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3930 閱讀 5748

為規範高處作業行為,確保作業過程中裝置、設施和人身安全,根據相關法規和標準,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呼倫貝爾金新化工****所屬單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gb/t 3608高處作業分級

aq 3025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3 名詞解釋

3.1高處作業:

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3.2墜落基準面、墜落高度、異溫高處作業、帶電高處作業:

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aq 3025)中所規定的術語和定義。

4.1 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是高處作業安全的主管領導。

4.2 公司安全環保部是高處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修)訂和監督執行與考核。

4.3 公司裝置主管部是高處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高處作業安全方案的編制、作業指導等工作。

4.4 公司所屬各單位是高處作業安全的責任單位,負責本制度的實施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

5.1 高處作業分級

高處作業分為一級高處作業、二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和特級高處作業。

5.1.1 一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2m≤h<5m的高處作業;

5.1.2 二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 5m≤h<15m 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5.1.3 **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 l5m≤h<30m 時.稱為**高處作業。

5.1.4 特級高處作業

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的高處作業;

5.2 作業安全要求和防護

5.2.1 作業前的安全要求

5.2.1.

1 高處作業前必須辦理《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在受限空間內的高處作業應同時辦理《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在高處作業過程中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5.2.1.2 原則上夜間不應從事高處作業,確需夜間從事高處作業的,應有足夠照明。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打雷、大霧等不安全因素時,禁止露天高處作業。

5.2.1.

3 高處作業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實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質方可上崗。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

5.2.1.4 高處作業人員應穿戴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作業前均應進行檢查。

5.2.2 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和防護

5.2.2.1 高處作業必需要有人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原則上監護人由作業單位指派, 必要時可以請裝置所在單位或消防部門派人監護。

5.2.2.

2 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裝置,高處作業人員應繫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拴掛在施工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不得拴掛在有尖銳稜角或不牢固的部位,安全帶拴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並且應高掛低用。

5.2.2.

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物品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在高處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採取防止墜落的措施。

5.2.2.4 在生產裝置、儲罐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進行高處作業,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當班班長取得聯絡,確定聯絡訊號、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5.2.2.

5 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結構物上進行作業,所搭建腳手架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牢固,跳板應搭穩,兩端加以固定,防護欄杆穩固,所用材料要符合安全要求,腳手架、跳板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可靠。

5.2.2.6 登石棉瓦、紅泥瓦(浪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並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2.7 作業人員禁止在高處作業處休息。

5.2.2.8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5.2.2.9 高處作業區域下方不准站人和通行,並根據作業情況由作業單位設定安全警戒區域,安排專人進行監護,在高處交叉作業地方,應採用安全網、防護棚等可靠安全措施。

5.2.2.10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絡,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並指定專人負責聯絡。

5.2.2.11 在採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2.2.12 當高處作業中斷,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許可證》。

5.2.2.

13 高處作業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證》,作業負責人確認作業結束後,將《許可證》隨檢修任務書或指令卡交回作業單位存檔備查,外協單位作業完成,《許可證》交到作業專案單位儲存。

5.3《許可證》的區分

《許可證》上有一級、二級、**、特級四個選項,所選項與作業證審批過程相對應。

5.4 《許可證》的辦理

5.4.1. 一級《許可證》辦理

5.4.1.1 作業申請人判定高處作業級別,填寫作業基本資訊。

5.4.1.2 作業負責人辨識危害,並製(擬)定安全防範措施。

5.4.1.3 作業單位授權人審批作業人員沒有身體禁忌、所採取的安全措施得當。

5.4.1.4 一級由作業單位授權人審批。

5.4.1.5 作業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確認裝置交出條件。

5.4.1.6 作業負責人進行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確認,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教育)。

5.4.1.7 監護人明確職責。

5.4.1.8 作業人員確認安全條件已具備,明白有關要求及注意事項,簽字確認後可進行高處作業。

5.4.2 二級、**《許可證》辦理

1) 在公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2)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裝置附近進行高處作業。

3) 在無平台、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裝置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

4) 在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高處作業。

5) 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裝置高處作業。

6) 由作業單位授權人、安全環保部授權人依次審批,其餘執行5.4.1條各項規定。

5.4.3 特級《許可證》辦理

1)在陣風風力為 6 級(風速 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8) 由作業單位授權人、安全環保部授權人、公司主管領導或其授權人依次審批,其餘執行5.4.1條各項規定。

6 考核管理

違反本規定按照公司有關制度進行考核。

7 管理記錄

7.1《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由作業單位儲存,儲存期一年。

7.2《作業證》一式二份,審批後第一聯交作業負責人,由所在單位存檔。第二聯交安全環保部存檔。

附加說明:

對本程式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本標準由安全環保部提出。

本標準編制人:薛全紅

本標準審核人:王偉

本標準審定人:簡開忠

本標準於2023年首次發布。

附件:《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證樣。

高處作業安全許可證

q/jxhg 4078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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