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3 13:48:08 字數 5055 閱讀 6845

5.1.5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員工需要進入受限空間時,可先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但是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器具,事後要按照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補辦手續。

6 受限空間的危害識別

6.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6.2危害識別報告一式二份,乙份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技術人員留存聯上,另乙份附在作業負責人留存聯上。

7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

7.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持施工任務單,向受限空間所屬車間(部門)提出申請。

7.2 作業許可證辦理人應根據生產介質的危害因素安排對受限空間內的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進行分析或檢測,1小時內完成取樣分析工作。

7.3 根據分析報告,確定作業許可證級別。結合危害識別評估結果由部門/車間有關技術人員制定安全措施,施工專案負責人、基層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和施工作業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

施工作業負責人在「施工作業負責人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基層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基層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意見」欄內簽署意見;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人員對安全措施的正確落實負責,並在「確認人簽名」欄內簽名確認;監護人對安全措施逐條檢查、落實後簽字確認;最後按分級管理由相關人員審批簽發。

7.4 將分析報告單附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技術人員留存聯上。

7.5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完工後,作業負責人對現場安全情況進行確認後,在安全技術人員留存聯上簽名確認。

8、許可證管理

8.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應塗改;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評估等欄目不夠時,應另加附頁。

8.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和附頁、危害識別報告、分析報告單由安全技術人員留存備查,儲存期一年;第二聯、第三聯分別由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執行人、監護人隨身攜帶,儲存至作業完成;第四聯由作業點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崗位儲存。

8.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上的相符。

8.4 一級、二級和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專案乙個週期,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間隔4小時取樣複查一次,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8.5**「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3天。

8.6乙份「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只限一處作業,不得多處施工。

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許可權

9.1一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審批。

9.2二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安全主任審批。

9.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受限空間所在部門主管審批。

9.4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由廠長審批。

10 安全措施

10.1受限空間所在部門與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

10.2 應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受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10.3 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監護人,禁止進入作業。當受限空間狀態改變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定「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

10.4 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方法,但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0.5 對所要進入受限空間必須進行工藝處理。

10.5.1 對所進入受限空間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裝置、容器、管道應按規定的時間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熱水蒸煮、酸鹼中和、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餘氣。

10.5.2 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裝置,作業前必須按有關規定蒸煮並做聚合物加熱試驗。

10.5.3 開啟裝置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安全條件以下(溫度低於50℃,壓力為常壓),並從上而下依次開啟。

在開啟底部人孔時,應先開啟最底部放料排空閥門,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存物料時,方可進行。人孔蓋在鬆動之前,嚴禁把螺絲全部拆開,防止燙傷、中毒。

10.5.4 所有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用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加盲板應按停工方案、盲板圖(表)嚴格執行,並做好明顯標誌,指定專人統一編號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10.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須進行取樣分析。取樣分析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並具有代表性、全面性。

裝置容積較大時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應保證裝置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為合格;**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為合格;氧含量19.

5%~23.5%為合格),有毒有害物質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指標(分析結果報出後,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裝置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應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複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

10.7 在特殊情況下,如進入有毒、有害濃度超標部位或缺氧場所,無法對裝置進行徹底的工藝處理,或緊急情況下搶救人員等,作業人員必須選空氣呼吸器、長管式面具或其它適用隔離式防毒面具,以防止中毒和窒息。佩戴長管面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其氣密性,同時應防止長管被擠壓,吸氣口應置於新鮮空氣的上風口,並派專人監護。

10.8 受限空間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0.9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用火、臨時用電、起重吊裝、高處作業、射線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許可證,所涉及的其它作業要按有關規定辦理作業許可證。

10.10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

當作業環境原來盛裝**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於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10.11 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裝置,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臨護。

10.12 高塔型裝置內檢修作業,要嚴格執行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所繫安全帶繩頭由塔外監護人掌握,及時取得聯絡。

10.1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作業結束後,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交驗。

10.14 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必須有可靠的聯絡手段,能隨時保持聯絡。

10.15 出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並少應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10.16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10.17 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待處理並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後,應重新辦理相應等級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11責任人員

11.1 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人的要求

11.1.1應經過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和本規定的培訓,考試考核合格。

11.1.2熟悉審批區域內各裝置的工藝流程、重要工藝引數,物料排空、排放點、脫水點,汙水管、汙水井、隔油池、電纜溝分布。

11.1.3熟悉審批區域內所涉及物料的性質,尤其是**、燃燒特性及毒害性。

11.1.4熟悉審批區域及其上下、周圍環境情況。

11.1.5熟悉與進受限空間作業相關的其它安全技術知識,如用火作業、高處作業、毒物防護、人員急救、安全用電等。

11.1.6審批人在審批前必須親臨作業現場,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進行認真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簽發許可證。

11.1.7審批人在作業期間,應經常檢查作業現場,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11.1.8對於危險性較大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審批人應親自擔任監護人。

11.1.9特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先由一級審批人審批後再報公司長審批,一級審批人必須親自擔任監護人。

11.1.10 對作業人員的要求

(1)身體健康,無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貧血、癲癇和其他不適合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的疾病。

(2)熟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

(3)開始作業前應驗證作業許可證是否合格,驗證專案包括部位、等級、有效期、安全措施、分析資料、審批人資格、監護人資格,對不合格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權拒絕執行。

(4)嚴格執行本規定,做到「四不作業」,即沒有經批准的作業許可證不作業,作業任務、地點(位號)、時間與許可證不符不作業,安全措施、勞保著裝和防護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

(5)在未取得安全監護人同意前,不得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

(6)對違反本規定的作業指令有權拒絕作業。

(7)服從安全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上級報告。

(8) 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安全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

(9) 禁止攜帶作業工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內。

(10) 不得拒絕上級安全部門、消防部門、管區領導、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11.1.11 對作業監護人的要求

(1) 工作責任心強,熟悉工藝流程、物料介質特性、周圍環境,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並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考核合格。

(2) 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逐項檢查確認,如發現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並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有權拒絕監護,並報告上級。

(3) 監護人應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責,掌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數,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作業過程中始終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嚴禁離崗,不得參與與監護無關的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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