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河油田公司管線開啟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2021-03-04 09:29:53 字數 4801 閱讀 200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類管線開啟作業管理,使作業全過程中的風險得以有效控制,確保管線開啟作業人員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管線開啟安全管理規範》(q/sy1243-2009),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在生產、作業區域內任何可能存有介質的封閉管線(裝置)的開啟作業。(除管線開啟作業外的其他密閉系統開啟作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中管線開啟作業是指使用任何方式使管線的組成部分形體分離,改變管線的完整性作業,或指將裝置、裝置的受壓(負壓)、有毒有害系統開啟進行的相關作業。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定,並對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

第五條油田公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執行,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執行管線開啟安全管理規定,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管線開啟安全管理培訓,執行管線開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八條管線開啟是指採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改變管線及其附件的完整性:

(一)解開法蘭;

(二)從法蘭上去掉乙個或多個螺栓;

(三)開啟閥蓋或拆除閥門;

(四)調換8字盲板;

(五)開啟管線連線件;

(六)去掉盲板、盲法蘭、堵頭和管帽;

(七)斷開儀表、潤滑、控制系統管線,如引壓管、潤滑油管等;

(八)斷開加料和卸料臨時管線(包括任何連線方式的軟管);

(九)用機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線;

(十)開啟檢查孔;

(十一)微小調整(如更換閥門填料);

(十二)其他。

第九條含有劇毒介質、超高壓介質、高溫介質等高風險管線開啟實行作業許可,應辦理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如管線、壓力容器、儲罐等硫化氫含量超標工藝裝置開啟;油氣管線帶壓開孔、封堵,長輸油氣管線、井口等冷切割、化學切割;輕烴、煉化工藝裝置開啟;管線一端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高壓介質且無法確認需開啟段管線狀態。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a。

第十條管線開啟前應進行風險評估,採取安全措施,必要時制訂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當管線開啟作業涉及高處作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等,應同時辦理相關作業許可票。

第四章專案設計階段的要求

第十二條在新、改、擴建專案的設計過程中,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應共同考慮消除或降低因管線開啟產生的風險,並確保設計在符合工程標準要求的基礎上,滿足本規定要求。

第十三條在專案設計的各個階段,應考慮隔離和清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為清理管線(裝置)增加連線點,同時應考慮由此可能產生洩漏的風險;

(二)能夠隔離第二能源,如:伴熱蒸汽、電拌熱以及換熱介質等。

第十四條有經驗的現場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應參與專案的設計。

第十五條設計階段應優先考慮雙重隔離,如果雙重隔離不可行,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雙截止閥;

(二)單截止閥;

(三)凝固(固化)工藝介質;

(四)其他。

雙重隔離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狀態:

1.雙閥一導淋:雙截止閥關閉、雙閥之間的導淋常開;

2.截止閥加盲板或盲法蘭。

第五章作業前準備

第十六條管線開啟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必要時編制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清理計畫,應具體描述關閉的閥門、排空點和掛牌點等,必要時應提供示意圖;

(二)排空、置換和清洗計畫,包括排空點、置換介質、置換方法和步驟、清洗的介質、方法和時間等。

(三)安全措施,包括管線開啟過程中的冷卻、充氮措施和個人防護裝備的要求;

(四)應急、救援、監護等預備人員的要求和職責;

(五)制定應急措施或預案;

(六)描述管線開啟影響的區域,並控制人員進入。

第十七條作業前安全工作方案應與所有相關人員溝通,應專門進行培訓,確保所有相關人員熟悉安全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管線開啟前,必須根據管線開啟安全工作方案確認系統已經置換、清洗、吹掃並經氣體檢測合格(檢測記錄見附錄b)。

第十九條在不能證實管線已達到清潔時,要有特定的書面程式來消除或控制危險。如果工作計畫無法落實或出現任何意外情況,應停止工作,並重新溝通、計畫和申請許可。

第二十條在排放閥被堵、管線未徹底排空或容器底部沉積的物料妨礙了徹底清除時,會發生人員暴露和傷害。如果存在出現上述情況的可能,該工作要進行重新評估,並制定新的安全工作方案。

第六章管線清理

第二十一條需要開啟的管線具備條件的必須與相連系統隔離,其中的物料應採用排盡、沖洗、置換、吹掃等方法除盡。清理合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系統溫度介於-10℃~60℃之間;

