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1:19 字數 3423 閱讀 9437

學生社團(協會)是我校學生在共同的興趣與愛好的基礎上,自願結合在一起,在學校團委領導下,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團體。根據長春工程學院學生社團章程,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

1、社團(協會)的印章由社團部統一刻製發放,社團(協會)不得擅自刻製任何圖章。

2、校團委社團部有權取締未經批准而非法活動的社團(協會),並將對組織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違紀處分,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3、校團委社團部每年將對全校的社團(協會)進行一次統一的審核與註冊工作。

4、社團(協會)更改名稱必須重新登記。

5、學生社團(協會)因難以維持或其他原因,在徵得大多數社團(協會)成員同意後,可以向社團部提出解散申請,由社團部進行登出,報學校團委備案並予以公告。

6、對於違反國家憲法、法律、學校各項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的學生社團(協會),社團部有權對其進行整頓,性質嚴重的有權令其解散。並報請學校行政部門追究責任者應負責任。

7、連續一學期不開展活動的社團(協會),學校團委社團部有權發出公告予以解散。

8、社團(協會)會長的職責是統籌規劃本社團(協會)工作,領導開展社團活動,向本社團(協會)成員傳達上級管理部門的指示,參加社團部組織的例會,培養社團(協會)後備力量等。

9、學年內有兩門或兩門以上考試不及格者;受到法律制裁或學校黨、團、行政處分者;因違反規定,被管理部門撤職的社團(協會)負責人;因違反規定,被責令解散的社團(協會)負責人或主要成員不得擔任社團(協會)負責人:

10、社團(協會)負責人在任職期間:不准無故缺席社團幹部例會,如有事不能到場應事先請假,且每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三次;按時遞交上級要求的各種名單、檔案、資料等;按時參加社團部組織的各種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請假;規範社團(協會)工作,使其朝著積極、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自覺接受社團部對其工作的考核及評估;積極、認真、負責地搞好社團(協會)的各項工作;

11、社團(協會)負責人因學業或其它原因需要離職時,需向社團部遞交離職申請,並選好下屆會長,經社團部批准後,做好交接工作方可離職。

12、社團(協會)應根據自身特點制定招收會員的辦法並設立會費徵收制度,會員在每學期初持會員證向社團(協會)註冊,不執行此規定者視為自動離會。學生可以同時參加幾個社團(協會)。對於有違法、違背社會公德、違犯校規校紀行為的社員,社團(協會)有權對其除名。

13、社團(協會)會員享有:對本會工作的討論、建議和批評的權利;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本會舉行的各項活動;有向學校團委社團部反映情況、舉報的權利,經社團部查實輕度違反者予以批評警告,並取消該社團該年度所有評獎評優資格,重者予以解散,相關違反校規校紀問題由社團部提交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14、社團成員應自覺遵守社團(協會)章程、執行社團(協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參加社團(協會)活動,完成社團(協會)任務;履行所屬社團(協會)規定的其它合法義務。

15、任何個人不得假借社團(協會)名義,舉辦或參與違背社團(協會)宗旨的不正當活動,否則視情節輕重追查當事人的責任。

16、未經登記或逾期未註冊且以社團(協會)名義開展活動者;登記、註冊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開展活動內容與登記宗旨不符者;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及校紀校規活動者;從事不利於學生身心健康活動者;財物管理混亂或非法參與經濟活動者;社團成員侵吞社團財物,挪用社團經費者屬於社團違紀行為。如有違紀者對社團(協會)會長和主要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在社團(協會)活動中違反規定受校紀處分的學生,未經學校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或主要幹部;對社團(協會)可責令暫停活動或勒令解散,被責令暫停活動的協會整頓後重新開始活動者,須重新註冊。

17、對於管理體制完善,機構健全,制度完備,隊伍團結,管理有序,換屆及時,財務明晰,社團精神面貌良好。在校園活動中作用突出,能夠帶動其他社團的發展。活動開展具有影響力,活動組織情況良好的社團給予集體獎勵。

18、對於領導有方,組織有力,責任心強,學習成績優秀,按時參加會議,組織活動樣式能夠推陳出新,活動能夠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和趣味性的社團負責人給予個人獎勵。

(二)活動管理

1、社團(協會)註冊成立後,會長有組織開展社團(協會)活動的權利和義務。社團(協會)活動必須符合其宗旨和性質,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協會)無關的活動。

2、社團(協會)開展活動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各種健康、有益,有利於提高覺悟,陶冶情操,活躍生活,培養能力的活動,內容積極健康,不得宣揚封建、迷信、淫穢、反動等內容。

3、社團(協會)活動必須遵守學校有關規定,不得與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相衝突,不得影響社團(協會)成員學習。組織者必須做好活動的組織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侵害學生安全及學校秩序的事件發生,要愛護各種公共設施、裝置,否則追究組織者責任。

4、學生社團(協會)舉行面向全校和社會的大型活動前,必須先向學校團委匯報詳細的活動方案(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計畫、人員、時間、所需裝置、場所以及經費等);社團(協會)內部應有詳細記錄,活動結束後要及時進行書面總結並報社團部。

5、任何社團(協會)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開展對外活動。學生社團(協會)組織與校外機構(包括各種企事業單位和其它院校)的合作交流活動,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向社團部提交申請,審批後方可進行。

6、社團(協會)活動凡邀請校外人員參加的,應報社團部備案。

7、學生社團(協會)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或提供其它服務性活動應以提高廣大同學思想素質和各種能力為前提,做到健康積極地為同學服務,未經社團部批准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費用。

8、學生社團(協會)創辦面向校內的刊物須向學校黨委宣傳部和團委提出申請,說明創辦的目的、性質、內容、編輯人員、出版方式、發行週期、發行範圍和發行量,並嚴格按照審批要求發行,不得擅自變更。凡未經批准的出版刊物均為非法刊物,一經發現,立即取締,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經費和資產管理

1、學生社團(協會)為非營利性組織,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進行營利性活動。

2、學生社團(協會)自成立時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並由專門人員負責。

3、學生社團(協會)必須有財務人員兩名,一人負責帳目,一人負責現金。

4、學生社團(協會)自籌經費主要包括會員費和捐贈、贊助等方式獲得的資金或實物。社團可依據具體情況,經社團部審查同意,收取一定額度的會員費;社團可以接受校內外企業或部門以資金、實物等方式進行的捐贈;社團在組織活動時,經社團部批准可以向校外企業或部門爭取贊助;社團接受捐贈或爭取贊助過程中不得承諾學校規定允許範圍之外的條件。

5、社團財務人員的職責:

(1)資金**、去向逐項登記清楚,並有相應原始憑證。

(2)定期向學生社團會員匯報財務狀況,並接受社團會員監督。

(3)在學生社團主要幹部換屆時,負責做好財務交接工作。對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社團(協會),社團部將予以通報批評並限制其活動;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活動直至撤消該社團(協會)。

6、各社團(協會)的固定資產,凡是自籌經費購置者,其所有權、使用權歸社團(協會)。所有固定資產都要做好移交與管理,損壞要照價賠償或追究責任。

7、學生社團(協會)領導機構換屆或調整時,所有原社團(協會)檔案、物品、經費、會議記錄等必須在社團部的監督下進行交接,損壞或丟失應照價賠償。學生社團(協會)解散要將遺留經費和物資按規定上繳。

8、學生社團(協會)需使用學校教學、活動場地和裝置,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並做好維護工作。

學生社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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