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2021-09-30 18:59:14 字數 3907 閱讀 5802

1.目的

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新疆廣匯新能源****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

3.管理職責

3.1. 副總經理(裝置)職責

組織修訂、完善本管理辦法。

3.2. 裝置部職責

3.2.1. 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3.2.2. 負責現場動土作業管理的監督、檢查。

3.3. 環保安全部職責

3.3.1. 負責審核動土作業安全措施;

3.3.2. 負責現場動土作業管理的監督、檢查與考核;

3.3.3. 負責本管理辦法的編制、修訂與解釋工作。

3.4. 動土區域所在車間職責

3.4.1. 作為動土作業的現場管理單位,負責本車間區域內各類動土作業的現場管理;

3.4.2. 對作業現場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和無證作業行為,有權中止作業並向環保安全部匯報;

3.4.3. 對轄區內無證作業行為負管理責任。

3.5. 施工單位職責

3.5.1. 施工單位負責提出動土申請,制訂施工方案,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明確現場安全負責人,對施工過程的安全作業負責。

3.6. 電氣、儀表、水處理、生產、裝置、工程、技術、消防等有關車間、部門和地下設施、隱蔽工程的主管單位參加動土作業的會簽。

4.內容與要求

4.1. 定義

4.1.1. 動土作業

是指在生產作業場所,任何穿透或移動地表土體深度超過0.5公尺以上的人工和/或機械作業。包括但不限於:挖溝、挖坑、打樁、以及使用推土機進行場地平整等作業。

4.1.2. 加固支撐

是指用金屬、液壓、機械或木料對坑壁進行支撐以防塌陷。

4.1.3. 邊坡

是指挖掘過程中使坑壁形成的斜面。坡度將隨土質、暴露的環境條件、表面載荷等因素的不同而變化。

4.2. 基本原則

4.2.1. 所有動土作業都應當進行作業安全分析。

4.2.2. 所有動土作業在施工準備階段,施工單位都必須通過可靠的途徑,掌握施工區域地下及周邊隱蔽設施。

4.2.3. 根據現場工作需要,如有可能,在動土作業前,對施工區域的地下管道或電纜進行降壓、停運和隔離處理。

4.2.4. 只有在作業安全分析已完成、動土作業許可證已簽發、現場監護人已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動土作業。

4.2.5. 作業現場日常安全檢查由施工單位管理人員負責。

4.2.6. 坑的深度等於或大於1.2m,要進行氣體檢測,並考慮是否實行受限空間安全管理。

4.3. 動土作業中的機械裝置使用

4.3.1. 機械開挖管溝作業時,管頂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應少於0.8m。對於帶管堤管段,機械開挖可以控制在管頂上方0.5m。

4.3.2. 推土機作業應垂直於管道進行,挖掘機可以沿管道軸向作業,不得使管道承受來自挖掘機械的壓力。機械開挖要求全程人工監護,確保管道執行安全。

4.3.3. 高風險地段,應適當減少機械開挖深度或全部採用人工開挖。

4.4. 防止塌方的安全要求

4.4.1. 開挖深度超過1.2公尺時,視土質、暴露的環境條件、表面載荷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支撐加固。

4.4.2. 動土作業應嚴格執行施工方案,避免發生塌方事故。如遇流砂、坎兒井等情況,應立即停止施工,並向上一級匯報。

4.4.3. 挖掘出土都應堆放在管溝作業相對較少的一側,且距溝邊不小於1公尺,堆積高度不超過1.5公尺。挖溝作業應自上而下,不得掏洞。

4.4.4. 不得在坑、槽、井、溝的邊緣放置機械裝置、車輛或其它重物。

4.4.5. 在拆除加固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4.4.6. 在雨後或解凍時,應對溝壁進行檢查,如發現有潰裂、崩塌等危險,則應採取加固措施。

