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2:15:07 字數 5580 閱讀 4678

1.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xx生產區域、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

3.管理職責

3.1. 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落實與現場確認工作。

3.2. 動火車間職責:

動火所在車間為動火作業的區域性管理單位,負責本車間區域內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的提出、落實與現場檢查,根據動火作業等級履行相應安全作業證辦理的職責,負責車間內動火作業安全監護與管理,負責二級動火作業的簽批工作,負責動火作業安全告知工作。

3.3. 施工單位職責:

施工單位為動火作業的執行單位,負責動火作業的申請,配合車間落實安全措施,做好作業人員安全技術交底,負責動火作業人員、裝置的管理。

3.4. 動火作業人員職責:

應持「動火安全作業證」第二聯作業,做到「四不用火」(內容);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對於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3.5. 監護人職責:

應持有「動火安全作業證」第三聯,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出現事故能正確處理,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制定的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到位、動火作業人與簽票人不符及未按「動火安全作業證」規定動火等情況,立即制止動火作業;對動火現場負責監護,動火作業期間不得擅離現場。作業現場發生火災時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撲救並報警。

3.6. 動火審批人職責:

各級動火作業的批准人在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環境,審查《動火作業證》上的安全內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3.7. 動火專案負責人:

動火專案負責人(由車間負責人指定)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主持和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動火作業結束後對現場進行檢查。

4.工作程式

4.1. 定義

4.1.1. 動火作業:

4.1.1.1. 在廠區及生產裝置區域進行以下作業為動火作業:

4.1.1.2. 各種焊接、切割等飛濺作業;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各種明火作業;

4.1.1.3. 燒、烤、煨管、熬瀝青、炒砂子、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打磨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1.1.4. 使用不防爆的電動工具和不防爆的電器等用電作業;

4.1.1.5.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4.1.1.6. 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其它作業。

4.1.2. 易燃易爆場所:我公司內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14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2. 動火作業分級

4.2.1. 一級動火: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一級動火:

4.2.1.1. 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區;

4.2.1.2. 各類燃料罐區、油庫、有毒介質區、液化氣站、加油站;

4.2.1.3. 有易燃可燃液體、液化氣及有毒介質的幫浦房與機房;

4.2.1.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氣及有毒物質裝卸區等;

4.2.1.5. 工業汙水場、易燃易爆的迴圈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及下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包括距上述地點15m以內的區域);

4.2.1.6. 化學危險品倉庫;

4.2.1.7. 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

4.2.2. 二級動火:凡屬下列地點動火均為二級動火:

4.2.2.1. 停工檢修並經認真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工藝生產裝置;

4.2.2.2.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的容器、管線,已運到安全地點,並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

4.2.2.3. 施工系統管網區、倉庫、車庫及木材加工場;

4.2.2.4. 生產裝置、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及防火間距以外的地區。

4.2.3. 特殊動火:除一級、二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應列為特殊動火管理

4.2.3.1. 帶油、帶壓、帶其易燃易爆介質或有毒、腐蝕性介質的容器、裝置或管線;

4.2.3.2. 節假日期間執行生產裝置區內;

4.2.3.3. 夜間執行生產裝置區內;

4.2.3.4. 執行中的液化氣罐區等。

4.2.4. 凡車間、工段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經公司環保安全部審核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5.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夜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4.3. 動火作業基本原則

4.3.1. 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實際動火情況與動火票不符合不動火。

4.3.2. 風力大於五級時禁止露天動火作業。

4.3.3.

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隔離動火裝置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施工,分析檢驗合格30分鐘內未動火作業則分析結果失效,如需動火應另行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施工。

4.3.4. 在生產執行區域內,凡是非必要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3.5.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終止作業的要求,監護人確認作業中止後收回作業許可證,並告知批准人許可證終止的原因,需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進入作業許可證。

4.3.5.1.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4.3.5.2.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4.3.5.3. 動火作業人員有明顯違章行為;

4.3.5.4. 發現有可能造**身傷害的情況;

4.3.5.5.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4.3.5.6. 事故狀態下;

4.3.6.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不得不動火的作業,必須制定有效應急處置方案,經公司主管領導許可後方可作業。

4.3.7. 動火作業過程中需進入裝置內或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等規定。

4.4. 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簽發程式

4.4.1. 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負責作業票審批程式的辦理工作。

4.4.2. 二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批;

4.4.3. 一級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核→環保安全部審批;

4.4.4. 特殊動火: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動火車間主任審核→環保安全部複核→分管副總/總經理審批。

4.5.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凡在公司禁火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持有效的「動火安全作業證」。

4.5.1. 「動火安全作業證」是動火的依據,不得塗改、代簽,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4.5.2.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4.5.3.

特殊、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不超過72小時。超期未完成動火的需從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延期使用動火安全作業證。

4.5.4. 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均應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確認。

4.5.5. 動火車間應安排專人填寫相關的作業內容後,按本制度動火審批程式要求辦理動火作業證。

4.5.6. 特殊動火、

一、二級動火要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後簽發動火作業證。

4.5.7. 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動火作業人員作業資格進行審查確認。

4.6.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一般要求

4.6.1.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並與生產系統有效隔離,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6.2. 裝置進行大、中修時,要將易燃易爆、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轉移至裝置外,並有效隔離。

4.6.3. 高處動火作業,對其下方半徑30公尺範圍內的孔洞、窨井、地溝、水封、可燃物等進行封堵、清理,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4.6.4. 動火作業開始前必須清理動火點周圍的可燃物,封堵動火點周邊15公尺範圍內的地溝、窨井、水封、敞口裝置等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6.5.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裝置內、周邊環境氧含量不得超過21%。

4.6.6.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安全、完好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6.7. 使用氣焊切割動火作業時,氧氣、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地點均不小於10公尺,嚴禁氣瓶曝曬。乙炔氣瓶不得倒地放置

4.6.8. 動火區域25公尺以內,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6.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4.6.10.

動火期間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 10 m 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6.11. 嚴禁負壓裝置、真空系統動火。如必須動火裝置、系統補壓至微正壓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6.12. 動火作業現場保持通排風良好,防止可燃氣體積聚引發火災或**。

4.6.13. 動火作業完畢,施工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7.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7.1. 動火作業的取樣分析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技術員以上人員負責提出。

4.7.2. 動火作業的取樣分析點要有代表性,必要時分析樣品可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必須經被測物件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

5.檢查與考核

5.1. 無有效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即實施動火作業的,考核責任人500元,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考核作業車間15分。

5.2. 私自降低作業證審批等級的,考核責任人500元,考核責任車間15分。

5.3. 作業證審批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現場確認的,考核責任人200元考核責任車間3分

5.4. 未按動火證要求落實安全措施即動火的考核責任人300元,考核責任單位500元,考核責任車間3分。

5.5. 無監護人監護即實施動火作業的,考核責任人500元,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考核作業車間15分。

5.6. 本制度未明確的考核內容,參照公司《安全、環保、文明生產考核辦法》執行。

5.7. 因違章作業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執行。

6.相關/支援性檔案

6.1.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hg30010-2013)

7.記錄

《動火安全作業證》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

(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車間 部門 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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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動土作業,確保動土作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個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內進行各項動土作業,規定了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動土作業是挖土 打樁 鑽探 勘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以上的...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檔案編號 syjd zy 060 2010 擬文部門 qhse部 編制人 王春雷 審核人 吳紀虎 批准人 呂正璋 發布日期 2011 8 10 受控狀態 上虞基地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基地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職責要求及 動火作業證 的管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