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3 03:19:52 字數 4292 閱讀 1650

一、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環保部監管,作業單位執行。

二、規範性引用檔案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aq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範

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

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

三、術語和定義

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本標準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四、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1)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五、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3028-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和aq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範的規定。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五.2規定執行。

(4)凡處於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8)在鐵路沿線(25 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3)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2、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五.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公司生產排程室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七、職責要求

1、 動火作業負責人(動火作業人所屬車間負責人)

(1)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3、監火人(動火作業單位指派人)

(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2)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4)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位負責人(工藝車間負責人)

(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質檢中心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工藝車間負責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八、《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作業證》的區分

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表2-3。

2、《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人須按《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八.3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2)辦理好《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3)《作業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4)《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5)《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乙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環保部各持乙份存查;《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3、《作業證》的審批

(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主管安全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

(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審批。

(3) 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工藝車間負責人)審批。

4、《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1)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2)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3)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附件:動火安全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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