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23 21:09:05 字數 3823 閱讀 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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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範圍

1.1為了確保生產、檢修、施工的危險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在公司範圍內進行危險作業的集體和個人。

2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2.1 動火作業按其危險程度分為三個級別,即:特級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

2.1.1下列範圍動火作業屬特級動火:

2.1.1.1 液化石油氣站區內和液化石油氣主管道及設施上的動火作業。

2.1.1.2 在煤氣櫃、吸附氧氣相關設施、油儲罐裝置本體上的動火作業。

2.1.1.3 在高爐、轉爐、混合煤氣主管道上進行煤氣處理後的動火作業。

2.1.1.4 在氧氣管道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1.5 其他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1.2 下列範圍動火作業屬一級動火

2.1.2.1 在吸附製氧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2.1.2.2 在煤製粉噴吹站內和煤製粉設施管道上的動火作業。

2.1.2.3 在煤氣設施本體上的動火作業。

2.1.2.4 在油箱體積≧5立方公尺的液壓、潤滑油站內和裝置上的動火作業。

2.1.2.5 在油罐區內及裝置、管道上動火作業。

2.1.2.6 在鎂粉裝置上的動火作業。

2.1.2.7 在地下電纜隧道和電壓等級≧10kv油浸變壓器室內的動火作業。

2.1.3 二級動火是指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範圍外,存在火災危險場所內的動火作業。

2.2 動火作業職責及安全管理要求

2.2.1 職責

2.2.1.1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單位動火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對特級動火作業申請進行審批。

2.2.1.2 質量檢查部負責公司範圍內氧氣設施動火作業前,氧含量檢測化驗工作,對檢驗檢測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2.1.3 迴圈經濟發展部負責公司範圍內煤氣設施(區域)動火作業前的檢測化驗工作,對檢驗檢測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2.1.

4 各單位負責本區域內動火安全管理,負責對區域內作業單位的環境交底,負責本區域《動火許可證》的簽批,負責告知作業單位的動火區域及等級,對氧氣、煤氣等可燃、助燃氣體設施(區域)動火作業取樣監測化驗,取樣點設定的代表性、全面性負責。

2.2.1.5 機制維修部負責制定和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負責實施動火安全監督監護。

2.2.2 需要辦理動火許可證的場所、裝置或裝置:

2.2.2.

1液化氣站區;吸附製氧;煤氣櫃區和煤氣加壓站;油罐區和液壓、潤滑油站;煤製粉噴吹站;發電站(鍋爐房)、各鼓風機站;各變電所、變(配)電室和電纜隧道(溝、室等);空壓機站;各生產主控室;物資倉庫及可燃物堆場;可燃材料建(構)築物;公司辦公大樓;職工公寓;公司檔案室等其他存在火災危險的場所。

2.2.2.

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管道和裝置區(如:煤氣、氧氣、液化氣、等);可燃液體介質管道和裝置區(如柴油、重油、柴油、液壓油、潤滑油等);**性粉塵介質管道和裝置(如:煤粉等);可燃金屬裝置(如:

鎂粉等)等其他存在火災**危險的裝置或裝置。

2.2.3 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

2.2.3.

1 在具有火災、**危險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取得《動火許可證》方可動火作業。手續不齊、動火證過期的不准動火;動火許可證上要求採取的安全防火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不准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不准動火。

2.2.3.

2 在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性的氣體廠房(室內)或盛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有毒物質的裝置、管道、容器動火,應相關採取切斷氣源,通風、置換、清洗等措施,經檢測化驗確無****、中毒、窒息危險後方可動火作業。

2.2.3.3 在執行中的煤氣裝置上動火,裝置內煤氣應保持正壓,動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2.2.3.4 在執行中氧氣裝置禁止動火,如需動火必須可靠切斷氣源,用氮氣置換後化驗含氧量不大於22%時方可動火。

