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2021-03-04 09:41:19 字數 3095 閱讀 416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校大學生社團的指導和管理,進一步推動大學生社團健康有序地發展,充分發揮大學生社團在校園文化建設和高素質創新型人才培養中的作用,明確社團的權利和義務,保護社團成員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和學校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山東理工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本校學生為增長知識,鍛鍊能力,發展個人的興趣,愛好與特長,活躍課餘文化生活,自發組織的群眾性團體,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統一領導.

第三條為加強對社團的指導和管理,校團委組織有關人員成立社團指導委員會,對全校社團工作進行規劃,調研,指導,考評等;校團委下設社團部,巨集觀指導,管理,協調學校各學生社團的活動,並對掛靠學校團委的學校直屬社團進行指導與管理;各學院團委,團總支對掛靠本學院的社團進行具體的管理和指導.山東理工大學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會)在校團委社團部指導下負責監督協調各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四條社團的主要任務是通過開展豐富多彩,健康高雅,富有成效的活動,為社團成員提供成長和發展的舞台,活躍,繁榮校園文化,建立乙個有利於學生全面發展的良好環境.

第五條社團的成員為具有山東理工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社團成員享有平等參與

社團活動及事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

第六條社團的發起和成立必須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其程式是先由發起人將成立社團的申請及社團章程以書面形式報社聯會審核,經校團委批准登記後方可成立,學校直屬社團在社團名稱前冠以"山東理工大學大學生"字樣,掛靠學院的社團在社團名稱前冠以"山東理工大學××學院"字樣.

第七條社團發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學生發起成立;

(二)有籌備組專門負責籌建事宜並確定主要負責人;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準備工作.章程應包括社團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範圍,組織機構,經費**及物質條件,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四)有以社團形式開展活動的必要.

第八條社團成立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由籌備組主要負責人填寫《山東理工大學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並提交申請報告,章程,發起人名單,社團負責人簡歷,社團主要成員登記表及其掛靠單位意見等材料一式兩份,經社聯會審核,校團委批准後,社團方可正式成立.

(二)批准成立後,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公開會議形式宣布成立並填寫社團登錄檔.

第九條社團組織機構設定

(一)社團根據各自實際確定組織管理機構的設定及人數,組織人員一般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但至少應有2名.社團組**員情況(社團會員登記表)須報社聯會備案.

(二)社團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指導教師等.

(三)社團實行理事長負責制,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議,研究,討論,布置工作.理事長不在時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主持工作.

第十條社團名稱必須體現社團宗旨,不得使用對國家,社會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稱及其他不宜使用的名稱.

第十一條社團在徵得掛靠單位同意後,可自定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示或其它標誌,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製公章.社團圖示與標誌需到社聯會備案.

第三章社團活動

第十二條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誠信原則,對外宣傳,出具公告等必須署名,不得盜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社團舉辦下列活動,須至少提前一周將活動方案報社聯會審核,經團委批准後方可舉辦:

1,與校外團體,單位聯合舉辦的活動;

2,有涉外因素的活動;

3,規模較大的群眾性集會活動;

4,其它需要學校審批的活動.

第十四條除上述活動外,社團舉辦的其他活動按照《山東理工大學社團活動立項實施細則》開展.

第十五條社團不得開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社團可以舉辦與本社團宗旨相關,旨在提高廣大同學素質和技能的培訓班,可適當收取培訓費作為該社團活動經費,但須至少提前一周向社聯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舉辦.收取的費用除用於必要開支外,其餘作為社團活動經費,任何個人不得進行分配或私自挪用.

第十七條社團進行宣傳活動必須符合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社團財務

第十八條社團財產為社團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占為己有.

第十九條社團自成立之始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帳目由專人負責並符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社團的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由掛靠單位監督使用.

第二十一條對經社聯立項批准的社團活動,按照社團經費使用辦法給予經費支援.

第五章社團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團須在每學期開學後三周內到社聯會履行註冊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團如需更換負責人或變更其它登記事項(名稱,宗旨等),需提交變更申請,經掛靠單位同意後,到校團委履行變更手續.社團成員每學期變動情況需上報社聯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聯會可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無正式負責人和組織機構;

(二)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相違背;

(三)違反學校有關規定;

(四)財務出現較大差錯和混亂:

(五)骨幹成員以社團名義舉辦活動時有嚴重違反國法校紀的行為;

(六)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開展不正當活動;

(七)出現其它應予停止活動,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註冊手續的社團,視為自動解散;註冊期內要求自行解散的社團,經掛靠單位核准,報校團委備案.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團,校團委有權對其進行取締:

1,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嚴重觸犯校紀校規,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2,背棄社團活動宗旨,影響惡劣;

3,停止活動予以整頓,但未見好轉;

4,連續乙個學期未進行正常活動,機構癱瘓;

5,盜用其它組織名義,引起嚴重後果;

6,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社團負責人及其主要成員在活動過程中出現錯誤或重大失誤的,其個人應承擔相應責任.社團負責人或其主要成員以社團名義進行的活動視為社團活動.

第二十八條社團應按時出席社聯會召集的會議,積極參加社聯會組織的活動,完成社聯會交辦的任務.

第六章社團的考評

第二十九條每年度末,根據《山東理工大學學生社團考核細則》,在各社團自評申報的基礎上,由校團委組織社團指導委員會,社聯會進行社團評比工作,對評選出的"明星社團","優秀社團","社團優秀指導教師","社團先進個人"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由校團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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