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動火管理辦法

2021-03-04 04:15:47 字數 4868 閱讀 7007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勘探與生產分公司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各油田公司(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參照《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sy/t 5858-2004),特修訂勘探與生產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工業動火,是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裝置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進行焊、割作業,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

第三條油田公司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作業票制度。工業動火作業票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範措施。

第四條工業動火作業票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不得塗改、代簽。動火作業票只限乙個場所一次使用。一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3d,**工業動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5d;二級、**動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後經簽字確認方可動火。

第五條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凡是沒有辦理動火手續、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方案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准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嚴禁與動火方案和動火票不符的動火。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油田公司管轄範圍內的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氣管道、油氣田基本建設及其他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工業動火分級

第八條油田公司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1) 一級動火

(1) **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危險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 容量大於5000m3(含5000m3,包括**罐、汙油罐、含油汙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的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 天然氣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 容量大於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5) 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幹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裝置動火;

(6) 天然氣淨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裝置動火;

(7) 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8) 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2) 二級動火

(1) **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 容量小於5000m3儲罐、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3) 容量小於400m3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 容量小於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動火;

(5) 容量1000m3~10000m3**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汙油幫浦房動火;

(6) 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內外裝置及管線上動火;

(7) 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裝置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庫等動火。

3) **動火

(1) **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2) 容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汙油幫浦房動火;

(3) 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 採油井單井聯頭和採油井井口處動火;

(5) 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湧、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6) 輸油(氣)幹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動火;

(7) 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動火;

(8) 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9) 除一級、二級動火外其他油氣區生產和嚴禁煙火區域生產動火。

4)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第三章工業動火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第九條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申請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工業動火作業票》,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分級負責,批准後方可進行工業動火。各級安全部門對審核過的《工業動火作業票》,以檔案形式儲存一年以上。

第十條新建工程專案的動火作業,由乙方自行審批、監護;改、擴建專案,由乙方單位到甲方建設單位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工業動火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1) 一級動火。由油田公司所屬廠礦、儲運公司等二級單位主管生產的領導組織生產、施工單位有關技術、生產、工程、安全、消防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審查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送廠礦、公司等二級單位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生產、安全、消防部門及主管業務領導審查,報油田公司安全部門備案,由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或書面授權人簽發《工業動火作業票》。

油田公司安全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 二級動火。由廠礦、公司所屬作業區等基層生產單位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審查後,經二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生產、安全部門審查,由二級單位的主管領導或授權人批准。

《工業動火作業票》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備案,由二級單位安全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 **動火。由廠礦、公司所屬作業區等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施工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施工單位審查後,經基層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審查,由基層生產單位負責人批准,報廠礦、公司等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備案。

由作業區等基層生產單位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 油田公司可根據動火地點距離遠近、風險等級和頻繁程度等實行授權委託制度。二級單位需要油田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油田公司專業主管領導授權認可後,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票》,並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票》報油田公司安全部門備案。

第四章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生產單位安全責任:

1) 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2) 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點源和危險狀況;

3) 負責配合施工單位制定動火施工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負責審查和批准;

4) 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標準,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5) 負責監督施工單位維護好各種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裝置和器材,工藝裝置、設施。

第十三條施工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制定出切實可靠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並按照批准的動火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嚴格組織施工;

2) 負責施工作業前組織安全教育,使施工作業人員熟悉掌握和執行生產單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規定,預防事故發生;

3) 自覺維護生產單位的安全、消防、防護設施裝置和器材;

4) 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5) 負責加強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施工作業前、

施工中發現危及安全動火施工的隱患、險情及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理。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措施搶險,並立即報告生產單位。

第十四條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動火負責人必須由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票、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各自負責的安全措施,並互相檢查,確認落實後方準動火;

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排險後方可重新動火。

第十五條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

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並經過嚴格的培訓;

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票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後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6) 動火完工後,動火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

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

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准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後,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後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並掌握應急預案;

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裝置,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誌;

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裝置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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