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04 07:52:34 字數 5188 閱讀 1909

1、目的

為了規範各種作業安全行為,控制作業全過程和作業環節的安全,預防或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區域內的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交叉作業、裝置檢維修作業等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各作業區主管負責本區域內危險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3.2 作業現場監護人員負責檢查施工作業安全情況。

3.3 安全員負責各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一部分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1、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引用的其他檔案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aq 302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

aq 3025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3.1 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管理。

3.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 二級動火作業

3.3.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3.3.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安全員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動火作業相關人員的職責和監督要求

4.1 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動火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2 動火人職責

應參與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

4.3 監火人職責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如果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必須立即制止。

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4 動火區域負責人職責

對責任區域內的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應及時制止。

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5 動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4.5.1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4.5.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5.3按照程式要求進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4.6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

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既未經批准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員和消防管理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責任部門及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5、工作程式要求

5.1 動火作業前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5.1.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5.1.2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aq 3028-2008)和《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aq3025-2008)的規定。

5.2 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2.1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2.2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

3規定執行。

5.2.3凡處於《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 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需按照企業實際情況進行識別,有針對性的制定措施)

5.2.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2.5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2.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2.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5.2.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 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2.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2.10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2.11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5.3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 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3.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3.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3.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人事行政部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3.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3.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6.1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時間、動火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6.2 動火許可的有效期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3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式和終審許可權

6.3.1特殊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主管經理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准後向公司安全員申請,由其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後,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

6.3.2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主管經理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准後向公司人事行政部申請,安全員派人進行現場確認並最終批准。

6.3.3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主管經理,由主管經理進行現場確認並最終批准。

6. 4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留存和管理

動火作業完成後,《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部門負責人於每月底上交至安全員存檔,安全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隨意塗改,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安全管理。

7、相關記錄

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二部分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1、定義

1.1 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1.2 墜落基準面

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

1.3 墜落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高度(也稱作業高度)。

1.4異溫高處作業

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於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於5℃。

1.5帶電高處作業

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裝置的維修中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裝置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於表1 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2、引用其他檔案

gb2811 安全帽

gb/t3608 高處作業分級

gb4053.1 固定式鋼直梯安全技術條件

gb4053.2固定式鋼斜梯安全技術條件

gb 6095 安全帶

gb 7059 可攜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可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電安全導則

jcj 46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

3、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和特級高處作業。

(1)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作業高度在15m≤h<30m時,稱為**高處作業。

(4)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相關人員職責

4.1高處作業專案區域負責人或臨時指派的負責人,對執行作業負全責,必須在高處作業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安全措施的制定,並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2高處作業執行人在接到《高處作業許可證》後,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高處作業條件時,有權拒絕作業,並向公司安全員門報告。

高處作業執行人要隨身攜帶高處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如在作業中遇到有作業條件變化,不適合高處作業,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下撤至安全區域,待恢復正常,並經原批准部門批准,才可重新進行高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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