4.5. 防止人員墜入溝槽的安全要求

4.5.1. 坑、槽、井、溝的周邊應設定可靠的隔離裝置。

4.5.2. 施工場地應設定護欄、標誌、路牌,夜間應設定照明燈及紅色燈示警。

4.5.3. 裝置區內動土作業,應預留通道或設定臨時通道。設定的臨時通道應平穩牢固且裝有護欄。

4.5.4. 坑、槽、井、溝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坑、槽、井、溝的沿邊不得堆放工具材料,也不得有人員通過、停留。

4.6. 防止傷人的安全要求

4.6.1. 工具、材料和裝置等應放置在遠離溝槽的位置,以防止落入溝槽砸傷作業人員。

4.6.2. 先布管後挖溝時,溝邊與管材的距離應大於1公尺,並採取可靠的措施將管子固定牢靠,以防止管子滾落入溝槽傷人。

4.6.3. 當在溝槽內進行管道的定位、焊接或切割等作業時,應將管道固定牢靠,以防止管道滾動擠壓作業人員。

4.6.4. 溝槽內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公尺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4.6.5. 不得人員、機械同時作業。

4.6.6. 任何人不得在挖掘機的鐵鏟、起重機吊臂或其他提公升裝置下面作業和走動。

4.7. 其它安全要求

4.7.1. 當開挖超過1.2公尺時,每隔8公尺,利用梯子、階梯、斜坡或其他方式為進出溝槽提供安全通道。梯子的上部應高出地平面1公尺並且應適當固定。

4.7.2. 如非工作需要,任何人都不得在溝槽內滯留。

4.7.3. 在危險場所進行動土作業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挖掘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4.7.4. 當溝槽內存在氧氣不足(低於19.5%)或有毒氣體或可燃氣體聚集的潛在可能時,應考慮設定有效的通風措施,並對溝槽內的氣體進行持續監測。

4.7.5. 動土作業時,土方開挖量較大、需組織進行土方轉移的,應制定土方轉移方案,估算土方轉運量、明確運輸車輛及行進路線。

4.7.6. 非金屬材質管線回填,不得使用機械直接回填,應人工回填覆土超過0.5公尺後,機械回填。

4.7.7. 距管道、裝置、廠房間距0.5公尺範圍內禁止使用機械進行場地平整作業,如有必要可人工平整。

4.8. 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簽發程式

動土作業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確認、審核或組織會簽→裝置部審批

4.9. 動土作業證許可

4.9.1. 在進行任何動土作業之前,施工單位應當向裝置部申請動土安全作業證,只有在動土安全作業證得到審批,各項措施都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動土作業。

4.9.2. 裝置部現場負責人在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時,應當與施工單位、電力、儀表、水處理、生產、裝置、技術、消防等隱蔽設施負責單位就作業內容進行審核。

4.9.3. 各隱蔽設施負責單位確認作業區域內隱蔽設施安全情況後應在動土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4.9.4. 在作業開始之前,動土安全作業證申請人以及現場監護人應當組織所有參與作業的人員召開班前會,以確保其了解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和作業現場危險因素。

4.9.5. 動土安全作業證應當張貼在作業現場。

4.9.6. 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確保其作業行為符合動土安全作業證要求。

4.9.7. 現場監護人應當對整個作業過程進行監控,以確保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符合動土安全作業證要求。

5.檢查與考核、

5.1. 違反動土作業基本原則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5.2. 違反動土安全作業證辦理、簽發程式,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50—200元;

5.3. 違反本管理辦法中機械裝置使用要求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5.4. 違反本管理辦法中動土作業各類安全管理要求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5.5. 違反動土作業證許可要求的,考核責任單位1—5分,責任領導罰款100—300元;

5.6. 本管理辦法未明確的考核內容,參照公司《安全、環保、文明生產考核辦法》執行。

5.7. 因違章作業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執行。

6.相關/支援性檔案

6.1. 生產區域動土作業安全規範(hg30016-2013)

7.記錄

7.1. 動土作業安全作業證

動土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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