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社團管理制度

2022-02-09 10:18:19 字數 2496 閱讀 7663

襄陽職業技術學院

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團委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院學生依法行使結社的自由權利,維護學院和廣大同學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學生社團,是我院在校專科學生自發組織的面向全院的各種學術性、文化娛樂性學生群眾組織。列入學院行政編制的團體及其所屬組織,包括學生會等不屬此範圍。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政策法令,遵守校規校紀,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四條學生社團以完善知識結構,實現自我服務為活動宗旨,組織廣大同學開展第二課堂,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培養正當廣泛的愛好興趣和鑽研精神,鍛鍊組織活動能力,豐富校園文化生活。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與註冊

第五條成立學生社團必須向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遞交申請報告,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六條成立社團必須制定章程,需符合我國憲法和法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有利於學院發展。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名稱、宗旨、任務、組織機構、會員資格、入會手續、會員權利和義務、選舉及換屆間隔、會費的繳納**和管理使用、辦公或聯絡位址等。

第七條社團成立程式為:

(1)籌備階段:由發起人負責籌備,此時應由籌備人向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備,經允許方可開展籌備工作。

(2)申請:籌備成熟後,由籌備人員遞交建社申請和章程草案。

(3)批准與成立: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合格批准的社團,在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登記後,方可宣布成立。

第八條院團委每年初對社團進行重新登記,各社團每學期初對會員進行重新登記,過時不登記者,社團以解散論處,會員以退會論處。社團解散後,登出其資格,不得開展活動。

第三章社團組織管理

第九條學生社團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主管,團委社團部是行使管理權的機構,各社團必須在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學生社團分為院級和系級。院級社團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直接管理,系級社團原則上由所在系團總支直接管理,跨系級以上活動需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

第十一條各社團實行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組織原則。社團內部設部長、副部長,視具體情況設定各部。

第十二條社團領導機構設定必須精簡,各部設定需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

第十三條社團每年換屆一次,新機構必須由選舉產生。社團理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出,新成立社團理事會候選人由籌委會提出。選舉後的社團組織機構人員名單,須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院級社團)或系團總支(系級社團)審批後,方能生效。

會長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上交本期工作計畫,換屆時必須做好有關移交工作。

第十四條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建立社團檔案,由各社團負責提供有關建檔材料。

第十五條由各社團部負責建立本社團檔案。

第十六條社團由於負責人或理事會失職而造成社團工作長期受影響,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院級社團)或系團總支(系級社團)幫助社團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登出其社團資格。

第十七條曾受到校紀處分或無視學院規定的,不得擔任社團部長、副部長。社團部長、副部長、任職期間受到校紀處分或無視學院規定的。不再擔任以上職務。

第十八條社團部長、副部長、由於某種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必須向社團理事會做好有關移交工作並報院團委社團部審批。

第十九條由於工作失職而造成社團工作遭受嚴重影響的社團部幹部,由院團委根據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章社團活動管理

第二十條每學年初新會員登記結束後,各社團會長將會費收入情況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社團開展活動,須提前上交活動方案和經費計畫,送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批。

第二十二條連續一學期內不開展活動的社團,視為自動解散,登出其資格。

第二十三條跨校活動,須在事前兩周向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得到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四條社團舉辦需另外收費的活動,須在事前兩周向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申請,並得到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院內大型活動可以由社團承辦,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社團經費一般由社團經過正常的渠道自籌,對濃厚校園學術氣氛和有重大意義的活動,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視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七條社團依自身條件通過勤工儉學等服務形式自籌活動經費,須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同意,並須將經費收入情況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五章社團獎懲辦法

第二十八條社團每年組織評選一次「先進社團」和「先進社團幹部」,經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有如下情況之一者,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視其情節,予以批評、警告、暫停活動、撤消登記,直到強令解散等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進行活動。

(二)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動。

(三)違反總則的第

三、四規定。

(四)其他非法活動。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受處分的社團及負責人,由大學生社團聯合會批准進行,超出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許可權的,由團委向有關部門建議作相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院團委大學生社團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公布之日起實施。

大學生社團聯合會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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