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

2021-05-22 20:26:14 字數 4358 閱讀 7142

1 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目的

為保證挖掘作業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保護各種設施裝置,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制定本程式。

1.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公司所屬油庫和加油站(包括控股和租賃油庫及加油站)、建設專案施工現場挖掘作業或活動。

2 術語和定義

2.1 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2.2 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於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於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築物地腳。

2.3 作業申請人:填寫挖掘作業許可證,並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如專案經理、作業單位負責人、現場作業負責人或區域負責人。

2.4 作業批准人:負責審批挖掘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直線管理人員。通常是區域(站、庫)負責人、專案負責人等。

2.5 技術負責人:指施工單位具有地質勘察、建築工程等專業技術資質的人員;通常是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建築工程師等。

2.6 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

2.7 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

3 職責

3.1 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本程式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3.2 質量安全環保處對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

3.3 公司基層單位按要求執行本單位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並提出改進建議。

3.4 員工接受挖掘作業相關技能培訓,執行挖掘作業安全管理程式,參加挖掘作業的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4 管理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並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的除外。挖掘作業許可證參見附錄a。

4.1.2 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內容:

——交通狀況;

——附近的振動源;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

——鄰近的建築結構及其狀況;

——土質型別;

——地表水和地下水;

——對土壤和水的汙染;

——架空的公用設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洩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氣候;

——其他。

4.1.3 挖掘工作開始前,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

在鐵路路基2m內的挖掘作業,須經鐵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4.1.4 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裝置、排程、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單位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水文、地下管道、埋地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地質和**部門設定的長期觀測孔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4.1.5 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

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在施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報告工程主管部門或單位,經同意並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繼續施工。

——需要占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的場地。

——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需要進行爆破的。

4.1.6 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4.1.7 所有暴露後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在施工中如發現或懷疑是文物或遺址的,應保護好現場並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

4.1.8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4.1.9 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4.2 保護系統

4.2.1 對於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台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

對於挖掘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在挖掘過程中,出現滑坡、塌方或其它險情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a) 立即停止作業,啟動應急救援預案,撤出作業人員;

b) 立即通知設計、建設和安全等有關部門或單位,共同對險情進行調查處理。

4.2.2 在穩固岩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於1.5m,且已經過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4.2.3 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值(高寬比)。

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見表1。土質型別及密實度的確定參照gb50007-2002執行。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台階,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表1土質分類及坡度允許值

4.2.4 在挖掘開始之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型別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4.2.5 保護性支撐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撐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4.2.6 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上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4.2.7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1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4.2.8 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定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4.3 鄰近結構物

4.3.1 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4.3.2 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用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措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固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4.3.3 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挖掘或已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建築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4.4 進、出口

4.4.1 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台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4.4.2 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公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4.4.3 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4.5 排水

4.5.1 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響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4.5.2 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4.6 危險性氣體環境

4.6.1 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必要時執行《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程式》。

4.6.2 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

4.7 標識與警示

4.7.1 採用機械裝置挖掘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4.7.2 挖掘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4.7.3 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4.7.4 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4.8 挖掘作業許可證

4.8.1 挖掘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作業批准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後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4.8.2 挖掘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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