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5:47 字數 3407 閱讀 2846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面動火作業管理,控制作業風險,防止火災、**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範圍: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礦、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動火作業定義: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生產設施、裝置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第四條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作業五類。

1.特級動火作業: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以及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

4.**動火作業: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5.固定場所動火作業:在固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

第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動火作業風險分析並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首先切斷物料源並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3.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夜間和節假日原則上禁止動火。

4.動火審核、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並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張《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

5.動火人必須持有特種作業人員有效證件,在接到《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後,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7.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滅火器不能少於2個,根據現場需要準備水桶或水管。

8.地面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9.高空動火作業,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10.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1.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均應不小於10m,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12.凡在有可燃物或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指定專人監控1小時,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

15.特級動火作業在遵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必須進行風險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施工單位、生產單位、審批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必須到現場,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壓力保持穩定,如出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第六條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分析應由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技術總工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液體蒸氣濃度應小於或等於**下限的20%。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主要內容、審批程式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取樣分析的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審批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動火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和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共同辦理。**人應按《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並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1)特級《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專案負責人,單位技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技術、安全、生產副職,單位一把手,依次審核簽字,再經集團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報集團公司總經理批准。

(2)一級《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專案負責人,單位技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安全副職,依次審核簽字,報單位一把手批准。

(3)二級、**《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專案負責人,單位技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依次審核簽字,報單位主管安全副職批准。

(4)因搶修和處理事故需動火,報單位一把手批准,值班領導到現場落實好安全防範措施。

(5)外單位在公司新建廠區域(未投產)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經公司現場管理代表確認簽字後,報工程監理簽發;外單位在公司生產區域因改造、檢修動火,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經單位技術、生產、安全部門負責人,單位主管安全領導,依次審核簽字,報單位一把手批准。

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1)動火專案負責人和安全員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實施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交給動火實施人。

(2)動火前,動火人、監護人、現場負責人要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上簽字。

(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4)《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部門、生產部門、動火單位各持乙份存查。

第八條《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1.特級《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和一級《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4h。

2.二級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20h。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第九條固定動火區設定要求

由動火區所屬部門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並提出申請,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核和現場確認後予以審批,報單位一把手批准。

第十條各單位要按照上述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審字( )年第號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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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企業生產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點,為貫徹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針,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各車間 部門 和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第二章動火管理要求 第三條動火作業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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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動土作業,確保動土作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個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內進行各項動土作業,規定了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動土作業是挖土 打樁 鑽探 勘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