1. 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編制、修訂與解釋工作;

3.2.2. 負責對各單位動火作業執**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3.2.3. 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

3.2.4. 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落實與現場確認工作。

3.3. 動火車間職責:

3.3.1. 負責本車間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提出、落實與現場檢查;

3.3.2. 根據動火作業等級,履行相應安全作業證辦理的職責;

3.3.3. 負責車間內動火作業安全監護與管理,負責動火作業安全告知工作;

3.3.4. 負責車間二級動火作業的簽批工作。

3.4. 施工單位職責:

3.4.1. 負責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申請;

3.4.2. 負責配合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做好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

3.4.3. 負責動火作業人員、裝置的管理。

3.5. 動火作業人職責:

應持「動火安全作業證」第二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內容);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對於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3.6. 監護人職責:

3.6.1. 持有「動火安全作業證」第三聯,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出現事故能正確處理;

3.6.2.

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動火作業人與簽票人不符及未按「動火安全作業證」規定動火等情況時,立即中止動火作業;對動火現場負責監護,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

3.6.3. 作業現場發生火災時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撲救並報警。

3.7. 動火審批人職責:

各級動火作業的批准人在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審查《動火作業證》上的安全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3.8. 動火專案負責人:

動火專案負責人(由車間負責人指定)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主持和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動火作業結束後對現場進行檢查。

4.內容與要求

4.1. 定義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切割或用火熬煉、烘烤、焚燒廢物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2. 易燃易爆場所:

我公司內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3. 動火作業分級

4.3.1.

一級動火:氣化樓、煤氣水分離、煤氣冷卻、低溫甲醇洗、混合製冷、甲烷分離、甲醇合成、甲醇精製等各裝置;迴圈水場涼水塔、空分車間、備煤車間、動力車間鍋爐工段等工藝裝置區及裝置區邊界15公尺範圍內。

4.3.2. 二級動火: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4.3.2.1. 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處理,分析檢驗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3.2.2.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分析檢驗合格;

4.3.2.3. 除特、一級動火外的其他動火。

4.3.3. 特殊動火:帶油、帶壓、易燃易爆介質或有毒、腐蝕性介質的容器、裝置或管線;

4.3.3.1. 節假日期間執行生產裝置區內;

4.3.3.2. 夜間執行生產裝置區內;

4.3.3.3. 成品車間儲運罐區、裝車現場。

4.3.4. 凡車間、工段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經公司環保安全部審核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3.5.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夜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4. 動火作業基本原則

4.4.1. 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實際動火情況與動火票不符合不動火。

4.4.2. 風力大於五級時禁止露天動火作業。

4.4.3.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隔離動火裝置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施工,分析檢驗合格30分鐘內未動火作業則分析結果失效,如需動火應另行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施工。

4.4.4. 在生產執行區域內,凡是非必要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5.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監護人確認作業中止後收回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進入作業許可證。

4.4.5.1.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4.4.5.2.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4.4.5.3. 動火作業人員有明顯違章行為;

4.4.5.4. 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情況;

4.4.5.5.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4.5.6. 事故狀態下。

4.4.6.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不得不動火的作業,必須制定有效應急處置方案,經公司主管領導許可後方可作業。

4.4.7. 動火作業過程中需進入裝置內或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簽發程式

4.5.1. 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負責作業票審批程式的辦理工作。

4.5.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批;

4.5.3.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核→環保安全部複核→安全總監審批;

4.5.4. 特殊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核→環保安全部複核→安全總監審批→總經理批示。

4.6.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凡在公司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安全作業證」。

4.6.1. 「動火安全作業證」是動火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4.6.2.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4.6.3.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不超過72小時。超期未完成動火的需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延期使用動火安全作業證。

4.6.4. 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均應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4.6.5. 動火車間應安排專人填寫相關的作業內容後,按本管理辦法動火審批程式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證。

4.6.6. 特殊動火、

一、二級動火要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後簽發動火作業證。

4.6.7.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動火作業人員作業資格進行審查確認。

4.7.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4.7.1.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並與生產系統有效隔離,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7.2. 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轉移至裝置外,並有效隔離。

4.7.3. 高處動火作業,對其下方半徑30公尺範圍內的孔洞、窨井、地溝、水封、可燃物等進行封堵、清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4.7.4. 動火作業開始前必須清理動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封堵動火點周邊15公尺範圍內的地溝、窨井、水封、敞口裝置等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裝置內、周邊環境氧含量不得超過21%。

4.7.6.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安全、完好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7.7. 使用氣焊切割動火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地點均不小於10公尺,嚴禁氣瓶曝曬。乙炔氣瓶不得倒地放置

4.7.8. 動火區域25公尺以內,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7.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4.7.10.

動火期間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7.11. 嚴禁負壓裝置、真空系統動火。如必須動火裝置、系統補壓至微正壓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7.12. 動火作業現場保持通排風良好,防止可燃氣體積聚引發火災或**。

4.7.13. 動火作業完畢,施工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8.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8.1. 動火作業的取樣分析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技術員以上人員負責提出。

4.8.2. 動火作業的取樣分析點要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可保留到動火結束。

4.8.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8.4.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9.1.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9.2.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監測時,被測氣體濃度應小於其**下限的5%,即被測氣體濃度<5%lel。

4.9.3.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4%;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4.9.4. 我公司一些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極限

5.檢查與考核

5.1. 違反動火作業分級管理規定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50—200元;

5.2. 違反動火作業基本原則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3. 違反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簽發程式,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50—200元;

5.4. 違反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50—200元;

5.5. 違反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一般要求,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100—300元;

5.6. 違反動火分析的要求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100—300元;

5.7. 本管理辦法未明確的考核內容,參照公司《安全、環保、文明生產考核辦法》執行。

5.8. 因違章作業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執行。

6.相關/支援性檔案

6.1.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hg30010-2013)

7.記錄

7.1. 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級動火安全作證

c05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1.目的 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制定本管理辦法。2.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新疆廣匯新能源 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3.管理職責 3.1.副總經理 裝置 職責 組織修訂 完善本管理辦法。3.2.裝置部職責 3.2.1.負責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審批 3.2....

工業動火管理辦法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 勘探與生產分公司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各油田公司 以下簡稱油田公司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參照 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sy t 5858 2004 特修訂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工業動...

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xx工程 xx公司 2006 11 01發布實施 1 前言 1.1為了規範現場模扳支設與拆除施工工作,以及模板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制訂本辦法。1.2本辦法適用於各施工現場對模板作業的安全管理。2 職責 2.1 部負責模板的存放 發放與 同時負責閒置模板的維修與保養。2.2 建築公司負責模板的支設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