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全給藥的管理制度

2021-06-17 11:43:26 字數 2112 閱讀 3112

安全給藥管理制度4.15.3.4

一、經過資格認定及相關培訓的護理人員方可執行給藥醫囑。

二、用藥醫囑抄**)錄須經核對,確保準確無誤,並有轉抄者簽名。

三、**根據處方或醫囑給藥時應先核對以下內容:

(一)藥物名稱是否與醫囑相符。

(二)給藥時間和次數是否與醫囑相符。

(三)藥物劑量是否與醫囑相符。

(四)給藥途徑是否與醫囑相符。

(五)詢問病人姓名及核對住院號以確認身份。

(六)病人是否對該藥物過敏。

四、給藥應做好記錄:

(一)醫師給予病人的所有用藥必須做好記錄。病人用藥可記錄於門急診病人的病歷及住院病人病歷或病歷中的給藥記錄單。

(二)門急診病歷用藥記錄包括就診日期,病人的疾病描述、診斷;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等。

(三)病歷中應存有給藥記錄單。給藥記錄單記錄病人的每日用藥情況,包括病人姓名、住院號、床號、藥物名稱、給藥時間、用法用量、給藥途徑等。

(四)**在給藥前後應當觀察患者用藥過程中的反應並記錄。

(五)醫師、**和其他相關醫務人員應向病人宣教用藥知識,同時觀察療效及不良反應,必要時調整給藥方案。

五、凡住院患者**需要的藥品均由藥學部門**,一般不得使用患者自帶藥品。確需使用應符合規定。

六、病人給藥時間管理細則

(一)長期醫囑的給藥應在規定時間前後2小時內完成,後一次給藥時間按相應時間間隔調整,不能按時給藥的以給藥錯誤處理。如特殊情況(手術、檢查等)延誤給藥,待醫師評估後,方可用藥;如不能使用,應由醫師在臨時醫囑單上開具停用醫囑。

(二)根據醫囑需準點給藥(如每4小時給藥、每6小時給藥、每8小時給藥等)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藥。

(三)特殊用藥遵具體醫囑執行。

(四)緊急搶救醫囑給藥:開醫囑後即刻給藥。

(五)口服給藥

1、原則上當天常規醫囑,下午給藥。如有特殊情況,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2、每日一次給藥(qd)給藥時間為:8:00。相同藥物與次日的給藥時間應間隔12-24小時。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 6-12小時。

4、每日三次給藥(tid)給藥時間為:8:00-12: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4-6小時。

5、每日四次給藥(qid)給藥時間為:8:00-12:00-16:00-20: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3-6小時。

6、一般臨時醫囑(st):在醫師開具醫囑後2小時內執行。

(六)靜脈給藥

1、首次給藥時間:原則上在醫師開具醫囑後2小時內執行。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 如有多組靜脈輸液,根據輕重緩急,按序使用。

2、每日一次給藥(qd)給藥時間為8:00:相同藥物與次日給藥時間應間隔在12-24小時。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

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在6-12小時。下午三點後開具的bid醫囑當天預設為給藥一次,如需兩次給藥,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4、特殊藥物如甘露醇等需準點使用的藥物,給藥時間不超過30分鐘。

5、一般臨時醫囑:在醫師開具醫囑後2小時內執行。特殊情況可酌情處理。如有多組靜脈輸液,根據輕重緩急,按序使用。

(七)肌內、皮下給藥

1、原則上當天常規醫囑,下午給藥。如有特殊情況,應由醫師在醫囑單上加開臨時醫囑(st)。

2、每日一次給藥(qd)給藥時間為8:00。相同藥物與次日給藥時間應間隔在12-24小時。

3、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藥物每日每次給藥時間應間隔在6-12小時。

4、一般臨時醫囑(st):在醫師開具醫囑後2小時內執行。

(八)其他給藥

1、膀胱沖洗

(1)每日一次給藥(qd)給藥時間為8:00。相同的藥物與次日的給藥時間間隔在12-24小時。

(2)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的藥物每日每次的給藥時間間隔在6-12小時。

2、霧化吸入

(1)每日一次給藥(qd)給藥時間為8:00。相同的藥物與次日的給藥時間間隔在12-24小時。

(2)每日二次給藥(bid)給藥時間為8:00-16:00。相同的藥物每日每次的給藥時間間隔在6-12小時。

3、其它途徑給藥時間按醫囑執行。

124給藥許可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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