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1:43:02 字數 5058 閱讀 1647

第一條為加強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依據中國石油煉油與化工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石油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條本規定規範了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條名詞解釋

(一) 墜落高度基準面

指可能墜落範圍內最低處的水平面。

(二) 高處作業

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公尺及以上位置進行的作業。

(三) 吊繩(生命線)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繩,固定到乙個錨固點上或兩個錨固點之間,可以在其上面掛安全繩或安全帶。

(四) 個人墜落保護系統

用於阻止從工作高度墜落的一種系統,包括有錨固點、聯結器、全身式安全帶,還可能包括帶有自鎖鉤的安全繩、緩衝器、吊繩或它們的組合。

(五) 錨固點

用於其上固定吊繩、引入線或安全繩的固定點。

(六) 安全繩(系索)

用於將安全帶和錨固點或吊繩相連線,保護人體不墜落的繫繩。

(七) 錨固點聯結器

把墜落保護設施固定到錨固點上的乙個部件或裝置。

(八) 緩衝器

當人體墜落時,能減少人體受力,吸收墜落過程中產生部分能量的裝置,例如抓繩器、可撕縫合安全繩等。

(九) 全身式安全帶

能夠繫住人的軀幹,把墜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護裝備,包括用於掛在錨固點或吊繩上的兩根安全繩。

(一十) 臨邊

屋頂、地板、甲板或柵格板的外緣。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

第六條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與考核。

第七條屬地單位

(一) 負責監督檢查作業單位風險削減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負責高處作業許可的審批,有權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

(三) 確保作業現場環境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第八條作業單位

(一) 負責組織高處作業風險識別評價,制定風險削減措施並落實。

(二) 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安全培訓教育。

第九條作業申請人(作業現場負責人)

(一)負責提出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二)制定、落實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組織實施高處作業,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組織作業前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四)及時糾正作業現場違章行為。

第十條作業批准人

(一)審查風險削減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二)確認風險削減措施落實情況。

(三)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業環境交底。

(四)批准、關閉或取消作業。

第十一條作業人員

(一)持有效的高處作業許可證進行高處作業,有法律要求的必須取得資格證書。

(二)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並嚴格按照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作業。

(三)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風險削減措施未落實不作業。

(四)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五)有權拒絕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二條監護人

(一)確認高處作業相關許可手續齊全。

(二)確認作業現場風險削減措施全部落實。

(三)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符合要求。

(四)核實作業人員與許可證上人員相符。

(五)糾正和制止作業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六)當現場出現異常情況立即終止作業,啟動應急預案。

(七)監護人應佩戴明顯標誌,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

第一節消除墜落危害

第十三條在作業專案的設計和計畫階段,應評估工作場所和作業過程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制定設計方案,選擇安全可靠的工程技術措施和作業方式,避免高處作業。

第十四條在設計階段應考慮減少或消除攀爬臨時梯子的風險,確定提供永久性樓梯和護欄。在安裝永久性護欄系統時,應盡可能在地面進行。

第十五條在與承包商簽訂合同時,凡涉及高處作業,尤其是屋頂作業、大型裝置的施工、架設鋼結構等作業,應要求制定防墜落保護計畫。

第十六條專案設計人員應能夠識別墜落危害,熟悉墜落預防技術、墜落保護裝置的結構和操作規程。安全專業人員應在專案規劃的早期階段,推薦合適的墜落保護措施與裝置。

第二節墜落預防

第十七條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墜落危害,應通過改善工作場所的作業環境來預防墜落,如安裝樓梯、護欄、屏障、行程限制系統、逃生裝置等。

第十八條應盡量避免臨邊作業,盡可能在地面預製好裝設纜繩、護欄等設施的固定點,避免在高處進行作業。如必須進行臨邊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應預先評估,在合適位置預製錨固點、吊繩及安全帶的固定點。

第二十條盡可能採用腳手架、操作平台和公升降機等作為安全作業平台。高處電纜橋架作業(安裝和敷設) 應設定作業平台。

第二十一條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騎坐、倚靠在未安裝牢固的裝置、管道、模板或其他構件上。禁止在不牢固的結構物(如石棉瓦、木板條等)上進行作業或行走,禁止在平台、孔洞邊緣、通道、安全網及材料支撐下方內區域休息。

第二十二條乙個梯子上只允許一人站立,嚴禁帶人移動梯子。作業人員不得站在梯子頂端,用靠梯時,腳距梯子頂端不得少於四步,用人字梯時不得少於二步。使用時應放置穩定,並有專人扶持,梯子與作業基準面的夾角以60~70度為宜。

