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3661 閱讀 5683

1 目的

保證公司動土作業的安全,保護公司地下管線、電纜等設施不受施工破壞。

2 適用範圍

公司內部的動土作業管理。

3 職責

3.1工程部

是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動土作業的許可管理和現場的專業檢查考核工作。

3.2安環部消防站

參與動土作業的許可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執**況。

負責對在消防道路進行的動土作業進行歸口管理。

3.3生產、技術、電儀中心等部門

參與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制定確認和作業許可管理。

3.5生產中心

負責制定落實與動土作業相關的工藝、裝置及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執行到位情況,糾正制止違章作業,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3.6施工(檢維修、建設專案)作業單位

負責制定和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做好動土作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護工作。

3.7監護人的職責

(1)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禁止或終止作業。

(2)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3.8作業人員的職責

(1)持經批准的、有效的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施工作業。

(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3)作業許可證所列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後,方可作業。

(4)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若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符合規定。

4 管理內容

4.1 基本要求

(1)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管轄區域及專案延展區域的地面和道路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各種動土作業;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動土作業活動實施前,應做好危險環境與條件的觀察識別、作業任務與時機、風險控制措施確認工作。

4.2作業前危害識別

(1)動土作業前,工程部專案負責人,組織動土施工單位、生產中心現場負責人,針對作業現場具體的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過程、作業工具,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工程部現場負責人將確定的安全措施,以要求的形式填入「動土作業許可證」內,督促施工單位落實。

4.3 作業許可證辦理

(1)動土作業許可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部根據情況,組織電儀、生產、裝置、安全消防等有關部門、生產中心和地下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情況的確認、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線、埋地燃氣(含液化氣)管道、埋地生產物料管道、埋地電纜、埋地電信、測量用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察孔、不明物沙巷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施工及安全要求。

(2)施工單位根據工作任務、現場情況及施工安全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實施工安全措施,經工程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和施工區域所屬生產中心現場負責人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會簽,工程部簽發後,方可動土施工。

(3)動土作業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動土作業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前劃「√」,在與本次作業無關的安全措施前劃「/」。其中1-2條由電儀中心確認簽字;3條由裝置部確認簽字;4-6條由工程部確認簽字;7-10條由安全部門確認簽字;11條由施工單位確認籤;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範圍分別由有關部門或單位確認簽字。

(4)作業結束後,由工程主管部門現場負責人,組織動土施工單位、施工區域所屬單位現場負責人進行驗收,合格後由施工區域所屬生產中心和動土施工單位監護人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中簽名。

(5)「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存根由工程部儲存,第二聯交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共持。

(6)乙個施工點乙個施工週期應辦理一張「動土作業許可證」,「動土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1年。

4.4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

(1)作業前,專職安全員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並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並逐條落實安全措施。

(2)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定護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

(4)嚴禁塗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

(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7)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准採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可攜式木梯或可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准人員站立、行走。

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

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工作,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後拆舊的。

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並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採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7)所有人員不准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10)施工結束後應及時回填土,並恢復地面設施。

4.5 監督檢查和考核

(1)工程管理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安全環保部門、消防管理部門,對在生產裝置現場及新建工程工地進行的動土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按照公司責任制考核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2)基層車間對施工作業單位的動土作業活動,進行日常和過程監督檢查,向單位主管部門提出對承包商的考核處理意見。

5 附則

本規定由安環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6 相關檔案

6.1《化學品生產單位動土作業安全規範》(aq3023-2008)

6.2 安全帽gb 2811

6.3 可攜式木梯安全要求gb 7059

6.4 可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gb 12142

6.5 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

6.6 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 16179

6.7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cj 46

7相關記錄

7.1動土作業許可證

8 附錄

附錄1動土作業流程

附錄2:程式說明

附錄3動土作業安全檢查表

附錄4動土作業許可證

附錄1動土作業流程

附錄2:程式說明

附錄3 動土作業安全檢查表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對動土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發生。2.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本公司範圍內動土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包括外來施工單位。3.職責 3.1 裝置科負責對動土危險作業施工人員及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查。3.2安環科負責動土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監督作業環節安全措施的落實。3.3 施工人員或外...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土作業的安全要求和 安全作業許可證 的管理。2 術語和定義 動土作業 挖土 打樁 鑽探 坑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 使用推土機 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3 職責 3.1動土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動土作業安全許可證 並負責管理作...

136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施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保證人員安全,避免地下隱蔽設施受破壞,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進行地面挖土 打樁或鑽孔入土深度0.5公尺以上,以及建築物拆除等各項動土作業。3.職責 3.1公用電儀部土建工程師負責 動土作業許可證 申請和動土施工 包括委外施工 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