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給藥許可權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1:19 字數 960 閱讀 6557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對各藥品給藥人員的資格進行明確規定,以保證藥品的使用安全。

二、適用範圍:醫師、**、麻醉師、放射醫師及其他有關人員。

三、規定具有執業醫師和執業**資格,並通過相關培訓考核的醫護技人員,具有給藥資格,具體要求如下:

(一) 普通藥品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具有普通藥品的處方權;具有執業**資格的**具有普通藥品的給藥資格。

(二) ***品具有麻醉醫師資格的麻醉醫師,經過本單位有關***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具有***處方權及麻醉給藥資格。

(三) 精神類藥品具有執業醫師資格通過醫教部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具有精神藥品的處方資格;具有執業**資格,經本單位組織的精神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具有精神藥品的給藥資格。

(四) 放射類藥品具有核醫學上崗證的放射醫師具有放射類藥品處方權,經過核醫學資格培訓或進修的執業**具有放射類藥品給藥資格。

(五) 毒性藥品:經過專門培訓、醫教部認定的執業醫師具有毒性藥品處方權;經過相關培訓的執業**,具有毒性藥品的給藥資格。

(六) 科研藥品:獲得gcp培訓合格證書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具有科研藥品給藥資格。並在接受每項新藥臨床實驗前需接受專案培訓。

(七) 化療藥品: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過醫教部化療藥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的醫師,具有化療藥品的給藥資格;具有執業**資格,從事腫瘤臨床護理一年以上,接受醫院的化療藥物配製、應用、併發症預防與控制培訓以及生物安全櫃使用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具有化療藥品的給藥資格。

(八) 在醫院內的非**區域,遇到患者突發意外,如心臟病突發等緊急情況,在場的具有相關急救知識的人員可以協助指導患者服用急救藥物。

參考檔案

〔1〕 上級檔案:

〔2〕jci標準:第四版jci標準mmu6

〔3〕**中醫骨傷醫院評審標準:

檔案屬性

制定部門: 護理部

批准部門:護理質量管理委員會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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