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礦山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露天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1902 閱讀 9946

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露天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採礦車間鏟裝作業安全管理,提高裝置運轉率,按時完成生產任務,保證單耗指標的順利完成,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漢中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採礦車間鏟裝作業管理。

第三章電鏟司機崗位自責

第三條主要負責露天礦生產的剝巖和出礦的裝車任務。

第四條裝車時要穩準快,不掉貨、不砸車。

第五條掌握電鏟的結構效能及排除一般性故障。

第六條做好當班裝置運轉記錄。

第七條利用交**時間對電鏟進行檢查和保養,及時發現裝置隱患。

第八條及時更換磨損到限的鏟牙和損壞的提公升鋼繩。

第九條及時更換磨損到限的電刷及各種銷軸。

第十條服從當班排程指揮。

第四章電鏟交**管理

第十一條**司機必須提前半小時到崗,並在現場交**。

第十二條**司機必須將裝置的運轉、檢查情況,工具條件物料等交待清楚。

第十三條**人員應按日常點檢要求對部件進行檢查,觀察各部件是否正常,運轉有無異常。

第十四條在規定的**司機缺勤時,**司機不得擅自離崗,發現**司機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等現象時應拒絕**,並及時向領導請示彙報。

第十五條**司機認為**司機未按規定要求**或交待不清時,有權拒絕**,並向領導請示彙報。

第十六條交**司機經同意後,要認真填寫好交**記錄,並進行交接簽字,未經簽字,**司機不得退崗,**司機不得上崗。

第五章電鏟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日常點檢以裝置操作人員為主;定期點檢和定期檢查以裝置維修人員和專業裝置管理人員為主;職能部門主要負責點檢執**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每班二位操作司機,不允許單人操作,不允許連班作業。不得擅自脫崗,睡崗及工作無關的事。凡是喝酒、休息、睡眠不足者禁止操作。

第十九條每班司機快開車前檢查各電機地腳螺絲是否鬆動,接地線是否良好,減速機接手軸承蓋各螺絲、減速箱及軸承座地腳螺絲、銷軸等是否鬆動或脫落,減速機傳動齒輪、各軸承的潤滑油是否夠用,各部制動閘是否靈活可靠,安全裝置和喇叭是否良好。

第二十條操作機構是否靈活,交流盤連鎖裝置、交直流盤電控系統動作是否靈活可靠。

第二十一條各種儀表是否靈敏、指示是否正確。

第六章電鏟日常操作管理

第二十二條挖掘機汽笛或警報器應完好,進行各種操作時,均應發出警報訊號。夜間作業時,車下及前後的所有訊號,照明燈應完好。

第二十三條挖掘機作業時,發現懸浮塊或崩塌徵兆、盲孔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將裝置開到安全地帶。

第二十四條挖掘機作業時,懸臂和鏟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應有人停留。

第二十五條運輸裝置不應裝載過滿或裝載不均,也不應將巨大岩塊裝入車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第二十六條裝車時鏟斗不應壓碰汽車車幫,鏟斗卸礦高度應不超過0.5m,以免引起翻車事故。

第二十七條不應用挖掘機鏟斗處理粘廂車輛。

第二十八條兩台以上的挖掘機在同一平台作業時,挖掘機的間距:汽車運輸時,應不小於其最大挖掘機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於50m。

第二十九條上、**階同時作業的挖掘機,應沿台階走向錯開一定距離;在上不台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台階正常作業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於50m。

第三十條挖掘機作業時,其平衡裝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階坡底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1m.操作室所處的位置,應使操作人員危險性最小。

第三十一條挖掘機應在作業平台的穩定範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軸應始終處於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並下方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第三十二條挖掘機鏟裝作業時,鏟斗不應從車輛駕駛室上方通過。裝車時,汽車司機不應停留在司機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險的地方。

第三十三條挖掘機運轉時,不應調整懸臂架的位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採礦車間。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施行。

93鏟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採礦車間鏟裝作業安全管理,提高裝置運轉率,按時完成生產任務,保證單耗指標的順利完成,結合礦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樺甸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屬採礦車間鏟裝作業管理。第三章電鏟司機崗位自責 第三條主要負責露天礦生產的剝巖和出礦的裝車任務。第四條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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