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範動土作業管理,避免破壞地面及地下設施,保障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健康安全,預防事故,特制定本檔案。
2 範圍
本檔案規範了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的內容和要求。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和工程承包方;適用於油(氣)庫、加油(氣)站的動土作業。
3 術語和定義
3.1 動土
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構築物拆除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3.2 溝槽
長窄形且深度大於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於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築物地腳。
3.3 支撐
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3.4 斜坡
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5 技術負責人
指施工單位具有地質勘察、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通常是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建築工程師等。
4 職責
4.1儲運安全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檔案;負責對公司範圍內動土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諮詢、支援和監督檢查。
4.2油庫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設管理等職能處室,負責所管轄業務範圍內動土作業的管理和監督。
4.3 分公司負責審批本單位動土作業許可,監督檢查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4.4 施工作業單位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落實動土作業方案、防範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按動土作業審批程式上報。
4.5 監護人負責檢查施工作業及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監督施工人員按《動土作業許可證》規定作業。
4.6 作業人員負責持《動土作業許可證》作業,按許可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進行施工。
4.7 油庫、加油站應對本範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監督,有權制止違章行為。
4.8 安全職責
4.8.1 作業申請人
—— 提出動土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 協調落實動土作業安全措施;
—— 組織實施動土作業;
—— 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 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4.8.2 作業批准人
—— 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和安全要求;
—— 核實安全措施,提供動土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 批准或取消動作業許可證;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4.8.3 監護人職責
—— 全面了解作業區域和部位狀況,特別是隱蔽工程資訊;
—— 熟悉動土施工方案和許可證內容,掌握應急處置辦法;
—— 施工前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 監督施工過程,對 「三違」行為和突發狀況,有權批評教育、處罰和終止作業。
4.8.4 技術負責人
—— 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狀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 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防護措施;
—— 採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 對動土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4.8.5 作業人
—— 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並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 在安全措施未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5 管理要求
5.1 動土作業的範圍
5.1.1 特殊動土作業
a) 在庫、站進行地面動土施工,當動土深度等於或大於50cm時;
b) 在庫、站所屬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上動土施工;
c) 在庫站進行動土施工,當動土區域存在隱蔽電纜、管線時,或對電纜、管線情況不明時;
d) 建築物拆除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5.1.2 一般動土作業
a) 在庫站進行淺層表面動土(包括對道路表面進行修補作業等),在動土深度小於50cm且不對庫容、安全、消防等產生影響時;
b) 開啟原有管線溝、電纜溝蓋板或墊層,在電纜溝中施工時(不包括破壞道路、消防通道、建構築物基礎的情況)。
5.2 動土作業許可申請
凡特殊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審批後方可作業。一般動土作業可以不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但必須做好防護和應急措施。
特殊動土作業由作業申請人提出申請,按作業許可要求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必要時制定動土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 交通狀況;
—— 隱蔽電纜、管線、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 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 土質型別;
—— 地表水和地下水;
—— 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 架空的公用設施;
——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 使用的工器具;
—— 氣候;
—— 其他。
5.3 動土作業許可審批
5.3.1 書面審查
收到申請人動土作業許可申請後,批准人(分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或其授權人)應立即組織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申請人集中進行書面審查。
5.3.2 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後,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應在現場共同核查《動土作業許可證》和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要求落實情況,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動土作業有關的裝置、工具、材料等;
—— 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 安全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 培訓、溝通情況;
—— 安全施工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實情況。
5.3.3 動土作業許可批准
經現場核查確認合格,批准人確認同意後簽字批准生效。批准人應在參與審核人員中指定監護人。以上所有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有關人員都必須到作業現場檢視,並在相應欄內簽字。
5.4 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延期、結束、取消
5.4.1 動土作業許可證期限
動土作業許可證的期限由作業許可批准人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明確,最長不得超過30天。
5.4.2 動土作業許可證延期
批准人在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時,明確是否可以延期。具體延期申請和延期時間由現場監護人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註明。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時,不能進行延期申請,須重新辦理作業許可。
5.4.3 動土作業結束
動土作業結束後,由施工方清理現場,拆除作業裝置設施;現場確認無任何隱患後,申請人與監護人在動土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4.4 動土作業許可取消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出現違章、安全措施未落實、發生事故等,監護人和申請人有責任隨時停止作業、取消作業許可,並通知相關方。動土作業許可證一旦被取消即作廢,如再開始作業,需要重新申請動土作業。取消作業應有提出人或監護人在許可證(第一聯)上簽字。
5.5 動土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5.1 動土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並應編號,編號由許可證批准人填寫。動土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錄a。
—— 第一聯:放置在作業現場,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動土作業內容;
—— 第二聯:批准人留存。
5.5.2 動土作業結束後,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作業所在單位留存,分公司工程、安全部門備份存檔,應儲存一年。對於涉及電纜、管線變更的動土作業票應作為一般的技術資料長期儲存。
5.6 基本要求
5.6.1 作業前應根據《動土作業許可證》的內容在現場劃出明顯的動土標識,確保油罐、管線、電纜等隱蔽設施裝置不受作業影響。
5.6.2 動土施工開始前,應先對現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
5.6.3 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動土專案,主管部門應與電力、通訊、公用管網等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軍用)通訊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5.6.4 監護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動土超過乙個班次的動土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
5.6.5 當對地下隱蔽設施不明時,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
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在靠近地下管線、電纜、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基礎等處施工時,不能採用機械挖掘,應採用人工作業。對於下方輔設電纜的部位,禁止直接使用鎬頭和鐵棒施工,防止觸電。
5.6.6 所有暴露後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5.6.7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動土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5.6.8 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並應通知相關方。在動土開挖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做到:
a)立即停止作業;
b)撤出作業人員,掛出明顯的警示牌,夜間設警示燈;
c)劃出警戒區,設定警戒人員,迅速通知有關部門,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5.6.9 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5.7 保護系統
5.7.1 對於動土深度在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動土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台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
對於動土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5.7.2 在穩固岩層中動土或動土深度小於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動土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5.7.3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型別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 50007-2002執行。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台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表 1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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