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02 16:45:58 字數 5017 閱讀 8056

檔案編號:syjd-zy-060-2010

擬文部門:qhse部

編制人:王春雷

審核人:吳紀虎

批准人:呂正璋

發布日期:2011-8-10

受控狀態:

上虞基地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基地動火作業分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職責要求及《動火作業證》的管理,防止火災**等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中化藍天上虞基地動火作業管理。

3 定義

3.1 動火作業: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3.2 動火人:接受過培訓,對裝置、程式和需完成的動火工作有全面認識的作業人員。經批准的動火人將直接參與動火作業;

3.3 監火人:被指派對動火作業區域進行監控的人員。監火人應完成防火觀察培訓,確保在動火作業中能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

3.4 **下限(lel):當出現火源時,有可能造成**燃燒的最低可燃氣體或蒸氣濃度。

4 動火作業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所在生產場所或部位的火災危險類別、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危險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大小,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個級別。

4.1 特殊動火作業

4.1.1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非露天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4.1.2 生產裝置帶壓不置換動火、油儲罐和輸油管道的帶油動火、易燃液體儲存罐區的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4.2 一級動火作

4.2.1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2.2 易燃易爆場所是指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生產、使用、儲存、裝卸、搬運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可能出現和容易散發出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的場所);

4.2.3 在甲、乙類生產廠房、生產裝置區、儲存罐區、幫浦房、庫房或堆場、裝卸場所、汙水處理場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距離內的動火作業屬於一級動火;

4.2.4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3 二級動火:

4.3.1 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3.2 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基地qhse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具體包括:

4.3.2.1 生產裝置(儲罐)停工檢修,經過吹掃、置換等工藝處理、取樣化驗分析合格後的動火作業;

4.3.2.2 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或系統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的容器、管線及其它裝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者;

4.3.2.3 在各類倉庫、車庫內的動火(危險化學品倉庫按一級以上動火處理);

4.3.2.4 在非防爆場所、與防爆場所防火間距(15m)以外的地區動火;

4.3.2.5 不符合二級動火條件的,按一級動火以上進行處理;

4.3.2.6 在節、假日或生產不穩定等異常情況下的動火作業,公升級管理。

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5.1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的規定;

5.1.2 動火作業開始前,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5.1.3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5.1.4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作業,應將其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

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殊動火防火要求執行;

5.1.5 凡處於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動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1.6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5.1.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5.1.9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5.1.10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5.1.11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小於10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5.1.1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5.1.14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證」同時廢止;

5.1.15 若中斷作業超過30min繼續動火,監護人、動火人、現場負責人和動火部門負責人應重新分析、確認;

5.1.16 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部門領導審查會簽,並由雙方部門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動火;

5.1.17 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護人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30min後方可離開。

5.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除符合4.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5.2.1 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5.2.2 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請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5.2.3 動火作業前,動火所在部門應通知qhse部,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2.4 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5.2.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6.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6.2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6.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期間應連續進行監測;

6.4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6.5 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崗位空氣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並在「動火作業證」上註明;

6.6 動火分析合格標準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下限大於等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為合格;氣體或蒸氣**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為合格;

6.7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分析人員應盡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動火作業創造條件。

7 職責要求

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7.1.1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7.1.2 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7.1.3 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離開現場。

7.2 動火人

7.2.1 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7.2.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7.2.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7.2.5 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7.3 監火人

7.3.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7.3.2 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應掌握動火現場變化動態,特殊動火應連續監測動火點周圍環境可燃氣體濃度、一級動火每隔2小時檢查確認一次,二級動火在每次動火前對安全措施予以檢查確認;

7.3.4 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7.3.5 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30min後方可離開現場。

7.4 動火部位負責人

7.4.1 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7.4.2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7.4.3 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7.5 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7.6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7.6.1 審查《動火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7.7 施工主管部門

7.7.1 對所主管的工程專案的動火安全工作負責;

7.7.2 組織落實工程專案的防火安全措施;

7.7.3 對承包商動火作業證辦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協調。

7.8 質檢科負責根據動火部門需求,做好動火分析工作。

7.9 動火部門(車間)

7.9.1 負責轄區內的《動火作業證》的辦理;

7.9.2 負責轄區內二級《動火作業證》的審批;

7.9.3 負責對本部門(車間)需要動火的裝置、管線進行工藝處理,確保達到安全動火條件;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 動火作業的管理,防止火災 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 xx生產區域 生活區域的動火作業管理。3.管理職責 3.1.環保安全部職責 環保安全部為動火作業的監督考核單位,負責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及簽批工作,負責特殊動火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審核 落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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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動土作業,確保動土作業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的各個部門以及外來施工單位在廠區內進行各項動土作業,規定了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和 動土安全作業證 的管理。第三條安全與環境監察部為動土作業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動土作業是挖土 打樁 鑽探 勘探 地錨入土深度在 0.5 m以上的...