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9:23:40 字數 4193 閱讀 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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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根據集團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制度、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高處作業按作業點距離墜落基準面的高度不同,分為四級: 1.高度≥2公尺而<5公尺,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度≥5公尺而<15公尺,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度≥15公尺而<30公尺,稱為**高處作業。

4.高度≥30公尺以上,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第四條高處作業的種類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1.特殊高處作業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⑴強風高處作業:在陣風風力6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⑵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⑶雨天高處作業: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⑷夜間高處作業: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⑸帶電高處作業: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⑹懸空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⑺搶救高處作業: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2頁共8頁 2.一般高處作業是指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第五條高處作業危害識別

1.高處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2.將安全措施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件1)內。

第六條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和**、特級一般高處作業,必須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1.施工作業負責人提出並落實高處作業安全防範措施。

2.施工作業單位安全員對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3.施工作業負責人或施工作業單位安全員負責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 4.全體高處作業人員在高處作業許可證上簽名。

5.**、特級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直屬單位hse管理部門審批,特殊高處作業許可證由直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6.高處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必須親臨作業現場,對安全防範措施進行認真檢查。

7.緊急情況下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在場的最高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直屬單位hse管理部門,並補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8、高處作業完工後,在「巴陵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完工驗收欄中,基層單位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簽名。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3頁共8頁第八條高處作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作業專案乙個週期。當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乙個施工點一張許可證。

第九條高處作業許可證一式兩聯,第一聯由基層單位安全員留存,第二聯由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隨身攜帶,儲存期限為1年。

第十條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長期從事高處作業的人員應事先體檢,並進行定期體檢。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在無法繫掛安全帶的情況下,應採用安全網等其他補救措施。特殊登高作業應由經過特殊登高作業培訓並取得作業資格的人員執行,特殊登高作業按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2.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騎坐在腳手架的欄杆上、牆頭上或磚堆上,嚴禁踏在或倚立在未安裝牢固的裝置、管道、模板或其他構件上。

3.高處作業人員應沿著臨時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著繩索、立桿或欄杆攀登。

4.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堅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

5.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台、孔洞邊緣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網內休息。 6.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的條件下,嚴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撐、檁條、挑架、挑樑、砌體、未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4頁共8頁第十二條無關人員未經批准,嚴禁攀登高處。

第十三條高處作業一般安全措施:

1.高處作業應使用合格的腳手桿、吊架、梯子、腳手板、防護圍欄、擋腳板和安全帶、安全網等。作業前應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2.距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的作業必須設定安全網,並應隨作業位置公升高及時調整。高度超過15公尺時,應在作業位置垂直下方每4公尺處或乙個樓層架設一層安全網,且安全網數不得少於3層。

3.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隔離設施。

4.高處作業鄰近地區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粉塵的設施,且其濃度在容許濃度範圍內,要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如佩戴防毒設施等)。

5.安全用具必須具有試驗合格標記,每年應進行一次負荷試驗。

6.使用安全帶應事先檢查有無破裂和損傷,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安全帶必須繫掛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如淨距不足可縮短使用。

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不得採用低於腰部水平的繫掛方法。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7.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材料嚴禁上下投擲,必須由臨時通道運送或用繩索吊運。

8.高處作業人員應使用工具袋。小型工具材料應事先放在工具袋或工具箱內,較大的工具應用繩子拴在固定的構件上,以防墜落。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5頁共8頁 9.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

10.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1.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程和標準的要求。跳板必須符合作業要求,兩端必須**牢固。

12.30公尺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的通訊裝置。 13.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將走道和作業處的冰、雪打掃乾淨,並應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14.高處作業要與架空電線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15.特殊高處作業,必須針對作業的特殊危險性採取特別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下列情況下一般禁止進行高處作業:

1.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等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

2.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因事故、災害或其他原因必須在上述條件下進行高處作業,必須制定作業方案,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並報請直屬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方可進行。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施工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直屬單位hse管理部門,並補辦高處作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使用梯子的安全規定:

1.移動式梯子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平時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修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6頁共8頁理。

2.梯子支柱應能承受使用人員及其攜帶工具、材料的總重量;梯子橫檔間距不得大於30厘公尺,底寬應不小於50厘公尺;梯子兩端立柱應用螺栓或鐵絲拉緊,長度大於3公尺時應在其中部加一道緊固螺栓;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鐵鍊。

3.使用梯子時必須放置穩固。梯腳應有防滑設施,必要時應有人扶持;梯子頂端應與建、構築物靠牢。梯子不能穩固放置時可用繩索將梯子與固定物綁牢。

靠梯長度大於6公尺時,應在梯子中部增設加固支撐。

4.嚴禁在懸吊式腳手架上擱置梯子,不得將梯子架設在易滑動的木箱或不穩固的支撐物上。

5.靠在管道上使用梯子,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綁牢;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應設監護人或臨時圍欄;在門前使用時,應有防止門突然開啟的措施;在轉動機器附近使用梯子時,應在梯子與機器的轉動部分之間設定臨時防護隔離設施。

6.靠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度為宜。

7.梯子不得墊高使用,一般情況下也不得接長使用。必須接長使用,連線處必須用鐵卡子、夾板卡住或繩索綁牢。

8.在梯子上工作應用工具袋。上下梯子時不得手拿工具。嚴禁上下拋擲工具物件。

9.嚴禁兩人同時站在同一梯子上進行工作。

10.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梯子頂端,用靠梯時應距頂端不得少於4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2步。

巴陵石化公司bl/ah053-2006 [a/0]第7頁共8頁 11.繩梯的安全係數不得小於10,每半年進行一次負荷試驗;繩梯應由專人架設,使用前應進行安全檢查;使用繩梯時應掛在可靠的支撐物上,做到防切斷、防火、防磨損等。

第十六條兩級hse管理部門應加強高處作業檢查,結果納入hse 責任制考核。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巴陵石化高處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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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許可證儲存期為一年)第一聯:基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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