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863 閱讀 29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車間(部門)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禁火區範圍的劃分

1、特殊禁火區域:

a、生產執行狀態下的天然氣、機油、導熱油、溶劑、洗油共5種介質的管道、閥門、法蘭本體上。

b、生產執行狀態下的天然氣、機油、導熱油、溶劑、洗油共5種介質的裝置、設施、儲罐、呼吸閥、阻火器、放散管、儀表本體上。

c、生產執行狀態下的導熱油上下油槽本體上。

d、生產執行狀態下的**空調、除濕機房、鍋爐房、天然氣計量間。

2、一級禁火區域:

a、除特殊區域以外的所有易燃易爆區域。

b、廠區所有管廊上。

3、二級禁火區域: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和固定動火作業區域以外的禁火區。

4、固定動火區域:

包括機加車間工棚內區域、切割機定置區域、砂輪定置區域、新廠房外輔助動力裝置區域和現場設定的紅線(或警戒線)區域內。

固定動火區域的增加需由所屬車間(部門)提出申請,安全部門現場核定,安全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後可作為固定動火區域,新確定的固定動火區域按要求繪製紅線或設定警戒線後方可作為固定動火區域使用。

第六條動火作業相關職責

1、動火作業負責人

a、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b、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c、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a、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b、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c、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d、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e、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

3、監火人

a、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b、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c、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d、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e、監督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4、動火部位負責人

a、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b、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c、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需要對動火現場取樣分析時,應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嚴禁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a、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b、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c、動火作業前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d、動火過程中不定時檢查動火作業執**況,糾正和制止三違行為。

7、動火初審人

a、動火初審人為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安全員,車間(部門)安全員不在崗的,由其指定的班長以上幹部代替。

b、負責對《動火安全作業證》中危害識別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初審。

8、其他規定

a、動火作業負責人與動火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動火作業負責人和動火人的職責。

b、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可為同一人,但為同一人的需同時履行監火人和動火部位負責人的職責。

c、動火分析人為公司專(兼)職防護員。

第七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格式見附件。

2、《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a、**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第六條第3款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b、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c、《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則上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要求;但幾個動火點同時滿足屬於同一崗位、同一區域、同一作業內容的動火作業,經動火作業審批人批准可辦理一張動火證,由動火作業負責人隨身攜帶,但此種情況動火作業負責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並不得離開動火現場。如確需離開,必須請示動火作業審批人同意並重新確定動火作業負責人後方可離開。

d、《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e、《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部門各持乙份存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原始記錄由安全部門存檔。《動火安全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a、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安全員和車間負責人負責初審,安全部門負責審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負責審批。

d、車間(部門)負責人未在崗的可由其指定的主管以上人員負責審批,夜間動火作業可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夜間值班領導負責審批,但需在動火作業前由審批人通知總經辦備案,並由動火點所在車間(部門)通知公司生產值班領導。

e、車間(部門)安全員未在崗的,可由其指定的領班以上幹部負責初審。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a、特殊動火區域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12 h。

b、二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 72h。

c、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第八條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國家關於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和高處作業的安全規定。

b、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c、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儲存崗位的生產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第七條第2款的規定執行。

d、凡處於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儲存崗位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 15 m 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e、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 21%。

g、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h、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i、動火期間距動火點 30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 15 m 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j、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k、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 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 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l、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人、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2、特殊禁火區域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禁火區域動火作業在符合第七條第1款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b、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檢修)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c、動火作業前,安全部門應通知中控室,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d、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e、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九條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需要進行動火取樣分析時,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 10 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 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 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可攜式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5%(體積百分數)(如co、h2、nh3、h2s等);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 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 0.2%(體積百分數)(如苯、萘、汽油、柴油和導熱油等)。

若分析不合格,經處理後再分析,出現兩個合格樣後方可動火。

第十條遇緊急情況威脅動火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1、生產上放空、排放可燃有毒氣體,管道裝置破裂,洩漏易燃易爆有毒氣體或液體,生產不正常處於事故狀態或出現威脅動火安全的其它異常情況,現場動火作業負責人、監火人、動火部位負責人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工作。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範動土作業,確保動土作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個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內進行各項動土作業,規定了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動土作業是挖土 打樁 鑽探 勘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以上的...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檔案編號 syjd zy 060 2010 擬文部門 qhse部 編制人 王春雷 審核人 吳紀虎 批准人 呂正璋 發布日期 2011 8 10 受控狀態 上虞基地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基地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職責要求及 動火作業證 的管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