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4:13 字數 5826 閱讀 1813

2023年1月1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裝置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15798-2003《企業標準體系管理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體系》

gb/t3508-93《高處作業分級》

3. 術語、定義

3.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3.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裝置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3.3 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3.4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5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3.5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3.6 破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

3.7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3.8 裝置檢維修作業:公司生產檢修中進行的各項檢修活動。

3.9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4. 職責

4.1 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1.1 安全環保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4.1.2 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

4.2 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4.2.1 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4.2.2 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5. 管理內容及方法

5.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5.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式。

5.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5.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環保辦公室簽發並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5.1.1.3 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環保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乙份。

5.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5.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註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5.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範措施和作業區域。

5.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5.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5.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5.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5.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5.1.3.3 防範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並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5.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5.1.3.5 作業完成後應及時按防範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5.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5.2 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5.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裝置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採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並清洗、置換。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裝置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裝置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5.3.2 進入裝置作業前,由裝置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乾淨。符合安全要求後由安全環保辦公室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5.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裝置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裝置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並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5.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裝置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5.3.5 裝置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5.3.6 裝置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5.3.7 嚴禁在作業裝置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5.3.8 在裝置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火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裝置內。

5.3.9 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裝置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裝置孔。

5.4 臨時用電作業

5.4.1 因工作需要臨時用電的,必須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4.2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裝置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5.4.3 檢修(大修)時,電氣處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

5.4.4 裝置檢修時「兩停兩掛」制度的實施,則築起了確保檢修現場安全的第一道防線。

「兩停兩掛」是指機電裝置停電檢修時,必須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的警示牌。電力室內停電掛牌由電工進行,機旁控制箱停電掛牌由現場檢維修人員或巡檢工進行。

5.4.5 工期較長,需要多台臨時用電器的作業專案,由電氣處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5.4.6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經電氣處同意。否則,不准接線。

5.4.7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裝置、管道等。

5.4.8 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觸電保安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5.5 高處作業

5.5.1 高處作業的定義

5.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5.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5.5.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5.5.2.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環保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5.5.2.2 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後,方可批准高處作業。

5.5.2.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後人員等,不准進行高處作業。

5.5.2.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5.5.2.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

5.5.2.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5.5.3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5.5.3.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5.5.3.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裝置不得使用。

5.5.3.

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墜落。

5.5.3.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絡,建立聯絡訊號,並將聯絡訊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註欄內。

5.5.3.5 登石棉瓦、瓦稜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5.3.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5.3.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5.5.3.8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6 起重吊裝作業

5.6.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由安全環保辦公室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定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5.6.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6.3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5.6.4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執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裝置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5.6.5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起重吊裝指揮訊號統一指揮。

5.6.6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裝置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環保辦公室批准,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5.6.7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公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公升降的,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准。

5.6.8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5.6.9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5.6.10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5.6.11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執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5.6.12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7 破土作業

5.7.1 破土作業的範圍

5.7.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公尺以上者。

5.7.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公尺以上者。

5.7.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5.7.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不准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5.7.3 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環保辦公室審查批准。

5.7.4 車間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破土地點、範圍、深度、並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5.7.5 如破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由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5.8 斷路作業

5.8.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5.8.2 由專案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並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5.8.3 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由斷路作業專案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安全作業許可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安全環保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並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誌,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並督促檢查執**況。

5.8.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確認無誤後,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5.8.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定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5.8.6 斷路作業結束後,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定的擋杆、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專案負責人檢查核實後,報告安全環保辦公室,恢復交通。

5.8.7 斷路作業應按《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嚴禁塗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5.8.8 在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

5.8.9 甲單位到乙單位作業,乙單位要向甲單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洩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後實施;多單位交叉作業時,由裝置(場所)所屬單位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2.2 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2.2.1 廠內動火作業 在廠內進行的電焊 氣焊 氣割 切割 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規範各種作業安全行為,控制作業全過程和作業環節的安全,預防或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進入有限空間 臨時用電作業 高處作業 吊裝作業 交叉作業 裝置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3 職責 3.1 各作業區主管負責本區域內危險作業環...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4.3直接作業環節 4.3.1危險性作業 對動火作業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破土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盲板抽堵作業 斷路作業 高處作業 起重作業等直接作業環節,作業單位必須執行 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 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備 使用安全防護用品,配備安全監護人員等,作業單位對作業過程和結果負責。作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