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5-23 14:17:25 字數 4351 閱讀 943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加強對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公司內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三條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明確動火分析範圍並通知動火分析人取樣分析。

(四)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四條動火人職責

(一)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時間和地點。

(四)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監火人職責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二)配備相應的防火防護器材;堅守崗位,不准脫崗位;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三)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六條動火部位負責人職責

(一)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二)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三)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分析人職責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單位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許可證》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第八條動火作業的審批人職責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一)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條用火管理範圍

(一)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二)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三)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四)在生產裝置、罐區、卸料幫浦站等貯存、使用、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聯接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五)在廠區內,除一級、二級、**動火範圍以外,劃出的沒有火災危險性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在二級以上動火區域內,不應設固定動火區。

第十條動火作業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動火作業分為**。

(一)一級動火作業範圍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動火。帶壓不置換動火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具體有:

1、正在執行的工藝生產裝置:前工序(包括 100#、200#、300#, 500#,化學品倉庫)。

2、原料罐區(含幫浦區、裝卸區),氨冷凍站、火炬區。

3、汙水預處理場、消防事故汙水池和工業含水系統的隔油池、油溝、管道。

4、輸送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的管線。

5、質量部中小型試驗裝置。

(二)二級動火作業範圍

1、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

(三)**動火作業範圍

1、停工檢修並經吹掃、處理、分析合格的化工生產裝置。

2、從易燃、易爆裝置系統拆除且運至安全地點的容器、裝置、管線,經吹掃、處理合格者。

3、其他除

一、二級和固定動火區以外的臨時動火。

(四)在廠區內,在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由安環部劃出固定用火區。

(五)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實行公升級管理,即在原定動火級別的基礎上公升一級。

第十一條《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一)《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區分

一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標明。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 **人須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2、辦理好《動火作業許可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3、《動火作業許可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四聯,由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人、監火人、動火人和安環部各持乙份存查;《動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一)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分管安全副總審批。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安環部審批。

(三)**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流程示意圖:

第十三條《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一)一級動火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h。

(二)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2h,大修期間有效期不超過48h。

(三)**動火不超過5天。

(四)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一)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動火作業單位在動火作業時應派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4、凡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7、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塔、槽、容器、儲罐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8、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9、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10、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點不應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1、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方可離開。

(二)一級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一級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3、動火作業前,生產部應通知當班化工班長,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十五條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一)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二)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三)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四)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五)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月日起試行。

10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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