2.2.3.5 檢測化驗氣體樣品,須在動火前30分鐘取樣分析,如果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分析資料應作記錄,檢測化驗人員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2.2.3.6 動火地點10公尺以內的可燃物需移至安全地點,如動火檢修裝置、管道無法拆遷,應與其他生產裝置、管道之間採取隔離、遮擋、封堵等措施。

2.2.3.7 動火地點須準備充足適用的滅火器具。動火工具須保證良好,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7公尺安全距離。

2.2.3.8 動火作業時,要注意火星的飛濺方向,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當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後,須經原審批部門批准,才可重新動火。

2.2.3.9 高處動火作業時,應清淨動火點下方的可燃物並視風向、風力情況設定安全距離,當風力達五級以上時(含五級),應停止高空動火作業。

2.2.3.

10 在比較密閉的場所內(如地下室、地溝、容器)動火必須設專人在外面監護,採取規定的安全防護和救護措施,焊割裝置(乙炔瓶、氧氣瓶、電焊機等)不得放在動火焊、割場所內,禁止將氧氣通入操作場所調節空氣。

2.2.3.11 動火作業結束後要認真清理現場,熄滅殘餘火星,在確認無不安全問題後,方可離開動火現場。

2.2.4 動火許可證的填寫要求

2.2.4.1 動火許可證的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查,底聯交由申請動火單位,動火作業結束後將底聯收回。

2.2.4.

2 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地點,作業內容、動火時間、動火種類、動火安全措施(方案)、檢測化驗情況和動火負責人、公司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動火監護人、檢測化驗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或意見等

2.2.4.3 特級動火證和一級動火證的有效期應不超過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為六天(144小時)。

2.2.4.4動火許可證辦理程式

2.2.4.

4.1 特級動火許可證由動火管理單位提前一天提出《特級動火申請票》,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複查確認,部主管領導批准。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批准後,返回動火管理單位辦理動火許可票。

2.2.4.4.2 一級動火許可證由動火管理單位公司管理負責人簽字,報本部安全管理人員審批後,由區域(專業)或崗位負責人現場複查確認安全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

2.2.4.

4.3 二級動火許可證由動火管理單位公司管理負責人簽字,報本區安全管理人員審批後,由區域(專業)或崗位負責人現場複查確認安全簽字後,方可實施動火。但在動火作業次日至有效期內,每日動火作業前應由動火部位負責人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確認後,方可實施動火。

2.2.4.4.4 在非本單位管理區域,但屬本單位設施上動火作業,由動火管理單位和區域管理單位分別簽發動火許可票,兩證合一方可動火作業。

2.2.4.4.5 在未設立防火安全管理部門或防火管理人員的區域動火作業,由組織動火單位提出,到安全環保部辦理動火許可證後方可動火作業。

2.2.4.4.6 因搶修或夜間臨時檢修需要辦理動火許可證的,各部應指定簽發負責人。

2.2.4.

4.7 在煤氣設施(區域)動火的,應填寫檢驗化驗結果,由迴圈經濟發展部煤氣救護站出具《空氣化驗單》,不具備條件的由崗位人員持可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進行檢測,並對檢驗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2.4.4.8 在非氧氣主管道動火的,由區域管理單位持可攜式氧氣報警儀進行檢測,並對檢驗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2.2.4.5 動火許可證填寫要求

公司負責人由區域管理單位填寫;動火操作人、動火監護人、動火負責人由動火實施單位填寫;審批部門意見由區域管理單位填寫;區域(專業)管理負責人由區域管理單位區管理負責人填寫;崗位負責人由班組長填寫,動火時間涉及到跨班組的各班組長都應簽字;涉及煤氣區域作業的,煤氣管理人員也應簽字。

特級動火作業申請票d2*******

火警:119

動火許可證總排程室:3256600

煤氣防護:3256115

nod2

第一聯:動火審批單位存查

第二聯:交動火實施單位現場備查

動火許可證申辦流程

一、特級動火許可證辦理流程

二、一/二動火許可證辦理流程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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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車間 部門 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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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動土作業,確保動土作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個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內進行各項動土作業,規定了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動土作業是挖土 打樁 鑽探 勘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