(二)已達到大氣壓力;

(三)與氣體、蒸汽、霧沫、粉塵的毒性、腐蝕性、易燃性有關的風險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二條管線開啟前並不能完全確認已無危險,在管線首次開啟之後,仍然可能發生事故,因此在管線開啟之前應做以下準備:

(一)確認管線清理合格。採用凝固(固化)工藝介質的方法進行隔離時應充分考慮介質可能重新流動;

(二)如果不能確保管線清理合格,如殘存壓力或介質在死角截留、未隔離所有壓力或介質的**、未在低點排盡和高點排空等,應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計畫,明確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風險。

第七章管線隔離

第二十三條隔離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提供顯示閥門開關狀態、盲板、盲法蘭位置的圖表,如盲板圖、現場示意圖、工藝流程和儀表控制圖等;

(二)所有盲板、盲法蘭應掛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盲板編號一致,並設專人負責;

(三)隔離系統內的所有閥門必須保持開啟,並對管線進行清理,防止在管線內留存介質;

第二十四條隔離方法的選擇取決於隔離物料的危險性、管線的結構、管線開啟的頻率、因隔離(如吹掃、清洗等)產生可能洩漏的風險以及過去管線開啟的經驗等。

第二十五條隔離的方法和優先順序應從設計階段就予以考慮,同時,應當權衡增加閥門所帶來的潛在危險與對人和環境的保護程度之間的利弊。

第二十六條採用單截止閥隔離時,應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應考慮使用手動閥門進行隔離,手動閥門可以是閘閥、旋塞閥或球閥。

第二十八條控制閥不能單獨作為物料隔離裝置,如果必須使用控制閥門進行隔離,應制定專門的操作規程確保安全隔離;利用自動控制閥門進行隔離時,必須有特定的程式確保隔離效果。

第二十九條所有隔離點上的隔離設施應掛牌,並進行標識。

第八章開啟管線

第三十條明確管線開啟的具體位置。必要時在受管線開啟影響的區域設定路障或警戒線,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十一條管線開啟過程中發現現場工作條件與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的時候,應停止作業,進行再評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辦理相關作業許可票。

第三十二條涉及到熱分接的管線開啟,其作業具體步驟和方法執行《在用裝置的焊接或熱分接程式》(sy/t6554)、《遼河油田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章工作交接

第三十三條管線開啟工作交接時,雙方共同確認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關安全、健康和環境方面的影響;

(二)隔離位置、已做的清理和確認清理合格的方法;

(三)管線(裝置)狀況;

(四)管線(裝置)中殘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五)儲存交接資料和特殊防範的簽字記錄。

第三十四條生產單位、作業單位或承包商的相關人員在工作交接時應進行充分溝通。

第三十五條當管線開啟工作需超過乙個班時間才能完成時,應在交**記錄中予以明確,確保班組間的充分溝通。

第十章個人防護裝備

第三十六條管線開啟作業時應選用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三十七條個人防護裝備在使用前,應由使用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條對含有劇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對生命和健康產生危害的管線進行開啟作業時,所有進入到受管線開啟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包括預備人員應同樣穿戴所要求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十一章管線開啟許可

第三十九條管線開啟作業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申請辦理作業許可票,並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和設施:

(一)管線開啟作業內容說明;

(二)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平面布置示意圖等;

(三)風險評估結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安全工作方案;

(五)個人防護裝備;

(六)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本著「誰組織、誰審批」的原則,由廠(處、公司)級、科級單位組織審批。

第四十一條生產單位和作業單位應指定現場監護人,當發現管線開啟的實施不能滿足安全標準的要求時,有權立即勒令停工,作業許可票失效,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准人許可票被取消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在管線開啟的過程中如果發生危害物質意外排放或其它緊急情況,作業許可票立刻失效,應立刻停止工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恢復工作前必須重新評估危害,辦理新的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班次。如果在審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延時進行作業,生產單位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作業許可票一式四聯。 在工作實施期間,作業現場應至少持有乙份有效的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五條管線開啟作業結束後,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隔離設施,確認現場沒有遺留任何安全隱患,申請人與批准人或其授權人簽字關閉作業許可票,並由所在單位將已關閉的作業許可票原件存檔一年。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a: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

附錄b: 氣體檢測記錄

附錄a管線開啟作業許可票

注1:(符合「√」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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