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8-04 16:56:40 字數 4959 閱讀 4930

北方華錦化學工業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華錦集團範圍內受限空間作業的管理,保證作業安全,防止缺氧、中毒、窒息等人身事故發生,依據《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8958-2006)、《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華錦集團實際,修訂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和定義

受限空間:本制度所稱的受限空間,是指華錦集團內各類塔、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受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第三條受限空間作業應做到作業點與系統完全隔絕,如確因客觀原因不能完全隔絕,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華錦集團範圍內所有受限空間作業的管理。

第二章職責要求

第五條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的職責

(一)負責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二)負責在作業所在車間指導下,根據危害辨識的結果及作業內容制定並填寫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負責組織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四)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五)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六)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第六條裝置交出負責人的職責

(一)負責確認裝置交出證的辦理;

(二)負責交出裝置的工藝安全;

(三)負責受限空間的危害辨識;

(四)負責指導作業單位根據危害辨識的結果及作業內容制定並填寫相應的安全措施。

(五)負責對作業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第七條實施安全教育人職責

(一)負責貫徹作業的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要求,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有關作業的規章制度和安全要求。

2.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採取的措施 。

3.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

4.事故的預防、避險、逃生、自救等知識 。

5.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

第八條監護人的職責

(一)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二)必須持相應作業票證,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施工方

案和作業安全規程作業;

(三)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裝備;作業前應清點受限空間作業的人數,並與作業人員確定聯絡訊號;在出入口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絡,隨時注意被監護人在受限空間內的動態及作業安全情況。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並做出判斷;

(四)監護人在作業過程中不得離開監護崗位,如確需離開作業現場時,作業活動必須中止。

(五)當發現生產異常,可能危及到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並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

(六)如需氣防監護,氣防站參加監護的人員,應通過監護人了解與作業人員之間約定的聯絡訊號,提供作業所需的防護器具,並負責緊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二)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四)應與監護人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五)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並撤出受限空間;

(六)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

第十條審批人員的職責

(一) 受限空間所在車間負責人

1.負責對《作業證》進行初審;

2.負責確認作業點分析是否合格;

3.負責檢查確認風險辨識是否全面;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二)會簽人員

1.安全部門

① 負責審核《作業證》;

② 現場檢查確認風險辨識是否全面;安全方面的措施是否落實;

③ 對受限空間作業所在單位監督管理和考核;

2.裝置部門

① 負責審核《作業證》;

② 現場檢查確認相關裝置專業方面的技術措施是否符合作業管理規定;

3.生產部門

① 負責審核《作業證》;

② 現場檢查、確認作業點有關生產工藝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三)安全副總/總經理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安全隔絕

(一)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管道安全隔絕可採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氣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三)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

(四)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裝置時,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上鎖並加掛警示牌。

第十二條清洗或置換

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氧含量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於23.5%;

(二)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2.1)的規定;

(三)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下同);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

2%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第十三條通風

(一)作業前應開啟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採取強制通風;

(二)採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三)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十四條監測

(一)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受限空間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後方可進入,如現場條件不允許,時間可適當放寬,但不應超過60分鐘;

(二)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三)取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四)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小時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作業中斷超過60分鐘時,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對現場進行處理,分析合格後方可恢復作業;

(五)塗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塗料時,應做連續分析,並採取強制通風措施或佩戴防毒面具;

(六)取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取樣時應採取第十三條規定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個體防護措施

(一)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第十條要求時,應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

(二)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

(三)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防爆工具;

(四)在有酸鹼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鹼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

(五)在產生雜訊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雜訊護具;

(六)有粉塵產生的受限空間,應佩戴防塵口罩、眼罩等防塵護具;

(七)高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高溫防護用品,必要時採取通風、隔熱、佩戴通訊裝置等防護措施;

(八)低溫的受限空間,進入時應穿戴低溫防護用品,必要時採取供暖、佩戴通訊裝置等措施。

第十六條照明及用電安全

(一)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於等於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於等於12v;

(二)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

第十七條其它安全要求

(一)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二)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

(三)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採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

(四)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五)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六)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嚴禁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七)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採取輪換作業;

(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涉及動火、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證;

(九)作業前後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具帶出;

(十)作業結束後,由受限空間所在車間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後方可封閉受限空間。

第四章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格式見附件),由受限空間作業所在車間審核,安全、生產、裝置部門會簽後,安全副總(安全總監)或總經理終審批准。

第十九條 《作業證》所列專案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作業前,由作業點所在崗位班長查驗《作業證》後方可進行受限空間作業。

第二十一條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

第二十二條受限空間作業證有效期 24小時。

第二十三條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第二十四條 《作業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審批後由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交作業點所在單位生產排程部門監督受限空間作業進度,作業結束後,由作業地點所在單位通知本單位生產排程部門,作業票關閉,安全部門定期到生產排程部門收取《作業證》並存查,第二聯由作業地點所在單位監護人持有,作業結束後交車間存查,第三聯由作業單位持有。《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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