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6:50 字數 1241 閱讀 2607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

2.2 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廠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裝置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 破土作業:廠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

2.2.4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5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6 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2.2.7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8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9 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員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各級人員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 內容與要求

4.1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 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安全員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員簽發並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註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範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並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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