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20:47 字數 3807 閱讀 4498

中**田普光分公司採氣廠檔案

採氣〔2016〕號

關於印發採氣廠《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實施辦法》通知

廠屬各單位:

現將《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業務制度-執行類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1 制定原則和依據

1.1合法合規、責權對等、風險可控、方便作業原則。

1.2依據《中國石化作業許可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16]20號)《中石化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16〕21號)和《中**田普光分公司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細則》(中油普光〔2016〕57 號)制定。

2 基本要求

2.1 動土作業是指在生產站場(含生活基地)或油氣管線地面及其它埋地電纜、埋地電信、地下管道、隱蔽設施等影響範圍內,以及消防通道(或礦區道路)上進行挖土、打樁、鑽探、坑探作業,或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1.1 通過移除土石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作業。

2.1.2 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2.1.3 其它使用機械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

2.2 凡在上述區域內進行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見附件)。

2.3 許可證審批人和監護人應持證上崗。

2.4 作業期間應全程**監控。

2.5動土作業涉及到用火、涉硫、臨時用電、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管理內容及要求

3.1 作業危害識別(jsa)

作業前,業務科室或基層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jsa危害識別,危害識別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3.1.1 施工區域是否有電力電纜或通訊電纜;

3.1.2 施工區域是否有地下供排水管線、工藝管線;

3.1.3 施工區域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質和有毒有害氣體;

3.1.4 施工區域是否存在坍塌危險;

3.1.5 是否應設定圍欄、警戒線、警告牌、夜間警示燈等;

3.1.6 是否配備必要的消、氣防器材。

3.2 作業分級

3.2.1 廠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辦理廠級《動土作業許可證》。

(1)集輸管道中心線兩側五公尺範圍內動土;

(2)爆破開挖。

3.2.2 區級:除廠級許可管理以外的其它動土作業。

3.3 作業安全措施

3.3.1 生產單位根據工作任務、交底情況及施工要求,組織確定作業程式、安全措施,並組織編制施工方案。

3.3.2 施工方案至少包括作業區域基本概況、作業現場jsa工作安全分析、組織機構、作業內容(必須包括動土作業點示意圖)、安全及環保措施、應急處置方案等。

3.3.3 《施工方案》經生產單位或業務科室分管領導審批,對存在交叉作業等風險較大的作業,應由生產單位負責人或廠分管領導審批。

3.3.4作業前,基層生產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裝置(設施)、現場支撐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3.3.5 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應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2)不應在坑、槽、井、溝上端邊沿站立、行走;

(3)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採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

(4)拆除固壁支撐應從下而上,更換支撐應先裝新的,再拆舊的;

(5)不應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3.3.6 在溝(槽、坑)下作業應按規定坡度順序進行,使用機械挖掘時,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機械旋轉半徑內;嚴禁在離電纜1公尺距離以內機械開挖;深度大於2公尺時,應設定應急逃生通道;兩人以上同時挖土時應相距2公尺以上,防止工具傷人。

3.3.7 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

3.3.8 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生產裝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3.3.9 施工結束時應及時回填土石,恢復地面設施。

3.4 作業過程管理

3.4.1 動土前,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方案,逐條落實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嚴防地面水滲入作業層面造成塌方,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按規定著裝和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動土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設專人監護。

3.4.2 動土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構)築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變形,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加強觀測,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嚴禁採用挖空底腳和挖洞的方法進行挖掘。

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應堆放在距坑、槽、井、溝邊沿至少0.8公尺處,堆土高度不得大於1.5公尺。

挖出的泥土不應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動土開挖過程中應採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4.3 作業前應了解地下隱蔽設施的分布情況,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不得敲擊、移動,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按要求採取措施、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動土作業。

3.4.4 在道路上(含居民區)及危險區域內施工,施工現場應設圍欄、蓋板和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燈。

在地下通道施工或進行頂管作業影響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動影響地下施工安全時,應設圍欄、警示牌、警示燈。

3.4.5 根據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定安全邊坡或固定支撐。

作業過程中應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定支撐架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後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採取可靠措施並檢查無問題後方可繼續施工。

3.4.6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方應暫時中止施工並向屬地單位報告,在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作業:

(1)需要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

(4) 需要進行爆破的;

(5)作業超出方案內容,需發生變更。

3.4.7 在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他險情時,要做到:

(1)立即停止作業;

(2)先撤出作業人員及裝置;

(3)掛出明顯標誌的警告牌,夜間設警示燈;

(4)劃出警戒區,設定警戒人員,日夜值勤;

(5)通知工程管理辦公室和hse辦公室等有關科室,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3.4.8 使用電動工具應安裝漏電保護器。

4 許可證管理

4.1 區級許可,由基層生產單位業務主管審核、安全管理人員會簽後,由本單位業務分管領導簽發。

4.2 廠級許可,由業務科室、生產辦公室審核、hse辦公室會簽後,由業務分管廠領導簽發。

4.3 廠、區級《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廠級:一聯作業完工後反饋廠hse辦公室,一聯由動土作業單位持有,一聯由生產單位監護人持有,並在完工後存放在動土作業所在站場或崗位;區級:

一聯作業完工後存放在區部,一聯由動土作業單位持有,一聯由生產單位監護人持有,完工後存放在動土作業所在站場或崗位。

4.4 一項施工任務或乙個施工週期應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4.5 「動土作業許可證」儲存期為一年。

5 附件

5.1 《動土作業許可證(廠級)》;

5.2 《動土作業許可證(區級)》。

5.1動土作業許可證(廠級)

注:1、作業前現場確認安全措施;作業過程中生產、作業單位監護人分別攜帶。2、若中斷施工後重新作業,必須對安全措施重新確認。3、此證僅限乙個施工任務單的作業許可,儲存一年。

5.2動土作業許可證(區級)

注:1、作業前現場確認安全措施;作業過程中生產、作業單位監護人分別攜帶。2、若中斷施工後重新作業,必須對安全措施重新確認。3、此證僅限乙個施工任務單的作業許可,儲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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