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4-11 19:25:55 字數 3253 閱讀 7846

mpcc 06.016—2007

1 目的

為了加強對高處施工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防止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確保職工生命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茂名石化範圍內以及進入上述區域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術語和定義

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的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4 管理職責

4.1 機動部門職責

4.1.1 負責督促施工單位制訂30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的施工方案,並組織技術、生產、安全等相關部門進行會審。

4.1.2 檢查、監督高處作業單位落實安全措施。

4.2 安全環保部門職責

4.2.1 負責監督、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嚴格按施工方案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安全措施。

4.2.2 負責本單位作業人員在30公尺以上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批工作。

4.3 車間職責

4.3.1 負責本單位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

4.3.2 負責對施工單位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會簽;

4.3.3 負責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方案和高處作業許可證的要求落實好所有安全措施,協助檢查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隱患並督促整改。

4.4 施工單位職責

4.4.1 對高處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

4.4.2 負責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並送生產車間會簽;

4.4.3 嚴格落實高處作業有關安全措施;

4.4.4 對高處作業全過程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4.5 作業人員職責

4.5.1 持有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5.2 在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並嚴格執行「高處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4.5.3 施工單位班組長對「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措施確認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4.5.4 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4.5.5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時,應發出訊號,並迅速撤離現場。

5 管理內容

5.1 進行15m(含15m)以上的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在正式通道進行正常高處檢查的人員等不需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2 高處作業涉及用火、臨時用電、進入裝置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5.3 作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5.3.1 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適宜高處作業的人員,不應從事高處作業。對高度在30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進行體檢。

5.3.2 應熟悉高處作業應知應會的知識,掌握操作技能。

5.4 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5.4.1 生產車間進行高處作業,由車間安全人員負責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車間主管安全領導審批。30公尺以上的高處作業須經二級單位安全部門審批。

5.4.2 外來單位在生產車間管理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人員負責制訂相關安全措施,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施工單位領導審批後,送生產車間會簽,30公尺以上高處作業由施工單位安全部門審批。

5.4.3 施工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施工單位對高處作業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5.4.4 高處作業完工後,生產車間安全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在驗收欄中簽名。

5.5 作業安全措施

5.5.1 生產車間安全人員與施工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5.5.2 應制定安全應急措施或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措施或應急預案的內容。

5.5.3 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繫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應系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

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系)低用。

5.5.4 勞動保護裝束應符合高處作業的要求。安全帽應繫好帽帶,防止墜落。

5.5.5 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應堆放平穩,必要時應設安全警戒區,並設專人監護。

工具在使用時應繫有安全繩,不用時應將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內。在同一墜落方向上,一般不得進行上下交叉作業,如需進行交叉作業,中間應設定安全防護層,墜落高度超過24公尺的交叉作業,應設雙層防護。

5.5.6 高處作業人員不應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不得高處休息。

腳手架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等,跳板必須符合要求,兩端必須**牢固。作業前,應仔細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5.5.7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應完好;高處作業人員上下時應有可靠安全措施。

5.5.8 在鄰近地區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遇有不適宜高處作業的惡劣氣象(如六級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 條件時,嚴禁露天高處作業。

5.5.9 高處作業場所離架空高壓電線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

5.6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5.6.1 「高處作業許可證」是進行高處作業的依據,不得塗改;如確需修改時,必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高處作業許可證」應妥善保管,儲存期為1年。

5.6.2 「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審批人留存,第二聯現場施工作業人持有,第三聯現場監護人持有。

5.6.3 「高處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姓名應與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5.6.4 「高處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最長為7天。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6 檢查和考核

6.1 本規定由各級安全部門及車間進行檢查及考核。

6.2 本規定的考核標準執行《茂名石化安全環保專業管理考核辦法》、《承包商安全管理規定》及《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規定》。

7 支援性檔案

7.1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2004])

8 相關記錄

8.1 mpcc 06.016—1 高處作業許可證

附加說明

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安全環保部。

本規定解釋權歸安全環保部。

本規定起草人: 梁凡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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