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9:23:40 字數 3726 閱讀 41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受限空間作業,嚴格《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根據公司《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一煉鋼廠內各單位的受限空間作業。

第三條受限空間是指各類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等。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附件1,以下簡稱《作業證》)。

第五條安全隔絕

(一) 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 管道安全隔絕可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三) 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四) 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裝置時,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上鎖並加掛警示牌。

第六條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 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二)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2002 的規定。

(三)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

2%(體積百分數)。

第七條通風

應採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一)開啟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二)必要時,可採取強制通風。

(三)採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四)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八條監測

(一)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取樣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

(二)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三)取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四)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並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

(五)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時,應做連續分析,並採取強制通風措施。

(六)取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取樣時應採取4.6中規定的防護措施。

第九條個體防護措施

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4.3的要求時,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一)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二)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三)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四)在產生雜訊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雜訊護具。

第十條照明及用電安全

(一)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二)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三)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按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

第十一條監護

(一)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

(二)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絡訊號。

(三)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並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

(四)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並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

第十二條其他安全要求

(一)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二)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三)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按《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四)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五)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六)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七)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

(八)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九)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

(十)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十一)作業結束後,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第三章職責要求

第十三條作業負責人的職責

(一)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三)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四)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五)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第十四條監護人員的職責

(一)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二)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三)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四)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四)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五)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六)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六條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三)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章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七條 《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

(一) 《作業證》中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在背面的選項中打「√」。

(二) 《作業證》由受限空間作業現場屬地單位(作業區(庫房))安全主管負責人審批。

(三) 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四) 《作業證》一式四份,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現場屬地單位(作業區(庫房))和生產技術科各乙份,《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違反本制度按照一煉鋼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考核。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附件1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編號: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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