第二十三條在傳動機器附近使用梯子時,應在梯子與機器的傳動部位設定可靠的隔離設施。

第二十四條高處作業應使用合格的腳手架、吊籃、梯子、安全帶等。作業前應檢查所有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

第二十五條高處作業人員應接受培訓。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嚴重關節炎、肢體殘疾或服用嗜睡、興奮等藥物的人員及其他禁忌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第二十六條作業基準面30公尺及以上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體檢,合格後方可從事作業。

第二十七條臨邊作業必須採取臨邊防護措施,設定防護欄杆,必要時架設安全平網;垂直運輸接料平台,除兩側設防護欄杆外,平台口還應設定安全門或活動防護欄杆。

第三節墜落控制

第二十八條高處作業分為一般高處作業和特殊高處作業兩類。

(一)特殊高處作業,符合以下情況為特殊高處作業:

1. 在作業基準面30公尺及以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2. 雨、雪等惡劣天氣進行的高處作業;

3. 夜間進行的高處作業;

4. 接近或接觸帶電體進行的高處作業;

5. 在受限空間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6. 突發災害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7. 在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超出允許濃度場所進行的高處作業;

8. 異常溫度裝置設施附近的高處作業。

(二)一般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以外的高處作業。

第二十九條墜落防護措施的優先選擇順序如下:

(一)設定固定的樓梯、護欄、屏障和限制系統。

(二)使用工作平台,如腳手架或帶公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三)使用區域限制安全帶。

(四)使用墜落保護裝備。

第三十條在屋頂、腳手架、受限空間、攀登梯子及公升降平台等處作業,宜使用自動收縮式救生索,自動收縮式救生索應直接連線到安全帶的背部d形環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嚴禁與緩衝安全繩一起使用或與其連線。

第三十一條吊繩應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安裝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安全帶應繫在施工作業處的上方牢固構件上,不得繫掛在有尖銳稜角的部位。安全帶系掛點下方應有足夠的淨空,安全帶應高掛低用,嚴禁用繩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帶。

第三十三條高處作業人員應穿輕便衣著,禁止穿硬底、鐵掌和易滑的鞋;作業人員應沿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立桿、欄杆攀登。

第三十四條安全網的安裝和測試結果應符合規範要求,每週至少檢查一次,確認安全牢固後方可投入使用。掉入安全網的材料、構件和工具應及時予以清除。

第四節其他技術要求

第三十五條高處作業嚴禁上下投擲工具、材料和雜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作業點下方應設安全警戒區,有明顯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各種工具應有防掉繩,並放入工具袋(套)內。

第三十六條不得上下垂直進行高處作業,如需分層進行作業,中間應有可靠隔離設施。

第三十七條在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將走道和作業處的冰、雪打掃乾淨,並應採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八條洞口必須設定牢固的蓋板、防護欄杆、安全網或其他防墜落的防護設施,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第三十九條 30公尺及以上的高處作業與地面聯絡應設有相應的通訊裝置,並由專人負責通訊聯絡。

第四十條高處作業應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四十一條嚴禁在六級及以上大風和雷電、暴雨、大霧等氣象條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溫、-30℃及以下寒冷環境下從事高處作業,在30℃~40℃的高溫環境下的高處作業應實施輪換作業。

第四十二條外用電梯、罐籠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護裝置。非載人電梯、罐籠嚴禁乘人。

第四十三條從事特殊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要制定作業方案,並經屬地單位負責人會簽,由作業單位主管領導簽發,作業負責人按方案辦理作業許可。緊急狀態下的工作任務,如搶修、搶險等,執行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高處作業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至少各派一人進行監護,以作業單位人員監護為主。

第五節高處作業許可證管理要求

第四十五條高處作業應按照作業許可的要求,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並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見附錄a)。

第四十六條高處作業許可證辦理

(一)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二)屬地單位專案負責人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後,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單位人員,實地檢查各項風險削減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合格後,相關人員在相應欄內簽字。

(三)一般高處作業由屬地單位負責人批准,特殊高處作業經屬地單位負責人會簽後,由分廠主管領導批准。

(四)作業人員、監護人員變更時,應經批准人和申請人審批。

(五)作業完成後經作業現場負責人和監護人驗收合格後,由申請人與批准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超過乙個班次,延期後總的作業期限不得超過72小時。

第四十八條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應立即終止作業,監護人可提出取消高處作業許可,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辦理取消手續。需要繼續作業時,應重新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一)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二)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三)高處作業與作業方案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四)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五)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六)事故狀態下。

第四十九條進入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在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後,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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