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17 11:46:30 字數 4921 閱讀 6881

1 目的與適用範圍

本規程規定了公司內動火、裝置內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裝置檢修作業標準。

本規程在全公司範圍內適用。

2 引用標準

本規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化工企業公司內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23018--1999制定。

3 職責

3.1安全管理員負責對各規程的執**況進行監督。

3.2安全管理員負責指定各規程的歸口管理部門,票證的填寫方式並嚴格監督執行。

4 動火作業

4.1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1.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4.1.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1.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1.4安全管理員負責在生產區劃分三類動火作業的區域、裝置、管道,並做出明顯標記。

4.1.5凡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環保防火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1.6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2 安全要求

4.2.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4.2.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有關安全的規定。

4.2.1.2公司內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2.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2.1.4凡在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2.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4.2.1.

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2.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

4.2.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2.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2.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4.2.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且乙炔瓶必須按裝阻火器,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4.2.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4.2.1.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2.2帶壓不置換動火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4.2.2.

1對於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裝置、管道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補焊,必須慎重。非特殊情況,不宜採用。採用時,必須採取嚴密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並有嚴格的審批手續。

但在一般情況下,應盡可能用粘結劑貼補等不動火方法或停車處理。

4.2.2.2在帶壓不置換焊接整個過程中,系統要始終保持正壓,絕不允許在負壓下進行。其壓力宜保持在50--150公釐水柱。

4.2.2.3在焊接過程中,必須嚴格控制系統內氧含量在工藝指標規定的範圍內,最高不得超過0.5%。

4.2.2.

4動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補部位情況,根據裂縫、穿孔的位置、形狀、大小、材質和生產情況,制訂動火焊補施工方案,指派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應經技術開發部、生產部、安全管理員等部門審查同意,並報請生產經理或總工程師批准。

4.2.2.5帶壓不置換動火,必須嚴格按照特殊動火的要求,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嚴格遵守安全動火有關規定。

4.2.2.6帶壓不置換動火的技術措施一定要可靠,組織措施一定要嚴密。要求做到統一指揮,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密切配合。

4.2.2.

7車間主任、工藝技術員應在現場指揮,並有專人監護,難度較大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專案、生產、技術、消防、安全等有關部門及生產經理或總工程師要親臨現場。消防隊和氣體防護人員也要到現場監護。

4.2.2.8在焊補的裝置上,應安裝u型壓力計,指定專人嚴格監視系統壓力的變化,當發現壓力急驟上公升或急驟下降到50公釐水柱以下時,應停止動火,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進行。

4.2.2.

9控制系統氧含量的崗位,要指派技術熟練,有操作經驗的人員擔任。當發現氧含量增高,應增加分析次數,注意變化趨勢。當氧含量超過0.

5%時,應立即停止焊補。

4.2.2.10焊補施工現場,通風必須良好,保證漏出的可燃氣體能及時排走。焊補現場的上空不得有聚積易燃氣體的死角空間。

4.2.2.11焊補現場要備有必要數量的滅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時可設軸流風機。現場通風必須暢通。

4.2.2.12動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須準備齊全,不得遺漏。嚴防施工中發現短缺,影響施工安全。

4.2.2.13動火前要報告生產部並經同意。動火過程中,生產要加強指揮,加強工藝分析,保持生產穩定。

4.2.2.14各有關生產工段、崗位的生產人員,接到動火的通知後,應檢查並做好可能影響生產的一切防護措施。動火期間要精心操作,加強聯絡,做好異常情況的應急準備。

4.2.2.15動火地點與生產部,生產有關崗位,應有迅速有效的聯絡措施,密切聯絡,以保證在發生異常情況時,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2.2.16動火前,應對全體參加工作人員,詳細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過程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其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

4.2.2.17動火前,應由車間主任、安全人員、工藝技術人員全面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有關人員必須就位上崗。

4.2.2.18焊工應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詳細了解並掌握帶壓動火焊接的安全技術規程,並能正確使用防毒面具。不允許不懂或技術水平不高、經驗不足的焊工擔任帶壓動火工作。

4.2.2.19上述各項準備工作就緒後,施工人員帶好防毒面具(嚴禁戴氧氣呼吸器)從上風側進入焊接地點。

把要焊接的鋼板依預先畫好的範圍覆蓋上去,緊緊抵住,引燃可燃氣體後,開始焊接。

引燃可燃氣體時,禁止面部對著穿孔,裂縫,以防壓力突然增大,噴火傷人。

4.2.2.20如可燃氣體不能引燃,應檢查原因。如因採用通入某些惰性氣體(或水蒸汽),使之成為非可燃氣體而無法引燃時,則必須帶防毒面具,嚴防中毒。

4.2.2.

21裂縫較大,外流氣量很多時,要先進行堵塞處理,並要分析周圍可燃氣體的濃度,嚴格執行「安全動火制度」,嚴防**和中毒。當穿孔、裂縫大於10公釐而造成焊接困難時,可用鉛或其它軟金屬堵塞,然後用厚3--4公釐的膠皮把漏處粘補住,在膠皮上面塗抹一層黃泥,最後把鋼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過程中,如焊口擴大,無法焊接時,應停車處理。

4.2.2.22焊補煤氣櫃時,如火焰增大,需要滅火時,可迅速降低氣櫃,使補漏孔燃燒處浸入水槽中。

4.2.2.23焊補部位因腐蝕嚴重或強度較差等情況,造成焊接困難時,應事先考慮使用直流電焊機。

焊補所使用的焊條材質應和裝置本體材質一致。

4.2.2.24補焊結束,應徹底熄滅現場餘火,認真檢查,確認符合質量要求,並經裝置所在車間驗收。

4.2.2.25帶壓不置換動火安全技術規程,在低壓車間的造氣、脫硫、氣櫃、變換等使用較為適宜。壓力在1.6mpa以下的煤氣系統可降至50--150公釐水柱後焊接。

4.2.2.26當生產系統不穩、裂縫孔洞過大、焊補部位腐蝕嚴重、過薄、不能控制壓力等情況時,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4.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3.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4.3.3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3.4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分析工應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

4.3.5允許用原化工部指定測爆儀代替手工分析,但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3.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3.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體積比下同)

4.3.6.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4.4《動火安全作業證》(aqbzh-zl/7-1)的等級劃分

4.4.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分別註明。

4.4.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式和使用要求

4.4.2.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專案負責人。

4.4.2.2動火批准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4.4.2.

3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4.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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