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6-29 03:57:42 字數 2270 閱讀 9492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作業申報要求和審批程式。

本標準適用於安全作業的審批管理。

2 引用檔案

《**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勞部發[1995]56號

3 術語和定義

安全作業

生產過程中容易產生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作業。

4 安全作業範圍、原則、作業人員條件

4.1 範圍

1) 離地面2m以上的高空作業;

2) 有觸電危險的帶電作業;

3) 有易燃、易爆危險的作業;

4)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5) 一般作業因條件改變而轉化為有危險的作業;

6) 在禁火區域動用明火的作業。

4.2 原則

安全作業必須堅持危險品定量少、作業人員少、工作程式少、安全作業與非安全作業現場分開的原則。

4.3 作業人員條件

1) 身體健康無禁忌症,技術水平高,操作熟練,責任心強;

2) 經過安全技術教育或培訓考核,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效操作證;

3) 熟知作業物件及使用裝置效能和防火防爆知識,能正確使用消防和安全設施,具有在發生事故時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5 安全作業申報要求

5.1進行安全作業時,下達任務部門和承包或執行任務單位,要共同研究擬定「安全作業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

1) 作業專案、量級、次數,擬定作業時間;

2) 使用的主要裝置、儀器;

3) 選擇的作業場所及其準備情況;

4) 作業人員、組織指揮及技術責任人的責任、分工;

5) 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及其應急預案;

6) 人員教育培訓;

7) 方案論證結論及技術負責人意見與簽名。

5.2 作業單位領導應組織本單位的安全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和有關人員組成安全作業實施方案審查小組,對「安全作業實施方案」逐項進行審查,做出審查結論,由單位領導簽署意見。

5.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審批

1) 不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2) 不符合安全規範的;

3) 使用的裝置、儀器、特種工具和安全裝置,無進行定期校驗、試驗的完整記錄或合格證的;

4) 技術人員、操作者、組織領導者安全責任未明確,各級簽字不全的;

5) 作業時間選定為大風、大雨、大霧、雷電、烈日、低溫、黑夜(無足夠照明的)等情況下進行的。

6 安全作業審批程式

6.1 由作業單位填寫「安全作業審批單」,經審批方可作業。

6.2 審簽人員有權對產品狀態、試驗方法等提出質疑。必要時,要進行安全評審。

6.3 對危險程度較大,且又無能力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作業,作業單位填寫「安全作業審批單」 報送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協調落實安全措施,並呈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 《安全作業審批單》不得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6.5 一切危險工作應在白天進行(事故除外)。

6.6 《安全作業審批單》和《危險工作准許證》一式兩份,三人聯籤,**審批後乙份交安全環保處備案,乙份留施工備查。

6.7 在未取得《安全作業審批單》時,職工有權拒絕執行領導分配的任何安全作業。

6.8 《安全作業審批單》時效為24小時,超過時限另行辦理。

7 安全作業實施要求

7.1 安全作業必須制定詳細的操作規程,執行崗位定置、定員、定量和限定作業現場部位的原則。下達任務處室和承包或執行任務單位,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勞動保**規和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

7.2 作業現場要設負責人,統一管理,設現場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安全工作。必須明確每個作業人員的責任。

7.3 安全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臨時用工人員從事易燃、易爆等安全作業。

7.4 安全作業要有相應的防護裝置、防護措施。

7.5 在安全作業現場設定必要的警示標誌和圍欄。

7.6 實施安全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並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作業人員必須按照擬定好的安全程式、規程進行作業。作業結束後,注意清理現場,消除隱患。

7.7 實行連續多班作業的安全作業,要建立嚴格的交**制度、人員進出制度,並作詳細記錄。

7.8 為排除突然發生的危險情況,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的安全作業,現場負責人可以採取臨時緊急安全防護措施或啟動應急預案,但必須將情況報告安全管理部或主管業務部門和主管業務的公司領導。

7.9 對於已審批的安全作業,在執行中如遇有新的事故隱患或有改變時,應立即向審批機關報告,待安全防護措施補充完善後,方可繼續作業。

7.10 凡屬安全作業範圍,作業單位不辦理審批手續,甚至冒險蠻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火災、**、中毒等事故時,對不履行安全作業審批手續的單位和責任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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