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長慶油田分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2021-03-04 09:29:52 字數 4090 閱讀 17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油田公司生產區域內挖掘作業的施工安全,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7-2009,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挖掘作業是指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築物拆除以及在牆壁開槽打眼,並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油田公司所屬各單位生產、作業區域內的挖掘作業活動。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四條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的內容包括:挖掘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施工安全規章制度;作業現場和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作業過程中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作業專案、任務、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交底。

第五條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並辦理《挖掘作業許可證》,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挖掘作業許可證(參見附件1)。

第六條挖掘工作開始前應進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據分析結果,確定應採取的相關措施;必要時要制定挖掘作業方案。

第七條挖掘工作開始前,現場相關人員應擁有最新的作業區域地下設施布置圖,明確標註地下設施(油氣管線、電纜)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時可採用探測裝置進行探測。

第八條對地下情況複雜、危險性較大的挖掘專案,施工區域主管部門根據情況,組織電力、生產、機動裝置、排程、消防和隱蔽設施的主管部門聯合進行現場地下設施交底,根據施工區域地質、地下管道、埋設電力電纜、永久性標樁等情況,向施工單位提出具體要求。

第九條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徵兆,應立即停止作業。連續挖掘超過乙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表(參見附表2)。

第十條挖掘前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1.2m 以內的任何地下設施的正確位置和深度。

第十一條所有暴露後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採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重新作業。

第十二條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應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公升降裝置、挖掘裝置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

第十三條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鬆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範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誌,作業時禁止通行,操作人員應與施工機械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四條施工結束後,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並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

第三章保護系統

第十五條對於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定斜坡和台階、支援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於挖掘深度超過6m所採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

第十六條在穩固岩層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於1.5m,且已經過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員檢查,認定沒有坍塌可能性時,不需要設定保護系統。作業負責人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上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應根據現場土質的型別,確定斜坡或台階的坡度允許度(高寬比)。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斜坡或台價,制定施工方案,並以書面形式儲存在作業現場。

第十八條在挖掘開始之前,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根據土質型別確定是否需要支撐和擋板。在選擇液壓支撐、溝槽千斤頂和擋板等保護措施時,應遵循製造商的技術要求和建議。

第十九條保護性支援系統的安裝應自上而下進行,支援系統的所有部件應穩固相連。嚴禁用膠合板製作構件。

第二十條如果需要臨時拆除個別構件,應先安裝替代構件,以承擔載入在支撐系統上的負荷。工程完成後,應自下而土拆除保護性支撐系統,回填和支撐系統的拆除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一條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應距坑、溝槽邊沿lm,堆積高度不得超過1.5m,坡度不大於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業現場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在坑、溝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機械、起重機、卡車時,應在邊沿安裝板樁並加以支撐和固定,設定警示標誌或障礙物。

第四章鄰近結構物安全防護

第二十三條挖掘前應確定附近結構物是否需要臨時支撐,必要時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對鄰近結構物基礎進行評價並提出保護措施建議。

第二十四條如果挖掘作業危及鄰近的房屋、牆壁、道路或其他結構物,應當使甩支撐系統或其他保護獵施,如支撐、加固或託換基礎來確保這些結構物的穩定性,並保護員工免受傷害。

第二十五條不得在鄰近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面下或擋土牆的底腳下進行挖掘,除非在穩固的岩層上挖掘或己經採取了下列預防措施:

(一)提供諸如託換基礎的支撐系統;

(二)建築物距挖掘處有足夠的距離;

(三)挖掘工作不會對員工造成傷害。

第五章進、出口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挖掘深度超過1.2m時,應在合適的距離內提供梯子、台階或坡道等,用於安全進出。

第二十七條作業場所不具備設定進出口條件,應設定逃生梯、救生索及機械公升降裝置等,並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始終保持有效的溝通。

第二十八條當允許員工、裝置在挖掘處上方通過時,應提供帶有標準欄杆的通道或橋梁,並明確通行限制條件。

第六章排水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雷雨天氣應停止挖掘作業,雨後復工時,應檢查受雨水影喻的挖掘現場,監督排水裝置的正確使用,檢查土壁穩定和支撐牢固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驟然崩坍。

第三十條如果有積水或正在積水,應採用導流渠,構築堤防或其他適當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進入挖掘處,並採取適當的措施排水,方可進行挖掘作業。

第七章危險性氣體環境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對深度超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應進行氣體檢測,並依據檢測結果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在填埋區域、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等可能產生危險性氣體的施工區域挖掘時,應對作業環境進行氣體檢測,並採取相關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風裝置和防爆工具等。

第八章現場標識與警示

第三十三條採用機械裝置挖掘時,應確認活動範圍內沒有障礙物(如架空線路、管架等)。

第三十四條挖掘作業現場應設定護欄、蓋板和明顯的警示標誌。在人員密集場所或區域施工時,夜間應懸掛紅燈警示。

第三十五條挖掘作業如果阻斷道路,應設定明顯的警示和禁行標誌,對於確需通行車輛的道路,應鋪設臨時通行設施,限制通行車輛噸位,並安排專人指揮車輛通行。

第三十六條採用警示路障時;應將其安置在距開挖邊緣至少1.5m之外。如果採用廢石堆作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於1m。在道路附近作業時應穿戴警示背心。

第九章挖掘作業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七條挖掘作業前,施工單位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人員審查施工方案,進行現場勘察,合格後簽發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挖掘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九條當作業環境發生變化、安全措施未落實或發生事故,應及時取消作業許可,停止作業,並應通知相關方。

第四十條挖掘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和批准人(或其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關閉挖掘作業許可證。

第十章安全職責

第四十一條作業申請人安全職責:

1、提出挖掘作業申請,辦理作業許可證;

2、協調落實挖掘作業安全措施;

3、組織實施挖掘作業;

4、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5、對相關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作業批准人安全職責

1、向施工單位提供現場相關資訊和特殊要求;

2、核實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業安全的必要條件;

3、批准或取消挖掘作業許可證;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負責。

第四十三條作業人安全職責:

1、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並按照施工方案和作業許可的相關要求進行作業;

2、在安全措施末落實時,有權拒絕作業;

3、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告知作業負責人,並迅速撤離現場。

第四十四條技術負責人安全職責:

1、了解施工現場的基本情況,識別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2、制定施工方案,選擇和實施保護措施;

3、採取糾正措施,消除隱患及危害;

4、對挖掘作業現場安全技術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挖掘作業許可證

編號:注:本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放在作業現場;第二聯放在值班室或現場監理處;第三聯由生產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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