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52:34 字數 4499 閱讀 4552

目的為了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墜落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員工及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範圍內進行的所有高處作業。

3 術語定義

高處作業的定義: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雖然在2公尺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於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公升降口、坑、井、溝和風雪襲擊、機械震動、裝置和管道易洩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氣體、液體、熔融物或有轉動機械及其他易傷人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4 職責

4.1 高處作業部門負責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與控制,並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4.2 安保部負責高處作業現場督查及《高處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定。

5 工作程式

5.1 高處作業分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

5.1.1 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為**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特級高處作業。

5.1.2 特殊高處作業分類

(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雪天高處作業。

(5)室外完全採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5.1.3 以下情況均視為高處作業:

(1)凡是框架結構生產裝置,雖有護欄,但工作人員進行非經常性作業時有可能發生意外的視為高處作業。

(2)在無平台、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裝置、架空管道、汽車、特種貨櫃上進行作業時視為高處作業。

(3)在高大塔、釜、爐、罐等裝置內進行登高作業視為高處作業。

(4)作業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溝、排放管、液體貯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等部位登高作業視為部位登高作業。

5.2 高處作業要求:

5.2.1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5.2.2 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以及其他不適於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准登高作業。

5.2.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穿戴整齊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帶的栓掛應為高掛低用。不得用繩子代替,酒後人員不許登高作業。

5.2.4 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門總監、經理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5.2.5 凡高處作業於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同時遵守所有的有關安全作業的規定。

交叉作業,必須戴安全帽,並設定安全網。嚴禁上下垂直作業,必要時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

5.2.6 高處作業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須從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准在高處擲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將易滾、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工作完畢應及時將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墜落物件清理乾淨,防止落下傷人,上下大型零件時,須採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2.7 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m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電壓線路。

5.2.8 在吊籠內作業時,應事先檢查吊籠和拉繩是否牢固、可靠,承載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籠所承受的額定重量,同時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並設有專人監護。

5.2.9 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材料要堅固,能承受足夠的負荷強度。幾何尺寸、效能要求,要按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當地實際情況的安全要求。

5.2.10 使用各種梯子時,首先檢查梯子要堅固,放置要牢穩,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為宜,並應設防滑裝置。

梯頂無搭鉤,梯腳不能穩固時必須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繩須牢固。金屬梯不應在電氣裝置附近使用。

大風中使用梯子必須戴安全帽,並有專人監護。

5.2.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5.2.12 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5.2.13 坑、井、溝、池、吊裝孔等都必須有欄杆欄護或蓋板蓋嚴,蓋板必須堅固,幾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5.2.14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瓦楞鐵、塑料屋頂工作時,必須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5.2.15 非生產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貼刷標語,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繫好安全帶,並且要把安全帶栓在牢固的構築物上。

5.3 高處作業審批:

5.3.1 由申請作業部門下達任務,並介紹作業周圍環境,接受作業任務的部門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最後按規定辦理登高審批手續。

5.3.2 生產過程遇有一般臨時故障,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班長要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並且穿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不必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但需要向部門主管請示同意。

5.3.3 《高處作業許可證》必須經安保部審核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

6 相關記錄

6.1 《高處作業許可證》

目的第一條為減少高處作業過程中墜落、物體打擊等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綜合管理部是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部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活動及施工專案作業範圍,同時也適用於進入我公司作業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高處作業是指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以上(含2公尺)有墜落可能的位置進行作業。

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高處作業高度在2-5公尺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公尺以上至15公尺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公尺以上至30公尺時,稱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公尺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由於工作性質原因,本公司只涉及

一、二級高處作業,不存在**、特級高處作業情況。一旦遇到有**以上高處作業的施工專案,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凡涉及

一、二級高處作業的,必須嚴格遵守《通訊施工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凡從事高處作業的施工人員,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並持有登高證,未經培訓和無登高作業證人員,嚴禁登高作業。

第七條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合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八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進行高處作業。

第九條安全帶必須繫掛在固定物體上,要高掛低用,必須高於腰部,嚴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帶。

第十條在鄰近地區設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及粉塵超出允許濃度的煙囪及裝置的場合,嚴禁進行高處作業。如在允許濃度範圍內,也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六級風以上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安全施工時,禁止進行露天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要與高壓線保持一定的距離。如:高壓線35千伏以下,線路距離為2.

5公尺;高壓線35千伏以上,線路距離為4公尺;遇有電力線在電信杆頂交越時,施工人員頭部不得超過桿頂;在吊線周圍70厘公尺以內有電力線或電燈線時,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條高處作業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護用品和安全帶等。作業前必須檢查使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嚴禁在夜晚進行高處作業。

第十二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穩妥,作業周圍必須設立安全警示標誌,必要時設立安全區,並設專人看護。

第十三條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下端應採取防滑措施。嚴禁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

第十四條高處作業人員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機構物上進行作業。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坐在平台邊緣、孔洞邊緣等處休息,未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在建築物上進行行走和作業,30公尺以上的特級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專人負責。

第十五條因事故或災害需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包括強風、異溫、雨天、霧天、夜間、懸空和搶救高處作業,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現場主管安全部門與主管領導審批。緊急情況為搶救人員時,可由專案經理或其他領導在保護救護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口頭批准,作業後立即報安全部門。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在建築施工高處作業中,貫徹安全生產的方針,做到防護要求明確,技術合理和經濟適用,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建築及一般構築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項作業。

第1.0.3條本規範所稱的高處作業,應符合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規定的「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第1.0.4條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入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2.0.2條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並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第2.0.3條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誌、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裝置,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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