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19 10:10:32 字數 5197 閱讀 9028

1.目的

為控制和預防風險,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規範公司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性較大作業環節,確保作業安全,結合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單位及進入公司內的外來施工人員。

3.引用標準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

《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化學工業部【91】化勞字第247號

《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aq3021~3028-2008】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

4.管理程式

4.1、安全部為本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制度編制和修訂,負責對上述危險作業的管理和監督。

4.2、安全部負責一級危險作業初審審批和管理。

4.3、各單位負責二級危險作業審批和管理。

4.4、安全總監經理負責一級危險作業、特殊危險作業環節終審審批和管理。

5.管理內容

5.1危險作業內容:

5.1.1動火作業

5.1.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塔入罐作業)

5.1.3高處作業

5.1.4臨時用電作業

5.1.5起重作業

5.1.6破土作業

5.1.7裝置檢修作業

5.1.8斷路作業

5.1.9施工作業

5.2危險作業申請程式:

5.2.1作業單位需要進行危險作業時,應及時將資訊傳遞到安全部。

5.2.2安全部接到資訊後(可以**通知)應及時到作業現場辦理相關作業手續。

5.2.3危險作業申請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的管理人員,並派單位安全員協助管理危險作業施工。

5.3危險作業許可票證的辦理:

5.3.1特殊危險作業票證由安全部相關負責人簽字,並由安全總監審批簽字並在現場,作業人後方可進行作業。帶班領導應在現場全過程監督。

5.3.2一級危險作業票證由安全部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簽字,並報安全總監批准。帶班領導應在現場跟蹤全過程

5.3.3二級危險作業票證由各單位安全員或主任、副主任、分廠廠長辦理和批准。

5.3.4各級許可證辦理時必須制定有效安全措施,要求嚴格落實,並在安全措施確認欄中逐項辨識和簽字確認。

5.3.5各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好安全措施要求,並在票證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作業,嚴禁超出票證規定的範圍和時效。

5.3.6安全部負責對各單位作業許可證的發放、監督檢查和管理。

5.4危險作業過程控制:

5.4.1危險作業進行時,監護人必須高度負責,堅守崗位。

5.4.2危險作業工具、電器、照明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5.4.3危險作業人員必須配戴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5.4.4危險作業施工人員必須持有上級部門或公司頒發的有效許可證件。

5.4.5危險作業結束後,作業人員應清理現場達到作業前良好狀態。

5.4.5涉及到危險裝置作業時應辦理《裝置檢修許可證》並按裝置檢修規程進行。

5.4.6統一作業涉及到多個作業票證的,要同時辦理相關的票證,不得缺票。

5.4.7危險作業如發生事故時,應及時搶救受傷人員,救護人員時必須保護好自己,並防止事態擴大。發生重大事故時,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

6.各類危險作業應嚴格按照危險作業規程進行,嚴格遵守規程要求,各級負責人員、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崗位操作人員要恪守職責,嚴於職守,確保危險作業安全。

7.有關檔案記錄

7.1、動火作業證

7.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進塔入罐作業證)

7.3、高處作業證

7.4、盲板抽堵作業證

7.5、起重作業證

7.6、斷路作業安全許可證

7.7、破土作業證

7.8、裝置檢修作業證

7.9、臨時用電許可證

八、附錄:

1.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檢測、合格標準及動火作業證管理及審批程式等。

2.引用標準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

《廠區裝置內作業安全規程》aq3028~20089

《廠區高處作業安全規程》aq3025~2008

3.定義

3.1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電焊、氣焊、塑焊等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風鎬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2.1正在執行的生產裝置區:dcb生產車間樓,轉位崗位,甲苯蒸餾;鄰氨基苯甲醚生產車間,製氫裝置區。

3.2.2罐區:氯化苯、甲醇、甲苯、硫酸、甲醚等儲罐。包括其所屬的相應各幫浦、管道等。

3.2.3倉庫:甲醚、dcb、原材料等倉庫。

3.2.4化驗室

4.動火作業分類

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指在處於執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2一級動火作業

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3二級動火作業

指一級動火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包括一分廠廢水綜合利用車間、二樓酸析平台、導熱油鍋爐房、純水崗位、製氮機組、甩乾房(不包括其西夾道)、廢水壓濾機、環保車間廢水處理崗位。

4.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公司安全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5.1.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進行進入受限空間和高處作業票證的辦理。

5.1.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5.1.4凡在處於甲苯、甲醇、氫氣、偶氮苯、鄰硝基苯酚、鄰氨基苯酚、鄰氨基苯甲醚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否則動火公升級為特殊動火。

5.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檢測合格,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動火,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5.1.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檢測,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1.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採取可靠的隔離、阻斷等可靠地預防措施,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等。

5.1.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符合技術要求,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5.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公尺,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5.1.12檢維修涼水塔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5.1.13動火點30公尺範圍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公尺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

5.1.14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5.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不准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1生產不穩定,裝置、管道等腐蝕嚴重。

5.2.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化工廠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安全部、安全總監必須到現場,

5.2.3動火作業前,生產單位要通知安全部、裝置部、化工廠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於980.

665pa(100mmh2o)正壓,低於980.665pa(100mmh2o)壓力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檢測分析及合格標準

6.1動火檢測應由安全督察科負責進行,動火分析有質檢部負責。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必須進行檢測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檢測和分析。

6.2動火檢測的測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6.3動火檢測應做到不留死角,特殊動火的檢測應貫穿全過程直到動火結束。

6.4使用檢測儀檢測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使用檢測儀時,被檢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

7.《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7.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三聯,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作業證分別以整本作業證加以區分。

7.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式和使用要求

7.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辦理。

**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7.4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7.2.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7.2.3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7.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7.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終審批准人和動火人和安全部各持乙份存查,不得丟失。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部存查。

7.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的效期為8小時,停止動火時間超過30分鐘後應重新辦理動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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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2.2 申辦公司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專案 2.2.1 廠內動火作業 在廠內進行的電焊 氣焊 氣割 切割 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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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為了規範各種作業安全行為,控制作業全過程和作業環節的安全,預防或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進入有限空間 臨時用電作業 高處作業 吊裝作業 交叉作業 裝置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3 職責 3.1 各作業區主管負責本區域內危險作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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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 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臨時用電作業 高處作業 起重吊裝作業 破土作業 斷路作業 裝置檢維修作業 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2.規範性引用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