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10-06 10:32:29 字數 3995 閱讀 9221

1、目的

規範在易燃易爆作業場所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杜絕違章作業,控制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安全。

2、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3、定義

3.1 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2 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4、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動火作業三類。

4.1 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車間、儲罐區、倉庫及易燃易爆物料輸送管線附近動火。

4.2 二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車間外部附近區域動火。

4.3 **動火作業

除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4 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科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5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5.1 動火現場或附近的下水井、溝道、地槽、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和可燃物並予以封閉。

5.2 動火裝置內的可燃物、氣體應徹底消除,並進行置換或用直流風機吹風,達到裝置內動火條件。

5.3 切斷與動火裝置相聯通的裝置管線,特別是易燃氣體液體,需加盲板隔絕。

5.4 容器內動火,經置換、檢測達到動火要求後,人在容器外先進行裝置內打火試驗,人在容器內操作時,人孔口外有專人進行監護。

5.5 進入容器、裝置操作時,割具和焊具嚴禁同時放入容器內,兩種工具只能帶進一種,需要割具必須先把焊具拿出容器外,需要焊具必須先把割具拿出容器外,割具氣瓶不得進入容器,進入容器的割具氣管必須完好不破損,並隨時監檢容器內危險氣體和氧濃度。如若焊、割具同時在容器內是嚴重違章,使用結束,人離開容器內,焊、割具必須同時帶出容器外。

5.6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接件上,不得穿越其他裝置搭火。

5.7 高空作業動火,在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規程》的同時,對動火物件以石棉布或其它不燃物體進行圍欄,防止火花四處飛濺。

5.8 動火過程中,若遇跑、冒、滴、漏易燃氣體,液體,應立即停止動火,進行整改。

5.9 室內動火,應將門窗開啟,周圍裝置遮攔,消除油汙,附近嚴禁用汽油等易燃易揮發的物質清洗裝置零件。

5.10 罐區動火,原則上嚴禁動火,一般是量好尺寸,在罐外操作,萬不得已,油罐體內不得脫水、可用噴淋降溫,各閥門全部封閉,做好應急措施,動火時注意風向,增添滅火裝置和監護人。

5.11 在用火前應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一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5.12 用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

安全管理部門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根據違章情節,對違章者進行嚴肅處理。

5.13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4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15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5.16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於5公尺,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於10公尺,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5.17 在廠內主幹道附近動火作業,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5.18 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5.19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單位負責人申請辦理。**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按7.

4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最後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專案負責人。

6.2 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同時,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對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動火負責人及現場安全員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執行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監火人。

6.3 外來施工單位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並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指派動火監護人。

6.4 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後,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6.5 《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讓、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6.6 《動火安全作業證》分為存根、付聯,《動火安全作業證》付聯必須隨身攜帶,以便核查,作業結束後必須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並簽署意見,方可離開,同時將《動火安全作業證》。

6.7 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中國石化用火作業許可證」不超過12天,** 「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24天。若中斷作業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監護人、用火人和現場負責人應重新確認。

固定用火點,每半年檢查認定一次。

6.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屬區域現場安全員初審簽字後,報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經過安全管理部門複查簽字後報分管安全副總終審批准。

7.職責要求

7.1 動火單位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編制動火安全措施,向動火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作業完成後,組織動火作業人、監火人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7.2 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並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後,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並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7.3 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

外來施工單位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於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後,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7.4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過程中的易燃物清理、置換、通風是否符合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

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

7.6 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區域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7.7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准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7.2要求。

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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