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3 23:26:20 字數 4872 閱讀 6154

1 範圍

為加強高處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hse管理部是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2.2 作業單位負責高處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2.3 分廠、車間負責所轄範圍內高處作業的具體管理。

3 管理流程

3.1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3.1.1 高處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凡進行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否則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3.1.2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3天(連續作業不超過24小時),作業間斷後再作業時,作業所在分廠(車間)、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措施,如有變化,應落實安全措施並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後方可作業。

3.2 《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許可權:

3.2.1 15公尺(不含)以下的高處作業由作業單位安全員審批。

3.2.2 15公尺(含)以上30(不含)公尺以下的高處作業,由作業單位領導及hse管理部審批後方可進行作業。

3.2.3 30公尺(含)以上特殊高處作業,作業單位應先編制高處作業施工方案,並辦理特殊高處作業審批單,經hse管理部審核,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作業。

3.3 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3.3.1 從事高處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

凡患有神經性、器質性病變(包括癲癇病、精神病)及高血壓、低血壓、動脈硬化、器質性心臟病、手腳殘疾、酒後、睡眠不足及醫生證明不能從事高處作業者,不准從事高處作業。

3.3.2 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因素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落實對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3.3.3 高處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作業安全要求、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3.3.4 登高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系安全帶。

使用安全帶應事先詳細檢查有無破裂或損傷,不合格品不得使用。安全帶必須繫掛在作業處上方牢固的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如淨距不足可短系使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3.3.5 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輕便,不得穿硬底、鐵掌和易滑的鞋。

3.3.6 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器具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後投入使用。

3.3.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分廠、車間負責人或班長(值長)取得聯絡,確定聯絡方式,並將聯絡方式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中。

3.3.8 高處作業應使用合格的腳手桿、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3.3.9 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步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3.3.10 當有6級以上(含6級)的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暴風雨、雪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鬆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雪天、霜凍期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將步道和作業處的冰、雪、霜清掃乾淨,並應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3.3.11 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繫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必要時設定安全網,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

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乾淨。

3.3.12 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作業,中間應有可靠的隔離設施。

3.3.13 作業人員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稜板、木板條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嚴禁騎坐在腳手架的欄杆上、牆頭上、磚堆上或踏在、倚在未安裝牢固的裝置、管道、模板或其它構件上。

3.3.14 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3.3.15 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作業後應立即恢復。

3.3.16 帶電高處作業與帶電體距離的要求應符合gb/t 13869《用電安全導則》。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臨時用電要求。

3.3.17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3.3.18 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

3.3.19 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3.3.20 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3.3.21 在-2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處作業及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處作業應按gb935-1989《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標準中「重勞動」工作時間要求輪換作業。

3.3.22 在臨近區域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場所,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3.3.23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3.3.24 使用移動梯子應做到:

a) 使用前應進行檢查,保證梯子完好,不得墊高使用。

b) 梯子在使用前,必須放置穩固,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梯子頂端應與建、構築物接觸靠牢。

c) 在木板式地面上使用梯子時,梯角應有金屬防滑器;在混凝土式硬光滑的地面上使用時梯角應有橡膠套合成纖維防滑墊,必要時應有專人扶持。

d) 嚴禁兩人同時站在同一單梯子上進行工作,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梯子頂端,用靠梯時應距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兩步。靠梯、人字梯應用繩索進行固定,且固定聯接繩索在作業前要檢查合格,不得用電線等其它物品代替。

e) 梯子上有人時,嚴禁移動梯子。

f) 在轉動機器附近使用梯子時應在梯子與機械的轉動部分之間設定臨時防護隔離設施。

3.3.25 非載人電梯、吊籠嚴禁乘人。必須使用非載人電梯、吊籠運送人員時,使用單位應提出申請,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使用,同時明確使用時間,並明確安全監督人員。

3.3.26 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單位應將現場清掃乾淨,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餘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

3.3.27 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並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

3.3.28 高處作業完工後,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

3.3.29 高處作業完工後,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3.4 特殊高處作業管理

3.4.1 特殊高處作業範圍:

3.4.1.1 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3.4.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常溫度高處作業;

3.4.1.3 雨、雪天高處作業;

3.4.1.4 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3.4.1.5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3.4.1.6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4.2 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組織編制作業方案,辦理《特殊高處作業審批單》,交hse管理部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作業過程中的具體管理執行3.3條款的具體規定。遇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事前確定的應急預案口頭批准作業,作業後立即報hse管理部備案;需繼續作業時應補辦作業票證。

3.5 高處作業相關人員的責任:

3.5.1 工作負責人職責:

負責按規定辦理高處作業票,制定安全措施、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作業安全。負責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和執行應急預案,遇有危險情況時停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作業現場。

監督作業人員按規定完成作業,及時糾正違章行為。

3.5.2 作業所在單位安全負責人職責:監督檢查高處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

3.5.3 作業人員職責: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標準,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保護用具,認真執行安全措施,在安全措施不完善或沒有辦理有效作業票證時應拒絕高處作業。

3.5.4 作業單位負責人職責:會同作業負責人檢查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措施,確保作業場所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3.6 對於作業期較長的專案,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每天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 相關檔案

4.1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4.2 gb935-1989 《高溫作業允許持續接觸熱時間限值》

4.3 gb/t 13869《用電安全導則》

4.4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 記錄

5.1 《高處作業許可證》

5.2 《特殊高處作業審批單》

6 術語和定義

6.1 高處作業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位置有可能墜落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6.2 一般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2公尺(含2公尺)以上30公尺以下(不含30公尺)的,稱為一般高處作業。

6.3 特殊高處作業

在作業基準面30公尺(含30公尺)以上、雨雪天氣、夜間、受限空間內、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突發災害、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特殊高處作業。

7 附則

本規定主要起草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王繼剛。

本規定審核人:李鋒。

本規定批准人:張瑞兵。

本規定編號:q/gl-hse-023-2011。

本規定自2023年07月10日起開始執行,原《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q/gl-hse-023-2009)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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